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2018-07-13 07:30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征管税务机关所得税

房 敏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一、引言

从全面营改增到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并且已经进入到尾声阶段,标志着流转税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在减税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一直都在改革。而有着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却非常缓慢,前段时间李克强总理在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和增加子女教育、医疗费用等专项扣除,这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前进的一小步,但却是远远不够的。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重大税种之一,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征管效率低下。税收征管流于形式。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非常低的,这对财税体制的完善非常不利。当前我国企业税负已经达到了不堪重负的状态,减轻税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举措,在保持必要的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必须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如何提高?首先就是采取措施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主要有三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不同性质、来源的所得区分开,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计算简单,征收成本低且能够取得充足的财政收入,缺点是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税负能力,容易导致高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多缴税,违背了税收的量能课税原则。我国最早提出要建立分类与综合的所得税制是1995年,至今已过去二十多年依然没有实现。改革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除了税率选择和税基确定等设计层面的原因外,税收征管等操作层面也是很重要的原因。我国税务机关一直以来都是重企业轻个人,紧抓企业所得税而且税收征管的设计也主要是围绕企业,缺乏针对个人的长效稳定的征管机制。同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源泉扣缴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它是指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税,在我国最典型的就是工资薪金所得由企业代扣代缴。自行申报是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纳税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从实施以来经历了数次调整,但效果并不明显,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弱化严重。作为我国第三大税种的个税,2016年、2015年、2014年个税所得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仅为7.74%、6.9%和6.19%,远远低于美国和日本等国。在当前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的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尽快进行,而征管效率低下是严重影响个人所得税取得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的一个重要因素,改革个人所得税首先要完善征管体系。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纳税人的收入不仅仅来源于工资所得,更多的是股票、利息等资本利得所得和财产所得。工资薪金这部分所得由企业直接代扣代缴,征管比较容易。但对于资本性所得和财产所得,由于我国没有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财产登记机制,税务部门并不能清楚知道纳税人有无这部分所得以及所得多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纳税人很可能隐瞒这部分所得,导致税款流失,这也是我国个人所得占比较低的一个原因。

(二)征管模式存在问题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我国总共对11类所得征收个税,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没有纳入11类所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个人的收入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多的收入排除在个税征收范围之内。例如,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平台的卖家的收入快速发展,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类别,也就不用交税。除此之外,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来源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征税,这就导致了两个纳税人即使具有相同的收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可能不同,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不符。

(三)征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一直比较注重税收实体法,而对程序法的关注度不是很高,税收征管制度主要围绕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设计和执行的,这两个税种的征管制度比较健全。而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主要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个人所得税配套的征管制度不健全。比如个人非劳动收入登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个人所得税清缴和稽查登记制度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等。个人所得税不像企业所得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比如企业当年的亏损可以由以后五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减,类似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励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显的好处,也就不会激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改革停滞不前导致征管制度的完善进程也停滞不前。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建议

(一)尽快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难点主要在于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不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不了解。2016年上线的金税三期提出要实现国税和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享共用,目前为止在全国多地取得显著的成绩。201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是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在这些大趋势下,税务机关应尽快与公安、金融机构和保险等部门协力合作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税制改革打下基础。

(二)建立自然纳税人单一纳税号码制度

身份证号码是公民区别于另一公民的主要标志,是个人从事社会活动中独有的代码,因此自然纳税人单一纳税号码可以考虑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来建立。自然纳税人单一纳税号码制度的建立使每个人都有只属于自己的纳税号码,个人从事任何经济活动都要提供纳税号码并要求相关部门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都录入系统中。这样税务机关通过自然人的纳税号码就可以查到个人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而了解到个人收入的来源情况,形成个人纳税电子档案,税务机关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快速查询到个人所有相关涉税信息,大大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这一制度在开始建立时肯定会遇到诸多障碍,但这是个税改革必然要经历的,应该尽快建立。

(三)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化

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个人所得税征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要修改《税收征管法》相关条例或者出台新的法律文件。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化首先要树立法制的观念,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收个税,这样可以避免与纳税人发生冲突,也可以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同时要加强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意识,我国个税征收主要依靠代扣代缴制度,而对于自主申报的纳税不是特别重视,导致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淡薄。税务机关可以加大应自主申报而为申报行为的处罚力度,使自主申报观念深入人心。只有加强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意识才能扩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才能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

(四)建立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分类与综合混合所得税制,在改革之前建立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是非常必要的。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实行源泉扣缴既能保证取得足够的个税收入又能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成本,而且在当前的征管条件下要求所有纳税人都自行申报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应继续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主要为高收入者设计的,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纳入自行申报的范围内,同时也鼓励其他纳税人自行申报,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多的纳税人纳入自行申报的范围内。建立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管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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