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

2018-08-21 10:36王可可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0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法

王可可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其创作物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业已引发了诸多的讨论与研究,其结果也存在着很多分歧。在这些分歧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传统著作权法造成的挑战以及相关法律需要做出的改变。文章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概念以及特征入手,通过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探究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可行性,以期著作权法、版权政策作出与技术背景、哲学基础等相契合的调整。

关键词 人工智能创作物 著作权法 独创性 思想表达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220

从阿尔法狗横扫世界顶级棋手,微软小冰创作人类历史上首部100%由人工智能创作的诗集,到世界上首位机器人公民索菲亚的诞生,人工智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并且随着大数据和深度学习模型的不断发展,其从辅助人类创造的工具逐渐发展到具有自主创造的能力。 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例如绘画和歌曲的创作物也逐渐涌现出来,这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人类福利,但与此同时也对我们现有的著作权法法律制度形成了挑战。比如说,若有人复制并传播了微软小冰的诗集,那是否应当将此种行为认定为侵权以及如何运用现有法律维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这其中,首先要解决的便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问题。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相关概念及特征

近年来,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未来它会像空气和水一样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会像移动互联网一样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去。为了更好地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首先需要了解人工智能的相关概念与特征。

(一)相关概念

人工智能是一個很大的概念,简单来说是一门利用计算机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科学的统称,它涵盖了训练计算机使其能够完成自主学习、判断、决策等人类行为的范畴。也有人将其简单地理解为“是让机器实现原来只有人类才能完成的任务,其核心是算法”。总之,各种对人工智能的不同定义反映了人工智能学科的本质内涵,即人工智能是建构具有一定智能的人工系统,研究如何让计算机去模拟人类某些智能行为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从而完成需要人的智力才能胜任的工作。

建立在人工智能基础上的人工智能创作物,是指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而生成的物。以人工智能创作是否发生进化为界限,我们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分为两种:(1)来自于人类的创作物,可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计算机衍生作品,人工智能仍作为人类创作的辅助工具;(2)非来自于人类的创作物, 即人工智能创作无需人类事先定义规则,人工智能可作为独立的创作主体。而此文主要讨论的是第二类人工智能创作物。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特点

1.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表现形式上与一般作品难以区分。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是经数据解析后再根据算法而创作出例如音乐、绘画、小说等作品的;人类作品是作者先经过一定的构思,再运用创作因素形成的与现成作品不同的创作物。可见人工智能创作物与一般作品在本质上都属于信息,两者在外在表现形式往往难以区分,并且其内容也越来越接近。可以说,该特征是引起“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当纳入作品范畴”争论的主要原因。

2.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具有间接性。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与普通作品的创作过程有所不同。普通作品是“直接创作”的过程,即将人类的思想转化为特定形式的表达,无相关中间步骤;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间接创作”的过程,先将人类思想设计成相关算法程序,再由算法程序产生“思想”,最后再转化为特定形式的表达。

3.人工智能创作物在产量上远高于人类作品。人工智能的学习能力较强,因而其生成创作物的效率和准确率都较高,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学习后做出更具效率的判断。因此,人类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创作完成的作品,人工智能经过学习后可在极短时间内批量完成,这可以极大地节省劳动成本,解放生产力。

4.与数据分析联系密切。当前是一个以信息为主的大数据时代,人类创作作品需要搜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整合分析,而人工智能更是利用各种数据的分析来进行学习从而创作出与人类作品相似的创作物,其主要通过数据的集合,数据的分析来进行逻辑算法的执行,可以说,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底层架构,是其进行深度思考和学习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相关背景介绍

(一)国外背景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一系列有关于著作权的问题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最初引发争议的并不是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问题,而是这一类型创作物的归属问题。

之后在80年代,美国引起了关于《版权法》是否允许“非人类存在”成为作者的争论。而这一系列争议背后反映的实质是,随着人工智能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尤其是对独创性部分所作的贡献日益超过人类,甚至将来有可能完全取代人类的精神劳动,由此产生的创作物是否构成《版权法》所定义的作品,以及其在法律上应得到何种对待的问题。

日本政府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于2017年5月16日公布了“2017年度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其中明确提出要“构建用于促进数据和人工智能利用的知识产权制度和著作权系统”。可以预见,日本将在较快的时间内制定针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保护的法律,维护既得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相关产业和领域的发展。

(二)国内背景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独创性”所强调的是,作者必须运用自己的智力和技巧来进行创作,而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或剽窃。从上述定义来看,“独创性”的判断以“作者权体系”为标准,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判断独创性的标准逐渐从“作者权体系”的主观标准向“版权体系”的客观标准转移,所谓“客观标准”是指一部作品能够与在先作品相区别就可认为其具有独创性,依此判断,部分人工智能创作物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关于独创性的判断,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的分歧,这加深了人工智能创作物适用《著作权法》的操作难度。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著作权法》进行反思,从而分析使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行性。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分析

依前述所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创作物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业已引发了诸多的讨论与研究,其结果也存在着很多分歧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常而言,作品的独创性是其核心构成要件。确定独创性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文学艺术领域的简单重复创作,只对具有一定程度创新性的智力活动成果给予版权法上的保护。而第二种人工智能创作物,即非来自于人类的创作物,可以通过自我学习达到一定的深度和高度,不仅仅是对现有材料的简单梳理和筛选。人工智能的这种学习能力主要通过类似于人脑的“深度神经网络”以及“深度加强学习方法”来实现,而后者类似于我们所熟悉的题海战术。 因此,从客观标准,即该创作物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或者抄袭,具有创新性的角度出发,人工智能创作物就是具有独创性可能的。

根据前述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特征的分析,人工智能越来越具有类似于人类思维所独有的创造能力,甚至在不久的将来人工智能极有可能学会沉思和质疑。这样就使得以“作者的主观思考”来涵盖一切“作品”的范围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部分人工智能的创作仅仅与程序员的抽象设定相关,无需人类的具体指令,其创作物符合“独创性”的特点。由此可见,仅以“人工智能没有创作力,其作品缺乏创造性”为由而反对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的观点是不足以服众的。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思想的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思想的表达,是作者内心真实的体验和感受、真实的立场和观点、真实的思想和情感。部分学者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是人的思想、情感,体现的是人的个性,人工智能创作物只是人所创作的程序或算法的输出,故而其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我们可以看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思想确实与普通作品的创作思想不同。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中,先由相关人士设计出“人工智能算法程序”,再由算法创作出作品。由此看来,这里的“思想”不再是普通创作作品的“人的思想”,而是“算法的思想”。因此,关键就在于“算法或程序的思想”能否纳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的表达”。我们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进化,第二种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较强的自我学习与提升能力,其创作物是可以产生有思想的表达的。例如,微软联手荷兰莫瑞泰斯博物馆,借助人工智能对伦勃朗的三百多幅画进行了高水平的分析与模拟,继而创作出了一幅令人赞叹的画作《下一个伦勃朗》; 微软小冰通过深度学习512位诗人的作品,已经具备了图像识别和自主生成的能力,每次在识别不同的图像时都会生成新的内容。这些例子都是新一代人工智能創作物具有独创性思想表达的体现。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学界对于以上两个问题的争论,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作品”范畴。这些争论反映的是人工智能不断进化从而对传统著作权法造成的挑战。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行为只是利用大数据,存储海量的作品片段后,根据特定规则生成的文本,仅是对他人作品的组合。也有学者认为,现阶段的人工智能创作已经不再停留于对材料的简单叠加筛选,而是会对资料进行深入学习、提升,进而创作出具有一定思维高度的作品。经过总结,不管是自然人的创作成果,还是人工智能的创作物,若符合独创性以及思想表达的要求时便可以归属于“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有着独创性高低的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有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要求的智力创作成果,在此种情形下便属于《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

四、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作品”的风险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垄断一部分市场,人类作品竞争压力过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满足最低独创性标准的人工智能创作物将会充斥于市场当中。虽然人工智能作品的水平可能差强人意,但其成本低廉、效率高、产量大,相比之下人类作品每一次都需要大量的金钱和时间投入,人类作者将会承受过大的竞争压力,有可能被迫退出作品市场,文学艺术领域至少一部分作品的创作行为很可能为人工智能所垄断,最终导致人类文化产业萎缩。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过剩保护

《著作权法》对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不同于专利法,只要达到最低创造性即可,而且无需著作权人申请,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即受到保护。人工智能由于无法避免的程序性和机械性,总会有出故障的时候,可能会产生很多无用的、相近似的作品,如果法律给予所有作品同样的著作权保护强度,人工智能创作物将会大量堆积,一些独创性不高的作品将享有过剩的权利,其既不被著作权人重视,也不会推动社会文化科学进步。

五、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于“作品”的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如果不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社会将产生大量的“孤儿作品”或“无主作品”,这将在制度层面影响有关作品的创作与传播,降低对智能技术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也无益于著作权市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而我国目前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以及其权利归属等问题都未有所定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人工智能创作物目前处于法律“盲区”,极不利于该行业的发展与创新以及有关纠纷的合理解决。因此,将符合“作品”条件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对于人工智能产业:有利于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创新

当前,人工智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物也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着,通过《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给予保护,能够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鼓励推动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与发展,吸引对该产业的投资,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升级,进而有利于推动产业变革与经济结构的改革,为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

(二)对于法律:有利于《著作权法》的完善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尚无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规定,这使得其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十分困难。将符合“作品”条件的人工智能創作物纳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畴,有利于《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等概念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制定有关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相关主体以及权利归属的问题,从而推动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政策的调整与完善,合理解决由人工智能创作物引起的纠纷,实现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衔接。

(三)对于社会: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人工智能生产效率高,节省劳动成本,其创作物数量多,范围广,能够极大地刺激文化市场的繁荣,方便或丰富社会大众的生活。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能进一步平衡多方利益,规范人工智能创作物市场秩序,从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与市场繁荣,有利于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

六、结语

科技创新与著作权法的发展总是相伴而生,如影随形。科技创新促使著作权制度发展与完善,著作权制度对科技创新予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出现和迅速进化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但与此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法形成了不容忽视的挑战,并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其中引起最多讨论的便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问题。虽然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存在一定风险,但我们要明白科技的发展始终是一把“双刃剑”,从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和服务大众的角度来看,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整体上利大于弊。因此,结合人工智能发展现状以及国家鼓励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应当将其中符合著作权法独创性与思想表达要求的智力创作成果纳入到“作品”范畴中去,以期得到更好的保护,这也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而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只是根据现有的作品进行单纯的整合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通过专门的制度设计予以保障,为其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保障,不至于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这样才能更好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注释:

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法律科学.2017(5).

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知识产权.2017(9).

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科技与法律.201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陆泉旭.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保护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7,5(上).

宋海燕.人工智能与著作权之漫谈.中国版权.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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