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与法哲学

2018-09-04 09:15范文佳
世界家苑 2018年8期
关键词:法理学联系区别

摘 要: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学界主要有“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本文欲理清二者关系,从以下三个部分行文。首先从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词源出发,理解二者的基本概念,同时简要介绍二概念的哲学基础。然后,详细介绍“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两种观点具体内容,最后阐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法理学;法哲学;联系;区别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节 词源

在英语中,法理学和法学是同一词——“jurisprudence”,法学词义在先。前缀“juris-”有法律、权利的意思,而“prudence”则有技术、智慧之意。因此,我们可以说:法理学是有关法律的技术、研究法律的智慧。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开始于奥斯丁,他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研究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的学科称之为法理学科学(the science of jurisprudence或简称为法理学)。同样,在英语中指代法哲学的单词为“legal philosophy”,前缀“legal-”当然指代法律之意,而“philosophy”则为哲学之意,可得出结论:法哲学是法律和哲学的交叉学科,是用哲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的学科。尽管学术界对法哲学概念的产生有如此多的争议,但到目前为止有一点是中外学者都加以认同的,那就是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巨大影响使这一概念得到广泛传播。

在我国,既没有法理学,也没有法哲学,有的还是法学基础理论或法律基本理论。法理学或法哲学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因为我们的法学既没有对法律从体制外的反思,没有与实在法保持应有的距离,也缺乏对法律精巧的分析。

第二节 哲学基础

法理学以经验法哲学为哲学基础,该理论认为知识来源于感官和经验,所有知识可能除了数学以外主要来源于经验;相对应的,法哲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哲学,又称理性主义哲学,该理论以原则做为出发点,承认人的理性可以作为知识来源。

第二章 法理学与法哲学关系争论

经过对法理学30多年的深入研究,我国法学界关于法理学的概念基本上达成一致:即认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而关于法哲学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哲学的定位不一,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法哲学即法理学论”与“法哲学独立论”。认为“法哲学即法理学”的学者认为:二者都是透过哲学的维度来审视法学;其终极目标都是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理性的探索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法的研究来指导一国的立法政策;都是法学家在进行深层次的研究;都在研究法的一般问题。“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法哲学同义,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其中心议题是“法律是什么。” 认为“法哲学独立”的学者认为:二者处于不同的层次;研究范围不同;发展的历程不同;存在的目标不同;研究的方法不同。“

第三章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节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联系

首先,“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大法系学术传统的折射,它们各自反映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哲学传统,同时又体现了两大法系的相互渗透和融合。唯理论和经验论哲学在西方法学舞台上相互碰撞,“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别成为了两种哲学传统的折射,并不断发生着演变和交融。

其次,分析法学派创造“法理学”一词之始,实际上是经验论不满唯理论理性主义的滥觞,转而寻求经验分析的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走向了法理论研究的实证主义道路。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英美法系“法理学”一词的发展演变,体现了法学家们对早期极端实证主义的校正。而在大陆法系,虽然没有“法理学”一词的存在,法学家们却用了其他的词汇弥补“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空缺。

再次,从发展的角度看,在现代英美法系法学理论发展背景下,“法理学”一词的内涵与外延还会继续扩张,因为其内涵的逻辑层次仍未完全体现出来。笔者认为,法理学终将与法哲学区分开来,它或者成为法哲学以外的法学基础理论的代称,或者成为“法律科学”的代称,又或者兼具两层意思,成为包含广义与狭义两层意义的“法学理论”。

第二節 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

二者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我国多数学者倾向于将法哲学视为法学与哲学的交叉学科。在“法哲学”一词产生之地德语世界,法哲学一直都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在此意义上,笔者看法与德语世界一致,法哲学的性质最终归宿应在哲学。法哲学是法的形而上学,是对法律世界永恒问题的思考,是自由的理性思辨。就其渊源而言,“法哲学”一词由康德至黑格尔赋予其特殊意义时的初衷就是对法的理念的思辨,而其他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就交给所谓的“法律教义学”去研究了。至于法理学的性质,它是一个法学流派气味十足的词语,是经验论影响下由分析法学派所创,经过后实证主义法学修正,并为社会法学派、综合法学派所继承并发展的“法理学”。其自产生之初,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理论的代名词,亦即“法学基础理论”。经过庞德和综合法学派修正后,它既研究实证法的一般原理,也向法的理念、抽象法的原理扩张。这实际上是经验论哲学向唯理论的一种妥协,但其基本立场未变。当代的法理学,已经发展为一种综合性的学科,它的性质最终归宿仍然当属法学学科。

2.研究的主体不同:因法理学是法学的子学科,因而研究法理学的只有法学家,即真正以法学为职业的人;法哲学的研究者则即有法学家,又有哲学家,从而产生了所谓的“法学家的法哲学”和“哲学家的法哲学”。

3.研究对象不同。虽然法哲学与法理学都宣称对法律世界的一般现象进行研究,二者所研究的对象有根本的不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正如黑格尔所言,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它试图从应然的角度去寻找法律世界的最普遍原理。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相比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限定的范围,已经有了比较大的超越。4.研究方法不同。法哲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来自于理性主义的思辨传统,运用抽象思维以及精密的逻辑体系,是站在形而上的高度上对从形而下的法律现象中所得出的结论进行的再加工。这样重理性的思维方法显然不同于法理学研究所持的方法。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其最开始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简单的分析方法,经过社会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的继承发展,已经扩展到分析方法、历史方法、社会学方法与哲理方法等实证方法与抽象思维并用的状态。

5.研究目的不同。法哲学探索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试图寻求法的理念和绝对必然性,从而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学研究以理论指导。而法理学的研究目的,由于英美法系经验论的传统,从其产生之时发展演变到今天,其强烈的实践目的性不言自明。亦即是说,法理学的研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提供统一明确的意识形态,为实现社会秩序的协调而努力。这是近现代法理学、尤其是社会法学派的主张一直以来从未改变过的立场。

6.在理论法学中所处的层次不同:“理论法学是以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群”,既然理论法学是一组有关法的理论之学科组成的学科群,自然有不同的层次,而法理学是处于第二层次的,是以法的现实状况为研究对象而指导着法的社会实践的学科;法哲学则是研究法的最高价值,即“何为正确法”的问题,是最高层次的。

作者简介

范文佳(1992-),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法学硕士研二在读,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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