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2018-08-29 10:17任玉颖
中文信息 2018年6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途径因素

摘 要:司法公正对实现社会的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构成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司法公正。我们只有生活在一个法制健全,充满着正义与公平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感受到法律的作用,才能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司法公正 因素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8)06-0-01

一、司法公正的涵义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二、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1.法官的自身素质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养不高,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很容易导致实体或程序的偏颇,最终导致整个案件审理的不公。所以造就一支优秀的法官队伍是保证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的必要条件。

2.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司法公正

历史上无数事实说明,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可以说,法官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法官因为腐败导致的错判,就会掩盖真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建国以后,我国逐渐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机制。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的稳定,以期确保司法公正。但仍存在司法不公,腐败的现象。 这些问题的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就是没有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

3.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司法腐败是司法人员或司法机构利用司法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司法领域中的腐败对国家法制有极强的破坏力,是影响司法公正的最严重因素之一。在中国,因为人情、权力、关系以及金钱构成的庞大、坚韧、复杂的无形的社会关系网,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活动的误解。使得许多诉讼参与人调动金钱、亲情、社会关系等等各种手段向法官施加影响,使有些法官丧失了作为一个法官乃至一个普通人的底线,并且,这种状况有愈演愈烈之势。在一些法官心里,公正甚至还不能与人情、关系权力的力量相抗衡。谁权力大就听谁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情代法,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甚至贪赃枉法,陷入犯罪的泥淖之中。

三、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1.注重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支优秀有担当的法官队伍

首先,要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培训强化法官的理想信念,公正司法意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其次,要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业务培训的质量,着力更新法官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确保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司法。第三要努力提高法官的道德素质,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切实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使每一个法官能公正、独立、效率、廉洁做好审判工作,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定位,由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木原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要做到法院完全自主的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扰,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裁决。必须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管理、人员遴选和经费保障体制,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确保司法公正。

3.制定严格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抵制司法腐败

首先要不断完善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创立长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要从立法入手建立外部监督,避免外部因素不当干涉法院的执法活动,要统一优化监督机构,要做到职、权、责的统一,要通过不断完善和创新内、外部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队伍 “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从根源上消除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滋生的土壤。

其次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保证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使司法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公众的监督。

4.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改善司法环境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随着全国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公民的法律素养也在不断提高。但在某些人身上或社会某些领域还存在一些和社会公平正义相违背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些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重人治轻法治,为当事人说情干扰法院审判活动;一些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等等。所以,我们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真正做到法律而前人人平等。不断培养人们对法律权威的共识,敬畏法律,让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努力,要在逐步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保障司法公正的经验,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合理的司法公正体系和相应的保障机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任玉颖(1976.2-),女,内蒙古满洲里人,教育硕士,中国共产党满洲里市委员会党校,讲师。

猜你喜欢
司法公正途径因素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构造等腰三角形的途径
解石三大因素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减少运算量的途径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
短道速滑运动员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怎样理解人是战争的决定因素?
什么是战争胜负决定因素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