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法(上)
—— 《唐律疏议- 户婚》

2018-08-03 04:46太傅国文
时代人物(新教育家) 2018年2期
关键词:唐律男方女方

■ 太傅国文

唐以后的各朝代都以唐律为蓝本︐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着一席之地︒

茹菲:

文学博士,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国文教师。为即将出国高中生开人文课程,编有高中国文读本《家国天下》,办个人公众号“太傅国文”,历载往期给学生预习的讲义。

《唐律疏议》从名字上看,当然是法典。准确来讲,是部司法解释书。

唐高宗时期,唐代已经有三部法典。一是唐高祖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一是唐太宗时期制定的《贞观律》,一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这三本律书大同小异。

我国现在已经颁布的,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等。唐代也一样,法典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大致说来“律”是国家制定的总括性大法,“令”是国家的制度和政令。“格”是文武百官的职责范围的规定,用作考核官员的依据。“式”是尚书各部和诸寺、监、十六卫的工作章程。大唐帝国的运转正是由这些规定来维系,非常详细。

但是法律条文,具有简约精炼的特点,这往往造成执行和理解上的分歧,司法部门在具体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不同,以至于犯同样的罪,判决结果却极为悬殊。

而且大唐承平日久,官司繁多,需要大量的基层法律人才。自唐太宗贞观六年(632)年起,唐朝在国子监设立律学,专门教授法律,培养法律人才,科举也设立明法的考试科目,以选拔在律学学习中的优秀人才,但由于当时只有作为法条集合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而没有对这三部律书的统一解释,导致明法考试缺乏统一的标准,那学生怎么答题才算对呢?没有标答的考试怎么判分?谁说了算?这就很尴尬了。

永徽三年(652)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人对五百零二条律文逐条进行疏解。

律文包括律条原文和注文。注文在《疏议》写作之前就已经存在,夹在律条原文之中。《疏议》对律文(包括律条原文和注文)进行解说,有“议”和“问答”两种形式。

“议”是每条都必备的,疏解详细分析律文的基本含义,如果一条律文有多层意思,则每一层意义下都写一个“义疏”进行说明。“问答”,则不一定每条都有,一条律文下也可能不止一则问答。

在《疏议》中,编撰者经常设置假象的案例,以便对律文原意做出具体分析,有的在疏议之后还以问答的形式,对难以处断的案例给出精审的分析和判决方案。这么一来,篇幅就比较长,有二十多万字。

现代刑法法律,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唐以后的各朝代都以唐律为蓝本,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有着一席之地,古代东北亚、东南亚的不少国家,如蒙古、朝鲜、日本、越南等,其立法都深受唐律影响,因此“唐律”又被认为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代表。

02

户婚律,出现比较晚,秦代律法有六篇,是汉代萧何加厩、兴、户三篇,称为《秦九律》。其中《厩(jiù)律》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兴律》是关于处分未奉诏旨擅自发兵以及其他有关罪行的刑法条例。《户律》是古代户籍制度。关于田宅制度、户籍管理制度和分户析产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直到后周,都叫户律,到北齐的时候,才把一些关于婚姻的法律条文附在后面,原本叫婚户律,后来到了隋代才叫做《户婚律》。

我们来欣赏一下唐代的婚姻法。课本上选的第一条是:“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娉财,后夫婚如法。”

意思是,如果你跟一个姑娘订婚,她家白纸黑字写了要嫁给你,如果女家悔婚,你不用喝酒买醉自认倒霉,县太爷会给你主持公道,那么女方,如果是家长决定,那就是女方家长要被杖六十。如果姑娘又被订婚给别人了,要打一百,如果跟别人的婚礼已经成了,生米做成熟饭,女方家长要做一年半的苦役,如果后来嫁的那家人知道女方以前许配过别人但是悔婚了,女方的责任稍微小一点,但是这个姑娘要追回来,还给以前定的那个男家,如果人家表示,这姑娘是二手的了,不要了,那女方得归还聘礼,女的还归后来的那个丈夫。

先说,打板子这个事情,有讲究。唐代有两种板子,打五十下以内,用细一点的板子,叫笞刑。打六十到一百下板子的,用宽一点的板子,叫杖刑。而且要脱了衣服打,并且,这六十下,要平均分在背部、臀部、腿部。

徒刑,就是做苦役,有很多劳动,比如修个城墙,挖个水沟之类,这些基础建设,没人做怎么办,把监狱里的犯人拉过去做。

这句是律条。这个律条带三个注。

第一个注解约是什么意思。【注】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

第二个注,如果悔婚的是男方,那该如何?【注】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娉财。因为男方求婚嘛,得给聘礼,如果你毁约,那聘礼就不退给你了,就跟现在买房子一样,先交定金,你不买了,定金不退。这就是婚姻的市场性本质。

第三个注,讲娉财。【注】娉财无多少之限,酒食非。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娉财。

通过注,我们知道约定的内容包含老、幼、疾、残、养、庶等内容,可这几个字是什么意思?我们还是不清楚,这就需要疏了。

03

这条疏的议部分:主要说了三个内容:

1.解释什么叫“已报婚书”,比方说,男方给女方求婚书了,女方没有给答婚书,这个算不算已报婚书?疏议就是做了明确解释,只有当男方给女方正式下求婚书,女方也回复了答婚书的,这个才算已报婚书。

2.解释什么叫“老、幼、疾、残、养、庶”。老幼,当然是你婚书上写了男方女方多大,年龄符合不符合。疏议里特别注释,是说年龄真的差得很大,你不能说人家报个虚岁,就说人家谎报年龄,对吧。但你说二八佳人,实际上是四十岁半老徐娘,那肯定是不行的。

疾残,残,就是身有残疾,缺胳膊少腿,这个得事先说明。有些人较真,说我左边眉毛比右边眉毛短两毫米,这个算残吗?这个当然不能算啊。

疾,这个,不太好说,你说我这两天感冒咳嗽,要不要婚书上说一下?三疾这个词,有点典故,《论语》里孔子说:“古代人有三种病,“狂”“矜”“愚”现在恐怕连这三种毛病也不是原来的样子了。古代的狂者不过是愿望太高,而现在的狂妄者却是放荡不羁;古代骄傲的人不过是难以接近,现在那些骄傲的人却是凶恶蛮横;古代愚笨的人不过是直率一些,现在的愚笨者却是欺诈啊。”

说一个人有疾,是这个人表现出放荡不羁、凶恶蛮横、和流里流气等看起来就不太正常的样子。

养,是说这个孩子自己亲生的还是收养的。

庶,是说这个孩子是不是嫡妻所生的。这个在古代很重要,如果是妾生的,叫庶子,如果是养在外边的女人,或者春风一度,不小心生出来的,叫做孽子。有时候也混在一起叫,凡是不是嫡妻生的,都叫庶孽。

为什么在古代是不是嫡出很重要,因为首先在继承人选择上序列上,嫡出排在庶出前面,所以有嫡子的情况下,庶子是不可能继承家业的,而且在分家产的时候能分到的份额也很少。另外,嫡妻一般出身高贵,有些娘家的亲戚,是可以相互帮助,但庶子生母身份低微,嫡妻娘家也不待见庶子,自然没有这种亲戚间的帮扶的可能。在宗族势力很大的古代社会,有有力的亲戚还是很重要的。

然后又有人问了,那么贫富贵贱,变化了,算不算他们说话不算数?能问出这个问题,说明因为贫富贵贱变化,想悔婚的大有人在,要是亲家变穷了,罢官了就可以以此为理由名正言顺地悔婚,那岂不是很方便?

法律是要匡正风俗的,《疏议》给出解释,贫富贵贱是不恒定的,你今天觉得他们家贫贱了,悔婚,焉知过两年人家家里又发达了?大家都这么悔来悔去,吃相太难看,谁都不相信谁了,社会风气大坏。这是不可以的,所以,法律上规定,贫富贵贱,不能约定。

3.解释什么叫娉财。主要是规定娉财没有多少的限制。如果就是大家吃一顿饭,这个不算娉财,不能就请你吃一碗白菜炖豆腐,这女孩子就算许配出去了,这太不严肃了。但是如果给聘财当做酒食是可以的,就是我给你多少多少钱,你来吃饭喝酒,这个是算的。

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各种情况和细节都考虑到。

猜你喜欢
唐律男方女方
依理而行:唐律“不应得为”条的构造与功能
实质正义:唐律出入人罪司法责任的价值取向
男方拒不配合,婴儿出生证明能办理吗?
唐律杀人罪的结构与特征——读《唐律“七杀”研究》
何以移风易俗*——唐律教化功能研究之二
自制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节约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孩子尚幼,不能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