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历史中渗透的法制思想

2018-08-29 10:17常慧莹
中文信息 2018年6期
关键词:古代法制中国

常慧莹

摘 要:“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中各朝各代的更替以及兴衰作为当今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对我们有非常重要的警醒作用。而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针,它的不断充实与完善离不开从历史中汲取养分。本文就简单的从我国几个主要朝代入手,分析其法制建设的成就与缺失,以激发我们对法制的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中国 历史 古代 法制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6-0-01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这是我国唐太宗李世民的传世警句。闻名世界的西班牙文学家、剧作家塞万提斯在其著作《堂吉诃德》中也提到:“历史孕育了真理,它能和时间抗衡,把遗闻旧事保藏下来;它是往古的迹象,当代的鉴戒,后世的教训。”无论是在东方,亦或是西方,都肯定了历史的重要性。当代追求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主流的治国思想,而历史中所蕴含的那些得与失也给我们现今的治国之道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警醒作用。本文就将从高中生角度,就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与探究,以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

一、夏商周时期

夏商时期,法律以传统习俗和伦理規范所构成的早期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并没有形成独立的范畴,它的一部分归于“礼”之中,一部分以“刑”的方式表达,这一时期的司法具有明显的天伐、天罚、神判特色。西周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期的天命思想和神权观念,形成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和法制原则。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形成于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历史阶段,在经过“周公制礼”后更形成了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刑法、宗教、教育、婚姻、伦理等很多方面,是我国法制的原型,给后期法治建设的充实与丰富奠定了基础。

二、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是我国奴隶制逐渐瓦解,封建社会逐渐兴起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礼制衰落,郡县制开始替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是一个在动乱中求发展的时期。集中在法制建设上表现为变法活动的频繁,这一时期是我国古代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探索时期。

春秋战国法制建设对现今法制的最大贡献之一就是用“以刑统例”到“以罪统刑”。即原西周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参酌引用以往的案例量刑,并不预先制定罪与非罪及何种罪行应受何种刑罚的法律条款,这一模式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量刑的限制。而“以罪统刑”的确立则改变了这些缺陷,通过这一时期统治者大刀阔斧的改革,成文法制度的地位在各国的变法中得到了确立。这种语言准确、条款规范、罪名与刑名兼顾的成文法制度,一目了然,法官只需要熟记法律条款,便能够按律典的规定给予同一性质、同一程度的犯罪以偏差较小的相应的处罚,既符合以法家为代表的新兴统治阶级“一断于法”的“法治”要求,也部分地满足了平民及富人祈望“公平”的愿望,[1]因此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三、秦汉时期

秦朝在法制上沿用了商鞅的变革,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核心,建立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和严苛的罪罚手段。在前期对国家建设和思想统一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在秦朝末年也不断激起矛盾,导致了其最终的灭亡。秦朝法制的得与失对后世立法具有重要的警醒作用。

汉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立法的教训,在初期“轻徭薄赋”,扭转了秦朝末年的社会矛盾,使社会风气不断好转,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汉武帝即位后,推行“德主刑辅”的政策,该法制指导思想贯穿于之后各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之中,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标志之一。汉朝还形成了“秋冬行刑”的制度,对其后政权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四、隋唐时期

我国古代法制在隋唐时期进入了成熟期。在隋文帝时期颁布的《开皇律》中创设了“十恶”制度,对刑罚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唐朝在历经了隋朝末年的混乱之后,清醒的认识到了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在唐律的制定上,唐太宗采用“宽仁”的治国思想来稳定政局,将违反纲常伦理的行为写入法律,将儒家倡导的伦理思想与法律紧紧的融合到了一起。唐朝统治者在法律的制定和拓展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形成了十分健全的法律体系。“健全”的体现,可以用“管得宽”来描述,不仅对杀人、抢劫、放火等大事做出了规定,而且对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如赡养老人、楼房超高、食品安全、迟到旷工等也都有规定,可谓“面面俱到”。[3]可以说,唐朝立法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对后世及周边国家都有深远的影响。

五、宋元明清时期

宋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更加专制化的时期,反映在法律上就体现为法制建设的专制程度愈加严重。

宋朝时期,由于受“理学”思辨哲学和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影响,封建统治者在法律制定上更加强化封建礼教和宗法思想,这种严密的理论体系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慢慢成为了阻力,禁锢了社会的持续发展与进步。至元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政权,元朝颁布的律法中有很多不平等的刑罚,最典型的有汉蒙同罪不同罚,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元朝法制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特点。

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亲自参与编制了律法《大明律》,主张“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条文规定也更加细密全面,并且量刑也明显重于唐宋元律法,特别是对于官吏贪赃罪加重了惩罚,允许百姓监督、陈告、越级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到清朝,我国封建社会法制体系已经登峰造极,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在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同时,也终结了中国维持了千年的辉煌。

小结

到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且在“依法治国”方针的引领下还在继续完善与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结合中国历史,从古代历法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仅是适应我国实际国情的要求,也是以史为鉴,防止出现类似错误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武树臣,马小红.从“以刑统例”到“以罪统刑”——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J].文史知识,1991(02):19-25.

[2]郭兵,罗春梅.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J].法制与社会,2011(01):5-6+24.

[3]唐宝民.唐朝法律“管得宽”[J].中学生百科,2016(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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