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科研事业单位影响及应对措施

2018-07-07 09:27韩颖颖武晋云
财会学习 2018年14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营改增应对策略

韩颖颖 武晋云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后,全国开始实行全面“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对科研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本文主要从科研事业单位的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探讨了全面“营改增”实施后所造成的影响,以及科研单位需要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科研单位;营改增;应对策略

科研事业单位是专门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科技组织,在国家科技创新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016年5月1日起,在全部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即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税制度的变革,直接影响了科研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促使了纳税筹划政策的变化,下文将从营改增的背景、对科研单位的影响及科研单位拟采取的对策等几方面来研究税制改革的影响。

一、营改增的背景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标志着实施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一)營改增是避免双重征税的需要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全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难以避免多次重复性征收的特点,而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可以实现“层层计征但层层抵扣”,有效避免重复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情况。

(二)营改增是解决税收征管困难的需要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情况,两套税制造成了实际征收的困境。比如在经济活动中,商品和劳务捆绑销售的情况比较多,要准确的划分两者的比例比较困难,因此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可以增值税来逐渐取代营业税,覆盖了营业税下课征的商品和劳务,打开了税收征管的困局。

(三)营改增是为企业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在国际化竞争合作日趋密切的形势下,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更符合国际惯例,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增值税制在国际化合同中的谈判筹码更大,优势更为明显,有益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市场布局和发展。

二、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税负水平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对于科研单位而言,除购进设备材料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外,获得课题经费等科研活动均需缴纳5%的营业税,且属于价内税;营改增后,科研活动均纳入了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增值税税率根据科研活动的不同,税率从6%、11%和17%不等。销项税额一般有出租有形动产(17%),提供分析测试等技术服务(6%),进项税额一般诸如实验用品运输费(11%),会议发生的食宿费、外协费(6%),因此营改增后,就科研单位而言,税负的高低变化更取决于单位实际的收入来源范围与支出范围情况,科研单位需要结合本单位业务情况,综合判断,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二)营改增对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税金=营业额*税率,营业税金核算时直接进入“税金及附加科目”,在利润表中体现;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科目,且提供服务时,核算如下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事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接受服务时,核算如下借:事业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即增值税会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均产生影响,相比较营业税而言,改变了科研单位的报表分析基础,影响了决策的制定。

(三)营改增对科研单位发票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与营业税发票相比变化很大,由于国家有专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各环节的管控很严格,因此科研单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内容要包括发票的管理原则,发票的开具程序,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作废,发票的认证与抵扣,发票的遗失与缴纳,以及发票的监管等等。对于科研单位而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短期内增大了管理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做好发票的管理,“以票控税”,做好增值税的“凭票扣税制”,有利于科研单位税费的降低。

三、科研单位拟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的选择科研单位纳税人的身份,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

营改增之前,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科研单位营业税率是5%,就营业额征收,没有任何区别;营改增之后,科研单位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一般为6%,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税制改革后,合理选择纳税人的身份,直接影响着科研单位的整体税负高低,建议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营改增初期,进项税额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先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初期的整体税负较低,待进项税额逐渐增长时,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这样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科研单位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税务成本

科研单位是国家鼓励创新,政策支持的单位,因此要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提出,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科研单位应积极申请免征增值税,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科研单位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查。科研单位通过一系列的免税活动,可以直接降低税务成本,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三)改变经营策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伴随着科研单位经营活动的增长,营改增后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科研单位,可以通过改变经营策略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一种方式是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量选择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其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抵扣科研单位的销项税额,特殊情况下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尽量去要求地方找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可以实现抵扣税费的目的;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购进科研用的固定资产的方式降低税负,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科研单位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降低整体纳税额,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四)加强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培训,满足纳税筹划的要求

营改增后,科研单位整体的纳税筹划效果如何,取决于财务人员知识体系的完善和业务人员执行力度的大小,因此建议科研单位一方面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邀请专业机构专家讲座的形式进行税收体制改革的讲解,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完善纳税筹划的整体方案,同时科研单位财务人员要时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针对困惑要及时与税务机关保持有效沟通,另一方面要提高业务人员的执行力,对供应商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存好抵扣联,并及时上交财务人员,避免出现超期不能认证抵扣的情况。

四、结束语

全面实施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税制符合国际惯例,更为科学合理,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的影响更直接,科研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降低整体税负,进一步调动了科研单位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早日实现科技强国的梦想。

参考文献:

[1]姬智霞.全面“营改增”对科研单位纳税筹划的影响[J].Commercial Accounting,2016(88-89).

[2]吴东秀.“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探讨[J].当代经济,2015(30).

[3]周华.农业科研单位税收筹划的探析[J].江苏农业科学,2011(39).

[4]余有河.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研究[J].现代商业,2013(2).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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