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借口招聘经理实则招收工人,应当赔偿应聘者损失

2018-07-16 09:03颜东岳,廖春梅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1期
关键词:部门经理高薪职业病

小保:

两个月前,我根据一家公司高薪聘请部门经理的启事,与之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提出必须在生产车间工作两个月方能就职。我服从了公司安排后,公司却没有履行承诺。经人提醒,我才得知是因为车间生产具有职业危害,很难招聘到员工,公司便以高薪聘请部门经理之名行招收车间工人之实。

请问: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赔偿?

冯敏琳

冯敏琳:

你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向索要赔偿。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公司以高薪聘请部门经理之名行招收车间工人之实,让应聘者最终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工作,明显因为属于故意隐瞒真相欺诈。

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三)项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该法第三十八条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保

图/ 张亚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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