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厨师的劳动官司

2018-08-18 02:28靖力
方圆 2018年14期
关键词:乙方甲方厨师

靖力

因为对“好厨师”不满,从10月15日收到最后一笔三千多元的工资后,王尔东不再到“好厨师”派工站报到,也不再接任何单了。10月20日,连续多日旷工的王尔东被“好厨师”通知,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

2017年12月26日,24岁的王尔东收到了一个比圣诞节礼物还让人兴奋的喜讯,他与“好厨师”App的官司终于二审判决,虽然法院并没有支持他的所有诉求,但总归是承认了他与“好厨师”之间确实存在的劳动关系,并且判决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王尔东来说,心中郁结的一口闷气总算吐了出来。

在网上预约到家做饭的厨师

2015年10月20日,和往常一样,王尔东赶在早上10点前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果园新华联家园一座住宅楼的401室,这里是“好厨师”APP平台的办公室和派工站。

来自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的王尔东,到北京当厨师有一两年了,之前在一家企业里面做专职厨师,朋友推荐他试试“好厨师”APP,可以在网上接点私活干。2015年5月的时候,王尔东联系上了“好厨师”,“好厨师”对他表示欢迎,并提出了两种工作模式,一种是把王尔东的信息挂在“好厨师”APP平台上,如果有客户点名要求王尔东去做菜,他可以自主选择接单或者不接单,时间自由支配,做菜的收入全部归他,平台只收取发布信息的管理费;另一种是每天到指定的派工站报到,接受平台的指派和调度,这样接单的机会更大一些,但是收入由王尔东和平台各分50%,同时,平台统一向他每月支付“调配劳务合作费”5000元。

王尔东觉得,尽管“好厨师”拿出的协议都写明是“合作协议”,但两种模式本质上就是兼职与全职的区别,所谓“调配劳务合作费”,其实就是“底薪”。王尔东正想换一个工作,每月5000元的“底薪”其实也还不错,便与“好厨师”达成协议,采用第二种工作模式。

通州区果园的住宅楼是王尔东与“好厨师”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派工站,王尔东通过了“好厨师”的一系列考评,比如审核厨师证、健康证,以及对厨艺进行考核后,按照协议,每天到派工站报到。除了王尔东,另外还有好几名厨师同行,也在这里接活。

“好厨师”要求王尔东等人不能迟到,晚上6点也必须到派工站报到,报到是打卡的形式,如果迟到,要从5000元“底薪”中扣钱。基本上每天王尔东等人都能接到“好厨师”指派的活,上门给客户做菜,原材料由客户提供,部分不常用的配料和工具由厨师自己带。遇上“好厨师”平台接单少的时候,王尔东等人还得穿着工作服去街上做宣传。

“好厨师”还对王尔东等厨师设置了“接单奖”“好评奖”等奖励机制。根据“好厨师”提供的一份平台奖励政策,“为鼓励厨师积极接单,提高服务质量,把更好的服务带给千家万户,公司制定系列奖励政策”,“接单奖”规定为每月“满30单奖励1200元,满40单奖励3000元,满50单奖励5000元”;“好评奖”规定为“厨师服务的每一个订单,客户都有一次评价的机会,如果获得好评,合作师傅额外获得10元奖励,每月發放一次”。名义上,“好厨师”允许王尔东等人拒绝接单,但王尔东表示,拒绝接单会影响上述奖励的评选,也就是变相扣钱。

2015年9月1日,“好厨师”平台进行升级,决定改为全部由厨师在APP上抢单,不再派单给厨师。这样一来,“好厨师”与王尔东等人的合作协议就要修改。王尔东接到“好厨师”的通知,10月份开始停发5000元“底薪”,也不再给他指派工作,由他自行在APP上抢单,然后每周按照接单数量发放工资。

王尔东考虑到这样一来收入就不稳定,而且很容易出现比以前赚得少的情况,便强烈表示不同意“好厨师”的升级方案。

不同意平台升级方案

无独有偶,对于“好厨师”的变化,另外一名与“好厨师”合作了半年的厨师于秉源也觉得不妥。27岁的于秉源与王尔东不在一处工作,“好厨师”为于秉源等厨师在海淀区四季青镇租了一套房子作为派工站。于秉源同王尔东一样,每日上午10点到派工站打卡,晚上6点再打一次卡,由领班来记考勤。于秉源每个月有两天假期,此外时间都必须按时到岗。

于秉源认为,按照法定假期来算,每月至少有8天公休日,自己只有两天休息,其余的天数应该算作加班,支付加班费。但他与其他厨师并没有对这些事情斤斤计较,反而“好厨师”以升级平台的名义减少他们的薪酬,甚至可能直接解除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这让人难以接受。

因为对“好厨师”不满,从2015年10月15日收到最后一笔三千多元的工资后,王尔东不再到“好厨师”派工站报到,也不再接任何单了。10月20日,连续多日旷工的王尔东被“好厨师”通知,解除双方的合作关系。于秉源撑的时间更久一些,11月2日,“好厨师”的工作人员口头通知于秉源,双方解除合作关系。

解除合同以后,王尔东和于秉源各自又重新找了工作。直到2016年下半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7名厨师联合起诉“好厨师”平台案被公开报道,这例“北京首例网约工合同纠纷案”以厨师胜诉告终,给王尔东和于秉源提了个醒:他们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对“好厨师”提出维权啊!在大兴区一名老厨师的介绍下,王尔东和于秉源相见恨晚,商议后决定由这名老厨师担任诉讼委托代理人,向朝阳区法院提起了对“好厨师”的诉讼。

提供“底薪”的厨师网上预约平台

根据“好厨师”APP在其官方网站上的介绍,“好厨师”是“全国最大互联网私厨平台”。与其他的一些互联网平台类似,“好厨师”与厨师签约时一般使用“合作”的名义。“好厨师”方面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曾提交一份与厨师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为:“甲方运营一家国内专业的移动互联网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服务平台‘好厨师;乙方是具有专业厨师资格,或虽非具有专业厨师资格,但拥有丰富掌厨经验的人士;乙方通过甲方‘好厨师平台,提升自身知名度,增加自身客源;甲方同意在乙方遵守甲方‘好厨师平台相关运营制度的前提下,将‘好厨师提供给乙方,实现共同盈利。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签署本合作协议如下……”

合作协议中,“好厨师”还特别强调了双方“合作”的性质,“双方确认并强调,本协议系商务合作协议,无须接受甲方管理,双方不存在任何人身隶属关系,乙方为劳务成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同意接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然而一些条款却显示了比较明显的“好厨师”对厨师进行管理的性质,比如,“乙方如未能按时抵达客户要求的服务地点,或服务不能令客户满意而遭到客户投诉的,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分式惩戒,客户差评或投诉计分到达一定数量的,则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乙方如违反甲方规定,擅自向预约客户变更服务价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尴尬的是,“好厨师”在招募签约厨师时,其提出的待遇是全职职工的待遇。一份后来经法庭审理认可其真实性的“好厨师”官方文件显示:“‘好厨师创始人徐志岩向媒体透露,目前‘好厨师的厨师团队共320人,不同于采用兼职人员为主的模式,这300多号厨师都是公司的全职员工。”

对于王尔东等人收到的5000元“底薪”,“好厨师”表示那只是代收消费者的服务款后向厨师支付的超单奖励、办卡奖励等合作费用,为方便统计所以按月发放,并不是工资。

法院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属法定范畴,即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根本,在于双方的‘合作模式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而不在于当事人对双方法律关系的‘主观认识。”朝阳区法院在王尔东、于秉源起诉“好厨师”案的判决书中表明。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最大的关键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一个“完整的框架”,即用人单位有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合法工作的环境,包括培训技能,劳动者有没有尊重用人单位工作纪律和工作安排去完成工作。“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遵从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考勤打卡,评价和考核,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作津贴发放,都属于劳动关系。”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也认为,人身和经济上的双重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属性。如果个人不接受公司的管理和支配,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活动,自行决定去做什么,或者接受其他的业务,甚至可以拒绝公司安排的业务,缺少人身的依附性,双方应该是一种松散的合作关系。相反,则应该认定是劳动关系。

朝阳区法院在王尔东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判定,“好厨师”对王尔东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王尔东受“好厨师”的劳动管理,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案件经过审理,朝阳区法院认定王尔东、于秉源与“好厨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厨师”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王尔东、于秉源提出,“好厨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按双倍工资给付报酬。法院認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协议”,实则就是劳动合同,双方也按照该合同进行了履行,因此不支持这项要求。而对于王尔东、于秉源提出的加班费,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处。

一审判决后,王尔东、于秉源与“好厨师”均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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