基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视角的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路径

2018-07-07 03:19林慧琦
关键词:福建省林业主体

林慧琦,郑 晶

(福建农林大学 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福建 福州 350002)

林下经济是在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和林业产业发展战略实现根本转变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产物,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是巩固集体林改成果,提高林业综合效益,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渠道[1-3]。福建省作为全国的林业大省,森林覆盖率居全国第一,约有5000万亩的林地适合发展林下经济。自2003年福建省进行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下经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探究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对策,促进其又好又快的发展,对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具有重要的作用。

林下经济是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荫优势,在保持林分正常生长的基础上,以从事林下种植、养殖和相关产品采集加工等为主要内容的立体复合经营,从而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循环相生、协调发展的生态经济型林业模式[4]。当前关于林下经济研究,学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展开。在宏观方面,部分学者以省域、县域为出发点,对林下经济的产业布局规划[5-7]、发展模式[8-11]、发展效率[12]等进行探究,部分学者结合地区的同质性,分析其适合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13-15]。在微观方面,学者则从农户或国有林区职工的角度,分析影响主体发展林下经济意愿的因素[16-21]、诉求[22],构建林下经济发展的驱动机制[23]。此外,还有学者从低碳经济[24]、循环经济[25]等视角探究了林下经济的发展对策。从现有的研究情况来看,各学者通过多视角对林下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响应的研究。但将林下经济产业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研究较为少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来源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基层参与、政府引导或自发形成的,基于共同利益自愿组合在一起开展林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别于传统小规模、自给半自给农户家庭经营的林业经营主体[26-28],通常包括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和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类。作为推进林业现代化发展的一支生力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29]。基于此,本文在暑期对永安、连城、仙游、尤溪四县的林下经济调研基础上,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视角分析林下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从而,构建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模式及发展路径。

一、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林下经济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从图1可以看出,2011-2015年福建省林下经济产值持续增长,从2011年的15.59亿到2015年的38.81亿,年平均增长率119.91%,实现了林下经济产值增长22倍,使林下经济产业成为福建省林业产业主要的经济增长点。其中,在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强化政策扶持后的第二年,福建省林下经济产值就突破了十亿的大关,产值达21.87亿。随后,2013年8月份省政府又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林下经济发展政策,实施“千万林农增收千元工程”,大力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以及森林旅游、采集加工等以非木质利用为重点的林下经济,以短养长、立体经营。同时,根据《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的精神,对全省依法设立的1433家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行三免三补三优先政策,促进林下经济的发展。2014年3月1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种养殖业、森林旅游等产业”。政府的高度重视使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其产值仅在2013年、2014年两年内产值增长14.14亿,林下生产能力大大增强。2014年后,林下经济产值呈现稳步增长,相较于2014年,2015年林下经济产值增加2.79亿。但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林下经济的产值在福建省林业涉林产业中的比重趋同,福建林下经济的产值占全国林下经济产值不增反降,林下经济的发展遇到瓶颈。

图1 福建省林下经济总产值、涉林比重及全国林下总产值比重

二、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视角下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低

首先,各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管理运营还处在探索阶段,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在组织机构上,人治重于法治,没有根据工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即使建立了内控制度,领导人也凭感觉、习惯办事,集体决策的意识不强,增加企业风险。在用人管理上,缺乏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对于从事生产性活动的员工,流动性强,种养殖技术掌握不扎实,导致林下经济产品的成活率降低,成本增加。对于长期的管理人员,尚未健全绩效考核指标,无法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在权益分配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内部成员之间利益联结松散,内部成员主要按照参股的比例分红,没有直接的参与到加工、储运、销售的过程中,对流程不知晓,不能有效获得利润,分配制度有待完善。其次,缺乏高素质管理人才。由于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处于培育阶段,盈利能力弱,且地理位置相对偏僻,无法吸引有林业科技和管理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到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就业,帮助科学有效的管理,开拓市场,适应国内外竞争的需要,使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走上正轨。

(二)不同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性

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协调性的缺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表现为大部分林业经营主体在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选择上盲目跟风,没有主打品种,加之各新型林业经营主在产品研发时,实行信息封锁,缺乏经验、技术交流,导致发展项目过于单一,忽视了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的真实需求;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对各自的经营主体在林下经济中发展的作用定位不够明确,不同类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在林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同质化”严重。相当部分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老旧、管理水平低下、有效种养技术缺乏,致使出现产品质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市场销路差等现象。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使得各个林下经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限制了林下经济的发展。

(三)缺乏健全的行业标准及其市场监管机制

目前,福建省林下资源开发利用还处在初级阶段,各林下经济产品缺乏健全的行业标准,市场监管不完善,尚未建立规范集中的交易场所。一些林下经济产品,由于缺乏一个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部分商家以次充好、哄抢资源、私收滥购等欺骗消费者的不良行为,让许多顾客感觉受到愚弄,对林下生产的绿色产品丧失信心,市场的认可度下降。同时,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市场体系有待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林下经济产品的营销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许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抓住机遇,通过淘宝、天猫、网站等平台进行宣传,但销售的品种单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原因制约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电商的发展。线下交流平台中,林下经济产品源于林区,交易市场分散、配套基础设施落后、信息交流平台不够完善,调剂余缺与价格调节尚未形成,阻碍了林下产品的交易和输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林区资源、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市场体系。

(四)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前期投入大,后续发展资金短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品质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绿色健康自然的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和吹捧。越来越多的农户也发现绿色市场存在巨大的商机,充分的利用林地空间,深挖林业生产力,成立家庭林场、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经济。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发现林下经济有两个特点,首先,林下经济投入成本高,包括基础设施投入,生产资料投入、劳动力成本、后期的加工设施成本等方面投入。其次,周期长、回报慢。这两个特点使农户面临资金短缺瓶颈,制约了林下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除此之外,实体经济融资难,银行贷款的利息高,导致雪上加霜。

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视角下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构建

新型林下经济主体视角下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是指将传统分散的林业经济各组成部分,互相整合,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推陈出新,从而形成一个时间上循环衔接、空间上相对稳定,功能上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实践结果表明,一个成功的发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的带动农户发展林下经济的热情,促进农户增产增收,而且能够为新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的产生提供宝贵的经验,对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战略性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文立足于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优势,以新型林业经营体系为指导,融合其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的核心理念,优化林下经济经营主体,将涉及林下经济产业的不同的经营主体进行合理组合,统一进行产业规划和生产布局,建一个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两驾马车并驾齐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见图2)

图2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视角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模式

(一)林下经济各发展相关主体的定位

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核心,政府宏观调控的发展格局贯穿了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理念,在促进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其特有的价值。林地流转是林下经济规模化发展的基础,林权交易中心为林权流转提供居间交易平台,使林地资源配置得以优化,便于农户连片开发,规模化发展林下经济。家庭林场、家庭联合生产合作社、基地作为林下生产的经营主体,通过发挥各自的优势带动林下生产往集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其中,家庭林场是以亲情为纽带的家族式合作经营,力量聚合,矛盾少,合作融洽,便于生产管理,有利于提高林下生产效率。而家庭联合生产合作社则是在股东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取长补短,优势互补,从而降低林下生产风险,获取收益。基地隶属于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资源共享,直接获得龙头企业提供的种苗、技术支持,降低成本。林下经济产品直接归龙头企业所有,有效规避市场风险。林下经济合作社是通过服务、引导和规范,集约经营提高林业劳动生产率和林地产出率,降低林产品生产和流通成本。龙头企业作为林下经济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已经成为保障林下经济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现代林业建设和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经营主体。龙头企业积极研发林下新品种,及时更新技术设备,发展绿色生态食品,延长产业链条,发展精深加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促进林下经济产业培育—采摘—加工的一体化。除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外,其他相关部门也对林下经济具有推动作用。政府部门要做好宏观把控,鼓励乡镇带头实行“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经营模式,强调林下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确保林地可持续发展。同时,完善林区基础设施,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减小农户发展林下经济的忧虑。高校、科研院所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做好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以及技术的推广。相关人员要积极的培育适合福建省省情的林下经济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并且做好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对接,通过行业协会的推广或自建林下经济技术服务队的方式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形成有效沟通,指导林农生产,保证林下经济各研发成果有效转化,促进发展。金融机构为林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通过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打造订单质押、畜禽圈舍抵押、农产品预期收入质押等适合林下经济新型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来解决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行业协会是沟通各林下经济主体的桥梁和纽带,促进林下经济产业的良性循环。在制定行业标准、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与农户之间的技术服务对接、建设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产销衔接、加强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合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三方评估组织负责组建专家团队,确立行业标准,对森林产品进行认证,规范林产品消费市场,提高消费者森林绿色产品的信任度,确保消费者购买绿色林产品。

(二)林下经济发展中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协作中,合作社作为一个信息交流、互帮互助的平台,为家庭林场和家庭联合生产合作社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的集约化服务,作为社员,家庭林场和家庭联合生产合作社可统一购买林下经济生产资料,合用生产加工机器,节约成本。家庭林场、家庭联合生产合作社、基地所生产的林下产品为龙头企业的食品深加工提供原材料。而龙头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积极进行适合市场的新品种培育,推广给其他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同时,衍生产品产业链,推出符合市场大众需求的新产品。政府要对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以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以建设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为抓手,引导龙头企业有序集中,加强企业联合与合作,集成利用要素资源,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金融机构是林下经济发展的经济基础,政府要给予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进行贷款担保,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贷款成功率。提供信贷补贴,减小农户贷款压力。林下经济行业协会通过号召组织中的志愿者在弥补政府失灵中发挥作用,协会志愿者为协会的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支撑。高校、科研院所是林下可持续发展的智库,政府要对这些组织进行财政扶持,帮助其进行林下经济课题研究。在第三方评估机制的设计中,政府要鼓励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森林绿色产品认证机构,对消费者负责。

四、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视角下促进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路径

(一)培育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促使其健康发展

福建省具备发展林下经济极好的基础和条件,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对自然资源进行整合,以林下经济为基础,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骨干,构建协调融合的新型林下经济生产经营体系,实现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的经营,促使农户增产增收。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作为构建新型林下经济生产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有利于林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势在必行。首先,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根据各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不同特性,制定完善符合其需要的财务制度、内部股权分配制度、用人制度等,通过制度建设促使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其次,充分利用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规模化的优势,实现机械化生产,提高林下经济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劳动生产率。此外,重视新型林下经济主体的人才培训。依托遍布全省的林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培养造就一批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带头人、 管理人才、 财务人员和业务辅导员队伍,为促进林下经济的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组织化服务。

(二)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发展

为了促进福建省林下经济的发展,家庭林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个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需要齐心协力,加强协同交流和合作,推动林下经济重大问题的解决、科学技术的创新,实现各主体合理资源配置与协同创新系统的协调运转。为促进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交流与合作,本文认为可以充分的发挥政府与第三方组织的作用。从政府的角度上看,政府建立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各主体协同创新稳步前进的保障。为确保福建省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的构建和运行实施的顺利开展,政府应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政府应通过提供政策保障、税收减免、奖励机制等措施鼓励各参与主体共同运营、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林下经济的发展。同时,第三方组织能够加速协同创新的步伐。作为一个独立与政府和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外的非盈利的组织,第三方组织可以搭建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了解各主体的优势,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寻找各主体合作的可能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使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更好的运用政府的政策来解决发展的问题。

(三)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福建省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主体的林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市场秩序的好坏则直接涉及到良好的市场环境能否建立。从福建省林下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在四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从源头抓起,确保林下经济产品的使用和食用安全。福建省应加快林下经济产品的原产地保护工作,制定各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评定细则,完善溯源、检测体系,为林下经济产品增加竞争优势。其次,针对目前市场出现以次充好的现象,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作用,做好森林产品的认证,提高消费者对林下经济产品的信任度,促进林下经济市场的良性发展。再次,强化市场监管,促进林下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整合林下经济产品的交易市场,做好供应商登记,完善交易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的组织化、规范化的程度。最后,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市场流通体系,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四)完善金融扶持体系建设,做好风险防范

资金不足一直是困扰林下经济发展的瓶颈,以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为主体发展的林下经济凭借着规模化的生产对资金的需求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视角建立一个支持林下经济增长的高效率的金融扶持体系,是福建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方面,各级公共财政要加大新型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扶持要贯穿到林下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产前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中种苗、疫苗补贴、产后加工设备等方面,避免林下经济发展半路夭折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业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下经济周期长、回报慢的特点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同时,构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优先或提高贷款额度的激励。金融支持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这离不开对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要充分发挥保险对经济的稳定器作用。加强林区保险体制建设,完善林下经济的风险防控,建立林区保险服务网络,逐步提高林区保险覆盖面和保险深度。

[1]韩锋.林下经济发展及对林农影响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5.

[2]Tzitzi Sharhi Delgado,Michael Keith McCall,Citlalli Lopez-Binqtiist.Recognized but not supported: Assessing the incorporation of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s into Mexican forest policy[J].Forest Policy and Economics,2016(71):36-42.

[3]Makoto Ehara,Kimihiko Hyakumura,Hisako Nomura.Identifying characteristics of households affected by deforestation in theirfuelwood and non-timber forest product collections: Case study in Kampong Thom Province,Cambodia[J].Land Use Policy,2016(52):92-102.

[4]刘晶妹,王丽萍.北方黄土高原地区发展林下经济经验与启示——以山西省洪洞县为典型案例[J].林业经济,2013(8):116-119.

[5]刘峰,许忠文.广西林下经济发展布局分析[J].林业经济,2016,38(5):75-79.

[6]王虎,夏自谦,冯达.河北省林下经济产业规划布局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38(13):7041-7043.

[7]赖庆奎,谢琴.湖南省炎陵县林下经济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7(1):35-38.

[8]国靖,汪贵斌,封超年,曹福亮.银杏林下经济模式分类及模式综合效益评价[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7,37(1):118-122.

[9]陈波,李雄光,李娅.云南省林下经济主要发展模式探析——基于对云南省典型案例的调查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13,33(6):510-518.

[10]汤志华,刘晓华.广西发展林下经济的模式、问题与对策[J].广西社会科学,2012 (11):27-30.

[11]杜德鱼.陕西省林下经济发展探讨[J].林业资源管理,2013(4):135-139,143.

[12]彭斌,刘俊昌.基于DEA模型的广西林下经济发展效率研究[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6(1):168-172.

[13]朱斌,刘丹一.石漠化地区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研究[J].林业经济,2015,37(12):86-90.

[14]徐卓,刘芸,尹小华,等.西南喀斯特山地林下经济发展模式研究[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37(11):59-65.

[15]范远江,袁淑清.民族地区林下经济发展模式解析——以三峡库区石柱县为例[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1(3):50-55.

[16]王团真,陈钦,朱博旖,等.农户发展林下经济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基于220户农户的调查数据[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9(1):56-60.

[17]李彧挥,陈笑男,祝浩,等.影响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因素分析——以湖南省安化县为例[J].林业经济,2011(9):76-82.

[18]王育平,苏时鹏,王团真,等.福建农户林下经济发展抉择的影响因素——基于501户调查数据[J].林业经济问题,2015,35(6):534-538,561.

[19]徐玮,包庆丰.国有林区职工家庭参与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7,31(7):38-43.

[20]杨雨晴,万志芳.黑龙江省发展林下经济影响因素分析[J].林业资源管理,2016(6):17-21.

[21]朱洪革,白雪,李海玲,等.大小兴安岭林区职工住户发展林下经济的调查与思考[J].林业经济,2014,36(9):26-30.

[22]陈天仪.农户发展林下经济现状与诉求的实证分析——基于河南省内黄县的调查[J].林业经济,2014,36(6):45-47,63.

[23]张超群,王立群,薛永基.林下经济发展的驱动机制研究——来自13县448户农户调查的实证检验[J].经济问题探索,2017,( 7):181-190.

[24]李平,张继梅,王作铁.基于低碳经济视角的林业产业发展对策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OL].林业资源管理,2014(5): 23-27.

[25]张毅.循环经济视角下林下经济的内涵与路径研究[J].林业经济问题,2014,34(4):380-384.

[26]谢向黎,石道金,许宇鹏.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及对策——以浙江省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14,34(6):520-524.

[27]张蕾,齐联,孙敬良.关于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与组织创新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4,36(10):21-25.

[28]徐嘉琪,叶文虎.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路径探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J].林业经济,2015,37(2):105-108.

[29]焦玉海.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是全面深化集体林改的重要举措[N].山西科技报,2017-07-25(B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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