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民企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拉动内需

2018-09-01 06:33陆琪
中国民商 2018年9期
关键词:招待费限额发票

陆琪

如果外贸受到冲击,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就剩下投资和消费,传统的投资拉动虽然能排解暂时的压力,但所能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而且最终会加剧产能的进一步过剩。

整体而言,只有有效拉动内需才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房地产发展已经显出疲态的背景下,居民日常消费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同时,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但有效拉动内需,在当前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拉动内需比较直接有效的方法,一是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工薪劳动阶层是边际消费倾向最高的社会群体。但当前工商企业普遍压力较大,企业对提高薪资水平动力不足,甚至无力承担。二是减税,营改增以来,中央已经发布各种减税措施,但是税收总数却日渐高涨。加之金税三期系统等互联网手段的应用,使得企业避税的灰色空间大幅度减少,实际使企业税负严重增加。在美国大幅度减税、我国企业负担承重的情况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在操作手段上,应当尽量使减税的成果与拉动消费关联起来,或者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方式的税收减免,就拉动内需而言,最终减免幅度在几千元甚至几百元的优惠仍显乏力;另一方面,单纯减税如果不能迅速拉动消费增长和税基的扩大,偿债压力沉重的地方政府并不乐见。最适宜的办法,应当是通过减税,使一部分税收能够有效转化为消费,并拉动税基的扩张。当前,一个能够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能方法是:提高民营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

与“八项规定”并不冲突

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现象受到极大遏制。在此之前,这些现象曾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深恶痛绝。前不久曝光的中铁建8亿业务招待费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一片哗然,但值得注意的是,中铁建在绝对值上的巨额业务招待费并没有超过其业务招待费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该条例在2008年即已经实施,而5‰的限额则已经存在更长的时间。在“八项规定”前,这个限额并没有对公款吃喝等发挥遏制作用,而“八项规定”实施以后,5‰的抵扣限额没有改变,但上述腐败现象却有了极大收敛。

由此可见,一些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现象与业务招待费限额的高或低并没有直接关系,同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额度的提高也不必然助长公款吃喝、奢侈浪费现象。

在八项规定的严厉管束下,民营企业也不会因为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的提高而增加官员贪腐的机会,过去一些民营企业被吃拿卡要,显然也不受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的制约,真正去除贪腐给企业带来负担的,还是八项规定这样的对权力的严厉管制。民营企业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的提高,更大程度上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即便如此,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疑虑,决策机构完全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仅提高民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的目标,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外。首先,法律制定的仅仅是底线标准,不区分对象,而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则完全可以有较之更严格的财务标准,这并不违背法治的精神。国有企业方面,国资委作为大部分国有企业的股东也可以要求更为严格的财务标准,这都在法治的框架范围之内。

有利于拉动消费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计算,一家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的业务招待费用抵扣额度不能超过5万元。笔者调查了周围的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该额度基本都被用尽。一些企业不得不将超出的部分纳入会议费等项目当中,前提是提供招待服务的主体能够提供会议费的发票。

当前,诸多民营企业普遍感觉税负压力沉重,虽然小微企业减免税范围已经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10万元,但是减免总额十分有限,以浙江省为例,2013年全省税务登记在国税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中,原有6.5万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享受了所得减半再减按20%征税的优惠政策。减免范围扩大后,预计新增近2万户企业受惠,这批企业预计减免税款近1.5亿元。2013年,浙江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138亿元,1.5亿元的减免对上万亿消费来说,拉动作用显然是杯水车薪。同时,在保障体系不健全、房价高企等一系列遏制消费因素的影响下,所减免的税款不一定能够立即转换为消费。财政压力大的地方政府也没有动力推动单方面的减税政策。

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则有可能在拉动消费方面起到较大的作用。按照大数估算,全社会加总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为GDP的3倍左右,2013年我国GDP为82.71万亿元,照此推算全社会销售+营业收入可达248万亿元。如果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从原来的5‰提高一倍到1%,则可增加12400亿元的抵扣限额,且抵扣限额需要按60%扣除,实际发生的开票增加额可达7440亿元。根据业务招待费的构成性质,该7440亿元发票的来源,基本应当是餐饮和住宿行业(实际主要以餐饮为主)。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餐饮收入累计实现收入39644亿元,按此计算即可增加20%以上的业务。

如按前述测算数值,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提高1倍,理论上就能够迅速拉动餐饮和住宿行业的消费,假设新增1万亿元消费流向餐饮行业,按国家统计局数据,可迅速使餐饮行业上升近40%。餐饮行业是一个既解决大量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又带动一系列农产品生产销售的资金流转速度较快的行业。餐饮行业新增1万亿元的收入,又会通过支付服务员、厨师的工资,购买、加工各种农产品等撬动更多倍的日常消费。由此可见,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提高1倍的效果可能不亚于增加4万亿元的投资,还减少了投资的副作用。

此外,许多民营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提高员工工资,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企業员工的社保缴费水平普遍是以员工工资为基准,给员工增加1000元工资,就要多增加近500元左右的社保负担,而且新增的员工工资如在起征点以上,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提高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在实践中为企业补贴员工收入提供了一个渠道,企业用餐饮发票报销的方式提高了职工的福利待遇,这样不会增加企业的社保负担,部分支出还能抵税,虽然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立法本意,但确能实际发挥出改善民生、拉动消费的作用。

可以先进行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行政法规,类似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从原来的5‰提高一倍到1%这样的《行政法规》本身内容的修改,完全是在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之内。因此,此项改革不会牵涉到人大立法等其他层面,可以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迅速实现。

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从原来的5‰提高到1%也不会受到地方的反弹。这是因为,虽然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前抵扣额度,但是首先该项抵扣是以已经发生的消费并获得发票为基础的,发票的获得本身意味着新的税收的产生。而且,按实际发生额的60%抵扣并未改变,如果提供发票的是餐饮或住宿企业,再考虑餐饮和住宿行业对其他行业生产消费的拉动作用,那么地方的税收可能还会不减反增。

当然,前述对将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抵扣限额提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估算都是理论上的推演和预测,企业会不会因此增加一定的支出,这些支出能不能够切实拉动消费,这些消费又是否能够带动增量的消费都需要实践的检验。一些民营企业在原有抵扣限额下有很多业务招待费用未能进行抵扣,增加抵扣限额或者只能起到减税的作用,不能立竿见影地带动消费的增长,但即便只有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的抵扣额实际发挥出了拉动消费的作用,那么这项变动对经济增长就具有正面的。同时,减税本身在当前并非坏事,而且本来不能抵扣的消费变成可以抵扣,那么一些提供餐饮等服务的企业的逃漏税会因为发票的开具而补足,地方税收也并不至于大幅下降。

在全盘变更尚难以确定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先选择一个农业、养殖业和餐饮业较发达的省份如四川进行试点,国务院完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确定和实现。退一步讲,即便不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这么一项小小的改变,在八项规定仍然在雷厉风行地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并不会有多大的危害后果,成本极低。而如果确能如估算的那样发挥作用,那么就是一个四两拨千斤的拉动消费的好办法。

(责任编辑 庄双博)

作者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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