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探索

2018-09-10 19:38杨晓帆刘艳霞
河南科技 2018年6期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保护知识产权

杨晓帆 刘艳霞

摘要:环境艺术设计是以空间为依托的创造性知识行为,其设计以知识成果的形态表现在室内或者室外空间中,涉及建筑、科技、艺术、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由于环境艺术设计涵盖面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存在保护意识淡薄、缺少法律依托、认定范围模糊、侵权容易取证困难、抄袭现象严重等问题。加强环境艺术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设计者维权意识的同时,维护了创新成果、创新制度,对倡导创新文化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样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18)06-0051-04

Explora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YANG Xiaofan LIU Yanxia

(1.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Henan 471023;

2. Henan Center for Patent Examination and Cooperation of the Patent Office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Zhengzhou Henan 450018)

Abstract: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is a creative knowledge behavior based on space. Its design is embodied in the form of knowledge achievement in indoor or outdoor space, and involves various fields, such as architecture, technology, art, culture, ecology and so on. Due to the wide coverage of environmental art and design,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uch as weak awareness of protection, lack of legal support, vague identification scope, easy access to evidence, and serious plagiarism.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enhancing the awareness of designers' rights protection, maintaining innovative achievements and innovating system,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culture and speeding up the construction of innovative countr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rt des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環境艺术设计作为艺术设计的一个分支,近年来渐渐得到了广泛认知和关注,环境艺术设计始于原始先民的智慧与勤恳劳作,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商周时期的“苑囿”, 源于人类社会早期的智慧对美好生活的追求。随着现代设计的不断发展,以人的需求为目标,基于场地为基础的环境艺术设计,形式追随功能的实用性要远远大于美观性,以人为本、生态保护、节能环保、文化传承、科技创新将是未来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方向。

1 环境艺术设计的特点

环境艺术设计作为一门学科分类,包含内容多,涉及面广,与园林设计、建筑设计、规划设计、生态设计等多学科交叉发展,以建筑空间为依托分为室内环境设计和室外环境设计[1]。

环境艺术设计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严谨的构思和计划,运动构成(点、线、面)、色彩、声光、材质、形象、结构等元素将设计理念转化成“视觉化”的设计成果——一般表现为设计方案,随后通过设计方和委托方将设计方案反复推敲修改后,进行施工设计,最终由施工方和设计方共同将方案转化为实体成果。环境艺术设计在设计过程中比艺术设计工序流程更为复杂,设计师需要兼顾理性与感性、主观与客观的结合,将技术与艺术融为一体,较之其他艺术设计相比,环境艺术设计有以下特点:

1.1 设计流程复杂、周期长、参与人员广泛

环境艺术设计的整个设计需要前期设计现场考察、初步方案设计;中期方案修改、方案扩初设计;后期施工图设计、施工实施。设计周期依据场地大小以及复杂程度而定,时间少则1—3个月(家装室内设计),多则3—5年(大型生态修复设计)。设计过程中参与人员众多,有项目委托方设计管理人员,项目承接方设计团队、施工图设计人员、项目施工方以及监理方。但对于设计创意构思则由项目设计方主创设计师一人设计,设计团队人员则是参与设计人员,对于设计成果不具有所属的权利。环境艺术设计主体只能是设计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团体)在知识产权的认定上才算成立,提出构思性启发意见者或者单位领导均不为设计主体。

1.2 以建筑为依托的设计

国内有些建筑院校认为环境艺术设计是建筑设计的一部分,其实则不然,环境艺术设计虽然在空间上依托建筑,但设计范围并不受建筑所限制,涵盖领域要远远大于建筑设计,如风景区、滨河、公园、湿地设计、海绵城市等。环境艺术设计是以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场所为基础的功能、技术与美学相结合的设计,与建筑设计有所区分,同样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认定上也不宜适用建筑外观的著作权保护。

1.3 环境艺术设计的客体宽泛

设计成果均以设计外观来认定该成果是否所属产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发明设计,还是著作权的保护。由于环境艺术设计内容广,设计客体的认定上更为复杂困难。创新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一项设计成果,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者缺一不可[2]。

设计客体可小可大:设计客体小到室内家具中的灯饰设计,大到城市道路、滨河、社区、公园等景观方案设计。设计客体可单体、可系列:设计可以为单件独立的具有创新性,富有美感的座椅设计,也可以是具有同一主题或者相似外观的系列配套设施或产品。设计客体可具象可抽象:设计可以具体到配合室内装潢而设计的装饰背景墙,也可以是抽象的雕塑小品。设计客体可简约可复杂:设计可以是简约而具有美感的仿生外观设计,也可以是园林工程中某种多功能技术改良或发明创造。设计客体可现实可虚拟:可以是现实中装饰材料的改良设计,随着VR技术的发展,环境艺术设计的客体还可以是电脑模拟产生的三度空间虚拟设计(三维或者四维环境动画巡游)。设计客体可实体可平面:设计可以是一件1∶1的实物产品或者是缩小比例的实物模型,也可以是未实施的室内设计平面图纸或者是景观施工图纸。设计客体可线上可线下:互联网已经是现在信息传递的重要方式,线下实体或方案设计可以传入网络供大众认知学习,但转载商用时需经产权所属者同意,线上设计系统或APP(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同样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北京市将营建智慧园林系统,大众通过手机应用软件,便可查询室内外微环境、公园环境质量检测等信息。

2 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随着工业革命以后的大机器产业化推动社会发展,设计对生产生活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忽视。在环境艺术设计领域,由于所使用材料技术和环境观念的转变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设计不再是无私的“匠人技艺”而成为商品经济下的产品。设计也由“寄情于山水”的情感设计而向功能性、实用性发展,设计者对于自己的智慧劳动成果的所属观念增强。

“Design”一词汉语对应为“设计”,《周礼·考工记》中对于“设”“计”二字并不结合使用,“设”为制图、制作,“计”为计划、计谋。“设计”是指在预先做某项工作之前,依据一定的目的要求,进行预制方法、图样等[3]。现如今法律概念上的“设计”与现实生活中的“设计”不同,不是单指外观设计,而是因各个法律领域中不同的规范而定。艺术设计产品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近百年的事情,英国18世纪末出台了《外观设计著作权法》,而我国由于改革开放起步较晚,在1984年出台了《专利法》。虽然起步较晚,但我国“走的是高速公路,坐的是特快列车”,在短短三十几年时间内完成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时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目前已经成为外观专利设计大国。

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明确指出本法所保护的作品为文学、艺术和科學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其中包含美术作品中带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4];实用艺术作品;包含施工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作品;反映施工、生产绘制的设计图纸或示意图等作品;为展示成果原理或结构的三维立体作品;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专利法》中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均可以对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中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设计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3 环境艺术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3.1 外观设计保护整体还是部分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有以下特征:必须有固定形状、可以整体移动的产品为载体;仅涉及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而不包含内部结构设计;保护的是审美思想而非技术思想;可以复制生产。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以整体为造型,而并不保护产品的某一部分造型特征,实践中就有模仿他人产品独创性部分,从而逃避外观侵权免于被起诉。在家具设计中具有明显特征的局部新颖性设计往往成为模仿抄袭的重点,这种情况会打击设计者的积极性,助长模仿之风蔓延。美、日、韩等国在修改法案的时候细化了外观设计的主要或局部独创特征,增设“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英、德等国针对外观设计单独立法;1842年,英国颁布《装饰性外观设计法》和《实用外观设计法》,专门针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5]。我国在今后的《专利法》中也可以导入“部分外观设计”规定,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独特性应给予说明和保护,如有必要亦可单独立法。

3.2 外观专利设计的认定较为模糊

英国法律对于设计侵权的对比一直带有强烈的版权特征,将设计进行拆解对比,对于只包含原设计部分而未含有新颖特征则不构成侵权。中国司法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模式乃是防止消费者混淆的保护模式,对于外观设计的界定没有清晰、明确的逻辑,是要综合判断还是局部判断?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还是专业设计人员?以外观相似性为主还是功能性为主?目前我国对于外观设计相似性的判断未形成统一标准、法律条文过于泛泛、专利行政机构和司法机关尺度不一。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中的设计成果属于实用艺术设计保护还是专利权保护,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 著作权和版权的重叠保护问题。

在英国《版权法》中允许艺术作品版权与注册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我国也主张对于设计产品的双重保护,但是由于专利局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法院负责侵权判定和是否给予双重保护,不同的机构对于审查、授权、判定没有统一的界定。

比如设计产品保护年限问题,《专利法》对产品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提供了10年的专利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首次明确要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25年的著作权保护,那些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很大程度上都是属于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6]。如何判定设计成果属于《专利法》范畴还是《著作权法》范畴?还是享有二者的双重保护?如何去判定保护年限?这都是艺术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商讨与解决的问题。

3.4 设计图作品的保护范围界定

设计图纸属于《著作权法》作品中的图形作品保护范围,还是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保护范围?园林景观设计或室内户型设计平面图纸满足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特征,同时又符合外观设计三要素——形状、图案、色彩的需求,并且确定是一个有型物品,应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7]。但在实践中,环境艺术设计的平面图纸获得外观专利权的很少,审查通过率较低,设计者对于设计图纸的保护认识不足。

4 加强对环境艺术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环境艺术设计中所包含的外观设计成果的造型、图案、色彩的变化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北欧宜家家居中著名设计师所设计的家具比国内家具品牌更受年轻消费者的喜爱,原因之一就是造型新颖、色彩亮丽、价钱适宜,符合年轻人的消费观念和审美品位。消费者在短时间内选择产品,首先入目的就是外观设计,若外观设计被模仿,就缺失了设计的新颖性。所以,环境艺术设计中的家具设计、装置设计、软装设计的外观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设计师在进行设计的同时,也是艺术灵感迸发的黄金时刻,设计出来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功能性,更多涵盖了设计者的艺术情感。日本《全能改造王》节目中,每位设计师在对客户生活空间进行设计改造后,会在空间的某个角落进行一处包含家庭温暖的艺术创作,让客户切身感受到设计所带来的人文关怀。专利权规定保护的客体只有外观而不保护思想,设计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设计中的理念和思想应该给予重视和保护。

创造发明和实用新型设计是对内在结构和功能革新上的技术要求,一件好的设计作品不能好看却不实用。在环境艺术设计中,一件构思巧妙的装置设计,不仅要运用到智能传感、生态节能、声光电等科学技术,还要在情感上与受众产生互动和共鸣,这就需要设计者运用脑力创新。环境艺术设计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设计是人与居住环境的和谐体现,科技、智能、生态的居住生活理念也是今后设计领域的发展方向。

在对设计成果的保护上要与国际接轨,避免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超国民待遇以及国内独创设计进军国际市场时遭受仿冒抄袭的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着重保护中国的文化传承、设计创新,保护民族品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鸣春.环境艺术设计的个性化探析[J].美术教育研究,2015(2):81.

[2] 杨先艺.设计概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 唐济川.现代艺术设计思潮[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

[4] 王敬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初探——兼评《著作权法》[J].法制与社会,2012(33):61-62.

[5] 赵小东.论外观设计在知識产权体系中的地位[J].广西社会科学,2012(3):81.

[6] 苏平.部分外观设计专利问题探析与思考[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10):63.

[7] 许凯.外观设计的另类保护[J].专利代理,2016(2):66-70.

猜你喜欢
环境艺术设计保护知识产权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保护知识产权 激发创新动能
2019年度PALM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获奖单位名单
中国知识产权量质齐升
传统民居装饰在现代环境艺术中的应用研究
浅谈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交叉学科发展趋势
浅谈环境艺术设计中数字技术的运用
刍议增强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
浅谈遗址公园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