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共享单车破产第一案再审视

2018-07-13 05:47柏立团
董事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诈骗罪押金单车

柏立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小鸣单车运营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骑公司”)已经于5月正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当年雄心勃勃地进军共享单车领域,而今不小心成为了行业的先烈,作为我国共享单车破产第一案,小鸣单车挪用用户押金行为严重损害了共享经济的信誉。在对共享单车押金尚无可操作性规范的情况下,能否通过个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挽回公众对于共享经济的信心?

小鸣单车为何走向破产?

小鸣单车运营方悦骑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随后不久即宣称拿到了新三板挂牌公司、知名运动单车品牌凯路仕(430759)董事长邓永豪领投的1亿元A轮融资(有媒体称实际仅拿到了300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凯路仕于2014年5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控股股东为董事长邓永豪先生所控制的广州恒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后者持有凯路仕49.69%股份。由此可以看出,彼时的小鸣单车相当于卖给了凯路仕和邓永豪,成为其旗下控股的子公司。

2017年6月,邓永豪却开始在各个场合极力撇清自己和小鸣单车的关系,显示小鸣单车资金出现巨大障碍。2017年8月23日,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邓永豪变更为关斌。关斌何许人也?无人认识,他也从来没有出现在公司的任何会议中。结合目前的状况,有员工开始怀疑邓永豪此次失联在那时就埋下了伏笔。

2017年8月始,广东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关于小鸣单车押金逾期未退还的投诉,但至今为止尚有70多万笔1.4亿元左右的押金被长期拖欠且无法退回。为此,该省消委会最终对“小鸣单车”经营方悦骑公司就“小鸣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资金账户管理不规范等系列问题,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悦骑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案件执行阶段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用户押金能否追回?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尽管法律对破产规定了较低的门槛,但实践中申请破产极其不易。例如上海市,破产案件受理需要二级法院批准。法院不愿意受理破产案件的原因在于,破产案件要概括性地集中处理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并且其中还牵涉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等系统性工作,耗时冗长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使很多法院对处理破产案件采用回避态度。再者许多破产案件都是“假破产、真逃债”,法院囿于精力也严重影响了其对破产案件受理的积极性。

但就算按照破产程序执行,用户就真的能拿回自己的押金吗?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后的破产财产是有法定的清偿顺序的,首先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的破产债权。目前信息显示,除押金外,悦骑公司还拖欠了100多位员工三个月的工资,以及供应商的货款。如此看来,小鸣单车的剩余资产显然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而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破产管理人只得向法院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由此看来,小鸣单车群体想要得到押金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挪用用户押金是公开秘密

押金的意义原本是为了保障企业的权益,在企业的产品遭到损害时,能够依法得到押金减少损失。但在共享单车企业眼中,押金却成了吸引资本的动力,在共享单车盈利方式未明之际,资本及创业者蜂拥而来,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押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与企业运营资金所混同。

2017年8月,交通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从性质上说,押金可以视为用户为保证交易正常进行提交的质押担保,其所有权依然属于消费者,企业只是代为保管。但在无相关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其约束作用几乎为零,而业内人士也曾表示“挪用押金已经是行业公开的秘密”,小鸣单车亦是如此。

小鸣单车挪用了用户数亿元的押金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这种挪用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可排除的罪名

首先可以排除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因此必须是“把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用户押金,在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自己所有,不是共享单车企业的财物,其所有权依然属于用户,企业只是代为保管,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小鸣单车将用户资金挪用,企业负责人不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次可以排除非法集资犯罪。所谓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会对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的承诺。如果符合前面四个条件,行为人还同时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手段骗取投资人投资,就涉嫌集资诈骗罪。但是,用户提交押金的行为,一般是保证自己的消费行为能够继续,而对共享单车企业而言,其收取押金的主观目的,也是为了保证与用户的租赁合同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以集资为目的收取押金。因此共享单车企业难以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实控人涉嫌合同诈骗罪

笔者认为,小鸣单车实际控制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所包含的情形为: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對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小鸣单车早在2017年7月就出现资金问题,也已因押金难退遭到过投诉,公司显然应该意识到将来可能无力退还客户押金的情况,但即便如此,借着单车还可以继续通过APP使用的表象,公司还在继续收取新注册用户的押金。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罪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可谓如出一辙。

小鸣单车破产程序开始后,根据破产程序规则,法院会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一般为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接管小鸣单车的所有财产以及财务资料。押金曾经是共享经济吸引资本的最大动力,如今却成为最大的问题和包袱。我们希望小鸣单车的破产管理人能够遵循勤勉义务,仔细调查小鸣单车资金链断裂后继续收取用户押金的数额及流向,通过追究其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责任,还共享经济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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