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看广电媒体版权保护

2018-09-10 07:22杨春雨
河南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广电维权

杨春雨

“我们不生产内容,我们只是内容的搬运工。”这样形容网络媒体随意使用传统媒体的内容再合适不过。如《广州日报》诉今日头条新闻侵权案,《广州日报》直接通过自己的纸媒和网络平台发表报道——《搬别人新闻,肥自己腰包》,掀开了传统媒体对今日头条的首次声讨。同时,我们还看到,各种网媒未经授权,将广电媒体自有版权节目或电视剧进行拆条,二次传播。对此,网友各种一针见血的评论如“不经授权、不打招呼、不标来源,与抢劫无异”“以后小偷被抓都有借口,我们只是在‘搬运”,让我们意识到传统媒体版权保护问题的严重性与迫切性。这些行业方面的版权问题,绝不仅仅存在于一家或几家广电媒体,因笔者供职于广东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广东台),故以本台的几个典型案例为例,从网络著作权侵权作为切入点来探索广电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行业角度两个层面来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们应如何从源头上建立版权的自我保护机制。

广电媒体版权保护的价值

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2016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网络版权产业整体产值突破5 600亿元。从2006年到2016年,我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行业规模从163.8亿元增长到5 086.9亿元,年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产业规模增长超过了30倍,形成了泛娱乐等跨界版权运营的独特商业模式,并带动智能硬件、线下IP授权开发等实体经济转型增长。版权价值不言自明!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广电媒体需要有正确的版权意识,网媒在未经授权的前提下,肆意免费使用广电媒体的内容产品,就是赤裸裸的侵权。这是基本的法律问题。但一些广电媒体人版权意识不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这些网媒虽然涉及侵权,但由此可以拓宽自己频道、频率节目的传播渠道,增加节目的影响力与传播力。即使发现侵权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一些网媒无所顾忌地“搬运”内容,比如我们后面提到的爱奇艺侵权案件。甚至有人提出,如果一旦行使版权保护的权利,就会少了一个传播路径。

其次,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就是版权是有商业价值的,可以产生效益的,I P( Intellectual Property)就是著作权(即版权)的资本化能力体现。一个好的IP所产生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比如迪士尼一部《米老鼠和唐老鸭》所产生的IP价值已经不仅仅是一部动画片的价值,而是一整个产业链的价值。须知,大量的广电媒体内容版权不仅是有价值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移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的出现已经给广电媒体带来了史无前例的巨大冲击,广电媒体的广告收入大幅下滑,广电内容版权作为媒体的核心资产,关系着广电媒体的生存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仍然没有完善的版权保护管理体系,没有版权市场化意识,那么广电媒体无异于为他人免费做嫁衣。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表现

在实践中,广电媒体被侵权与侵权的案例很多,本文将以与广东台相关的几个典型版权纠纷为例,在剖析案例的同时,也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里包含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的认定,网络版权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缺乏“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等抗辩理由,而实施受版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复制、发行、表演和改编作品的侵权行为。间接侵权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如果其行为人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予实质性帮助,则构成“间接侵权”。本文将以广东台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为例,以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种侵权方式来分别阐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

(一)直接侵权

1.案例一:蜻蜓FM侵權案。2017年6月,广东台珠江经济广播发现蜻蜓FM涉嫌盗播广东广播电视小说联播节目。在蜻蜓FM主页搜索关键词“小说联播(广东珠江经济)”,可发现蜻蜓FM提供数十集有声读物,点击即可播放,即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蜻蜓FM未经广东广播电视台任何授权,向公众提供上述作品在线听书行为,侵犯了广东广播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权。除此之外,在蜻蜓FM 上,还有广东广播电视台9个频率的实时在线播出节目,用户只要点击相应的频率即可实时收听频率所有在线节目。进入路径:蜻蜓FM—广东—广东珠江经济电台、广东广播电视台股市广播、广东音乐之声、广东广播电视台文体广播、广东羊城交通台、广东新闻广播、广东城市之声、广东南方生活广播、广东电台优悦广播等9个广播频率。这严重侵犯了广东广播电视台的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本案中,蜻蜓FM未经广东广播电视台任何官方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平台上有广东广播电视台9个广播频率的全部在线播出内容,属于直接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蜻蜓FM应负全部侵权责任。但广东台发现蜻蜓FM侵权之后,至今并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此事,也没有对其采取任何的通知-删除措施,蜻蜓FM侵权行为一直属于正在进行时。

2.案例二:图片侵权案。2017年,广东广播电视台“荔枝网”使用的一张图片涉侵权问题。该图片所有权人周某要求广东广播电视台赔偿10 000元。该案中,广东台的官网荔枝网事先未了解清楚相关图片版权问题,而直接使用了权利人图片,属于直接侵权。案情直观明了。

3.案例三:文章转载侵权案。2017年,某报社诉广东广播电视台一微信公众号转载其报纸文章一篇,要求删除文章并赔偿侵权费用。此案中,广东台所属微信公众号在未明确目标文章的版权的前提下,而直接转载目标文章,属于直接侵权。

(二)间接侵权:《外来媳妇本地郎》被侵权案

广东台自有版权的电视剧《外来媳妇本地郎》(以下简称《外》剧),目前已制作播出突破3 000集,是广东台的品牌电视剧。但是,自2016年起,商业视频网站爱奇艺被发现未经广东台同意与授权,将《外》剧上传播出。广东台与该视频网站进行沟通解决,第一次沟通之后,对方及时进行了处理,查明是该网站一个人用户操作所致的侵权。但到2017年,广东台发现在该网站上仍然有《外》剧的上传与播出,遂再次与网站沟通,但该网站至今没有正面回复与相关处理行动。侵权行为仍在进行时。

由此,可以发现《外》剧侵权案中,侵权人实施的属于典型的间接侵权。该商业网站第一次在接到广东台的书面通知要求移除后,进行了删除。但第二次在接到书面通知要求删除后,并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至今该网站仍有《外》剧的大量内容在上传播出。这种侵权行为,表面上看是上传者的行为,实质是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即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明知侵权行为,并给予实质性帮助。为什么这样说?ISP 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可分为三大类:IAP、ICP、IPP。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PP(Internet Platform Provider)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本案中的商业网站属于IPP,关于IPP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根据学界的主流看法, IPP只负责数据的传输,其本身并不对内容有任何更改,网站也只有一个审核监督权。那么当网络变成P2P模式时,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由于网络数据的数量与内容庞大,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做到全部数据内容的审核,如果让IPP承担侵权责任显得非常不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当权利人通知侵权时,ISP应该及时删除,否则便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外》剧侵权案中,该商业网站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接到广东台通知后,依然不删除侵权链接,属于间接侵权行为,因此不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七条,分别用了“知道”“明知或者应知”和“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的法律用语来描述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形态,可见主观过错认定是认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因素之一。

简而言之,认定间接侵权责任是否成立,需要考虑4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权问题的根源

侵权与被侵权问题的发生,有很多主客观原因,但对于一个广电媒体来说,根源不外乎以下几个:

(一)版权意识不强

长期以来,广电媒体对于自身的节目版权等著作权存在一定程度的保护真空的状态。版权保护意识不强,遇到版权问题时,部门与部门之间会出现互相推诿,版权主体确定较为模糊。由于很多广电媒体内部结构的构成较为复杂,涉及电视剧、电视节目、广播节目的版权主体确权时,即使有的部门是明确由台里授权作为节目、电视剧的全权版权方的,由于授权书中未明确其亦是责任主体,就会出现版权开发、销售时积极,而涉及侵权维权时推诿这种问题。这样,对于侵权之后的救济就会显得较为被动,往往因为没有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来补救或者维权,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

(二)维权成本问题

周期长,费用多。维权的周期一般从几个月至一年甚至更长,维权费用分担主体不明确,这些都会造成维权的滞后与缺位。当然,还有广电媒体内部的沟通成本较大。

(三)管理问题

廣电媒体内部基本都有审核合同的法务部门,但涉及版权保护方面的专门管理部门基本较少,或者说对版权保护的专门管理重视不够。由于一部电视剧或者一个电视节目、广播节目涉及制作方、播出方、版权方、合作方,由此会牵涉内部不同部门与内部公司、内部部门与外部公司之间的各种关系,若不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来进行管理、规划,很难做到系统、专业、细致的版权保护。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来做好版权保护的管理、指引,对于广电媒体版权的可持续管理与运营是十分必要的。否则,部门与部门之间“踢皮球”现象将很难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如何建立媒体版权保护机制

如上所述,广电媒体的版权有其巨大的商业价值,但往往由于保护真空或缺位而导致侵权或被侵权问题屡屡发生,如何建立有效的媒体版权保护机制,是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

(一)事先预防机制

首先,版权意识的培养。广电媒体的版权意识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来培养。哪些侵权可以提前避免,哪些可以及时止损,这需要专业、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很多媒体内部有法律部门,或者有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建议定期为相关版权节目部门、播出部门做好培训、普法工作。

其次,版权合作建立。如前面所讲的图片侵权、转载文章侵权案例,媒体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进行预防或避免,比如图片的合作机制,打包购买机制,版权合作等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避免侵权发生。当然在具体实践中,不可能合作全覆盖,对于没有合作的,需要具体判断,什么样的图片可以付费使用,如何保证使用不侵权。事前预防机制的建立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版权不被侵害,也能尽量避免自己无意中侵害别人的权利。考虑到事后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沟通成本付出,事先预防机制更应得到重视。

(二)事中与事后维权

侵权行为发现时,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沟通与维权工作,由此可有效避免侵权问题进一步扩大。

1.主体确权

这是版权保护的第一步,包括权利主体、义务和责任主体。任何一个权利主体同时也必然是责任义务主体,二者是统一的,但这是应然状态。实际上,由于有的授权书中只明确权利主体,而未明确责任义务主体,导致维权主体不清晰。比如,台里授权一个部门或频道来作为节目、电视剧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权利主体,应同时在授权书中予以明确义务主体,并以责任制方式确定责任人,如遇版权纠纷时,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版权维权事宜。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2.维权阶段

主体确权后,进入维权阶段。被授权的部门或频道如具法人资格,可以直接对外维权,否则,需要以广播电视台的独立法人名义对外维权。这就涉及谁来启动维权的问题。确权主体明确后,一般来说,由其统一上报相关法律事务部门,然后由法律事务部门代表本台启动统一对外的维权事宜。央视在电视台办公室下设有版权法律事务室,该事务室下设诉讼维权科,专门负责版权保护事项。流程是:各部门、频道将侵权与被侵权案件以报告形式上报至版权法律事务室,由其统一以央视名义对外维权。可见,这里面涉及维权执行主体的不同,一是被授权的主体,二是专业执行主体,即专门的法务部门。一般来说,二者需要一起合作,才能保证对外维权的一致性与持续性。事后维权,则一般是以调解或诉讼收尾,由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三)管理的专业化与系统化

管理的頂层设计应该为版权保护做好保驾护航工作。笔者建议,管理的专业化是首位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对于版权保护这种专业性强的工作,应交给由专业团队来负责,同时,也要赋予这个团队足够的权力。实践中,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问题频频发生往往是授权不够、专业不够、管理真空或缺位而导致的。

其次是系统化。版权管理应设立一个内部维权指引流程,帮助各部门、各频道在遇到版权问题时,可以根据指引流程按部就班、逐步跟进。对内沟通清晰明了,对外维权也能保持高效。

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少广电媒体对于版权保护显得较为被动,许多媒体人的版权意识需要逐步加强。在媒体竞争激烈的今天,广电媒体的地位正在逐渐被网络媒体尤其是移动端媒体所挤压,广电媒体的渠道优势逐渐被弱化,如果仅有的内容优势也不加以重视和保护,那么内容价值将会被白白浪费,成为网络媒体的免费大餐。版权问题显然应作为广电媒体的头号事情来抓,没有一个完善的、系统的版权保护机制,即使内容再丰富、品质再高端,我们的媒体也是一个无形的大漏斗。

广电媒体的版权是一座金库,没有管理好,金库也会变成流沙。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文化自信,在此也依然适用。如果广电媒体人自己都不觉得自己的内容有价值,没有文化自信,那么网媒肆意“搬运”你的内容也是再正常不过了!

(来源:《业者探索》2017年第6期)

(作者单位:广东广播电视台)

猜你喜欢
版权保护广电维权
维权解难题,英烈归陵园
澳籍华人周泽荣的法律维权路
同心守“沪”上海广电人在战“疫”一线
众议新《著作权法》 版权保护覆盖面扩容,期待相应细则出台
广电5G网络股权结构尘埃落定,“全国一网”整合在即
“过程复杂”成维权痛点
维权诉讼知多少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产业联盟正式成立
广电车盒子全国首发广电车联网项目同期启动
试论网络大环境下音乐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