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探析

2018-09-04 14:08周伟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周伟

摘 要:伴随国家法制化发展目标的有计划开展,促进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机制变革是目前国家司法变革的主要问题。从改革开放以后,司法工作中律师始终处在从属地位,不能保证辩护的合理性。法院针对刑事案件辩护的认同度有多少,且对辩护结果造成的影响应按照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变革展开讨论。文章介绍了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机制相关辩护突出问题,为刑事司法机制变革及刑事辩护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提升刑事辩护的合理性。

关键词:审判中心;刑事辩护;诉讼机制

刑事案件辩护中被告者有权得到律师援助或是代理,属于西方刑事制度中的重要原则。我国有关刑事案件的辩护,从司法方面进行反复修改,根据刑事案件被告者辩护权的调整变成重点内容,属于司法立法与实务过程关注的核心问题。刑事辩护工作中,影响律师辩护高效性的因素有很多,除司法机制变革中制度不健全问题之外,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较低相关。

1、以审判为主的诉讼机制革新

1.1 刑事诉讼机制变革包含的重要内容

基于审判为主的诉讼制度变革,其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刑事案件辩护权体制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核心部分,为其带来制度保证。妥善处理以庭审为主的诉讼机制应然与必然间的联系是刑事案件工作的现实要求。我国当前对刑事事件的适用流程进行变革,立法方面的简易流程与试点实施的速裁流程事实上给予被告者程序选取权,所以,不得单纯的将以审判为主的诉讼机制等同于一般诉讼流程,要繁简分流,就处理律师辩护有效性低与法律援助等方面进行研究,从法律援助机制、律师权利、举证职责等方面,从司法实务事件为研究的立足点,组织相关内容的探究[1]。另外,要基于直接言辞宗旨的落实保证辩护控方证人、确定者与侦查者质证等问题,且通过优化科学交叉询问机制,提升辩控双方询问水平与质量。上述问题属于刑事司法机制变革中急需处理的问题,对创建法制化社会,增强法律权威与公信力有着显著

作用。

1.2 以审判为主的诉讼机制途径分析

目前,法律学术界较为认可以审判为主的诉讼及时变革要求进行系统优化,并不是某一环境的简单修改,要求直接面对突出问题,要以相关科学措施的执行促进改革的持续前进。

现阶段,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机制变革,主要源自社会改革中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加及法官数量的控制引起的与庭审本质化相冲突这个司法现况,和庭前会议作用不明显、案件分流受阻等矛盾问题,且证人出面作证机制不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不全面均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阻力[2]。长时间以来,司法工作产生了以侦查为主的基础,造成法庭审判模式化严重。所以,促进刑事诉讼机制变革既要改变落后的司法理念,还应当从完善侦查执法事件、执行依法审判起诉机制、进一步优化庭前会议机制、发挥法庭审判作用和执行证据裁判宗旨与非法证据处理原则、优化刑事辩护机制、实施程序分流、实现事件繁简分流等整体变革方面落实相关配套、优化变革路径。

2、制定以审判为主的刑事辩护保证机制

刑事辩护机制贯穿在形式诉讼的整个过程,属于刑事诉讼机制的主要构成部分,所以,以审判为主的现代诉讼机制的制定是对辩护权的全面保证。国际上现有的司法解释文件属于现代化刑事辩护机制建立的关键,在不断优化中形成了以审判为主的刑事诉讼机制。

虽然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机制依旧存在很多不足,但通过长远发展,逐步朝着法治化与现代化趋势卖劲,只从立法角度来说,已具有以审判为主的基本特点。刑事诉讼机制在结构上强调了审控隔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的结构。且明确无罪判定、疑罪从无宗旨,举证职责的规定等相关内容需要保障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有关诉讼主体的规定,也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者的诉讼对象地位,明确诉讼主体的基本地位[3]。更给予律师帮助与法律支持的权利。并且,庭审流程的相关内容规定也组成以审判为主的刑事诉讼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机制已大体具有以审判为核心的品格,虽然存在问题,但本质上是充分保障刑事辩护的体制。

3、妥善解决应然要求与实然要求

针对诉讼机制的全面讨论,首先根据刑事诉讼的使用范围进行,这是最基本与普遍的突出问题。现代化刑事诉讼机制,采用何种诉讼流程关键取决于立法人员、司法人员主管对公平性的关注度、刑事事件的数量与难易性、是否认罪和诉讼岁当事者产生的主客观反应,以及政府对司法资源的帮助等,多样化的诉讼流程是全部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诉讼刑事。但对于个别案件,使用哪种流程成为深入探究的问题。当前,国外刑事辩护对该规定也有很多差异,所以,探讨刑事案件的适用诉讼流程法律与理论方面的应然要求与实然要求非常重要。以科学的审判流程是对当事者权利的全面保障,用正规流程展开审判保障法律增强法律公信度。而且,基于具体事件来选用适用流程,采取不同审判流程的差别是对被告者的辩护权保障程度差异。因为我国刑事辩护中轻罪案件与被告这认罪案件占比很大,所以显然无必要把全部的刑事案件开展有效性审判。就应然要求来说,唯有被告者认罪且同意适用就能够实时有效性审判,现有的诉讼法赋予被告者相应的选择权。所以,要从认识方面与法律处理环节妥善处理应然与实然间的联系。应然要求为保障,实然需要是基础。对刑事案件适用流程的规定,不能根据法院认定的不用严格流程而对全部刑事案件能够否定审判权利。换言之,在实施刑事诉讼机制以审判为主的过程,不得把诉讼机制与某种诉讼流程相等同,要通过具体的刑事个案简繁分流,不仅发挥出本质化庭审的关键作用,还发挥出简易流程与速裁流程的基础性价值,建立健全的以审判为主的诉讼机制。

此外,在被告者不認罪个案中控辩主体的证据是对各方辩护立场的帮助与支持,在被告者不认罪个案中,出面作证对个案审判意义较大,而保障辩方所需要的证人、侦查者与鉴定者出庭,对保障辩方权利有着显著作用。

参考文献:

[1] 何百坤.基于审判为中心背景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10):102-103.

[2] 张明楷.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16(15):80.

[3] 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6(02):6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