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装备配套合同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2018-09-10 21:36吴伟伟杨磊禹烨
中国军转民 2018年5期
关键词:装备监管监督

吴伟伟 杨磊 禹烨

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的不断发展,武器装备已由传统的摩步化装备,进入到机械化和信息化时代,装备的系统化程度越来越高,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如今,一项大型武器装备系统往往由数个分系统组成,而装备分系统又有更多数量的子系统和配套单体装备组成。可以说,每一项单体装备的性能和质量都会直接影响武器系统发挥效能。就如无数小溪最终汇聚成大河一样,上游溪水水质直接影响了下游大河水质。因此,加强配套装备合同监管工作是保证武器系统发挥效能的前提和基础。从以往装备建设的经验上来看,由于配套装备质量不过关导致系统功能失效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一、配套合同监管任务的特点及困难

装备配套合同监管工作与系统装备合同监管在监管模式、监管重点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且配套等级越低,差别就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杂,要求高。配套等级越低的产品,其专业化水平往往越高,对于监管者的专业能力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例如某军代室承担了某型武器系统中包括电源、敌我识别器、空调、导航显控设备、干燥机等多种类型配套装备的合同监管任务,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要求军代室要按照不同专业装备质量形成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同时要求军代表具备通信、电子、电气等相应专业能力,在改革裁军大背景下,军代室大量裁员,监督效果难以保证。

二是产值低、工作量大。以上述事例为例,该军代室监管的配套上述产品至少签订配套合同多份,总产值仅几百万元。按照现行的合同监管模式,对每份合同监管的工作要求不变,所有器件检验、过程监督、整机试验等各项工作要求一项不能少,就该系统而言,除了协调组织以外,合同监管任务量极为繁重,“低产值”掩盖了海量的监督任务,这还仅仅是一个系统,目前同时监管多个系统配套任务是军代室工作的普遍现状。

三是距离分散,效率低。由于配套合同任务往往散落在不同地域的不同承制单位,军代室监管地域范围较大,尤其是驻地区军代室,军代表往往来回奔波于不同承制单位,路途消耗大,监管效率低下。例如东部某军代室监管承制单位分散在4个不同的地级市,最远的两家单位之间来回要4-5个小时车程,军代表路途消耗时间长,监管效率难以保证。

四是信息不对称,受系统影响大。受制于系统装备订货计划,配套装备订货合同往往存在签订不及时、变更较频繁的特点,这也给军代表监督带来一定困难;例如,某单位给某型武器系统配套专用电源,一年订货量5套,但分不同时间段签订了4份合同,合同量小,周期短,军代表监管难度大。

二、配套合同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

针对上述任务特点和困难以及单位面临的具体情况,各军代室也采取各种办法,积极调整配套合同监管模式,提升合同监管效果。但总体来说,传统的“全过程”“全要素”的监督模式难以完全满足日益复杂的合同监督要求。受制于上述诸多因素影响,目前配套合同监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一是人力资源潜力需进一步挖掘。目前军代室组织架构主要是传统的业务组(点/站)模式,各业务组之间专业壁垒较深,开展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工作往往“单打独斗”,工作上存在着任务不平衡、忙闲不均的情况,人员“一专多能”“一岗多角”能力不足,合同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

二是合同监管程序需进一步规范。目前来看,多数军代室未结合具体业务工作实际编制适合单位具体情况的业务工作制度流程,监督信息化表单化程度不够,监督效果过分依赖于军代表的个人能力和素质,工作总体规范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合同监管范围需进一步明确。目前开展配套合同监管工作主要依据是“两厂四方”合同和委托代验书,由于对配套合同监管范围缺乏统一规定,军代表监管工作往往“过细”、“过泛”“过杂”,将一些电缆、电连接器等标准化、通用化程度高的配套元器件、原材料纳入监管范围,极大地分散了“注意力”“眉毛胡子一把抓”,重点缺失,效果难以保证。

四是装备承制资格日常监督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承制资格保持能力,尤其是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但目前对这方面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军代表开展资格监督能力有所欠缺,日常监督工作形式大于内容,难以形成“促管理、保质量”的有利局面。

三、改进配套合同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如何针对配套合同监管的特点和困难,提升监管效能,解决当前配套合同监管工作存在的不足?总体来说需要多方联动,比如上级机关合理调整军代室业务范围,订货部门和系统单位统筹任务分配,军代室改进合同监管模式。作为基层军代表,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进当前配套合同监管模式:

一是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在军代室内部大力推行岗位轮训机制,例如检验验收工作实行A/B岗,保证每名同志精通本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熟练开展其它专业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任务,充分发挥挖掘现有人力资源潜力。

二是规范监督工作程序和范围。规范合同监督工作模式,量化工作要求,实现监督流程化表单化。对研制合同,重点监督严格科研程序執行,严格把控科研节点转段关,可以采取文档集中审查的方式提高监督效果,提升人员监督能力;对采购合同,合理调整配套合同监管范围,对于一些配套级别过低、标准化程度高、产品成熟度高的产品不建议纳入合同监管范围,把军代表的精力聚焦到系统装备、核心配套上来。

三是加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尤其要重点突出质量体系监督,才能抓住根本、提高效益;不管从事什么产品的企业,质量体系要求是一致的,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根本,是“稳定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产品的能力”的前提,对于质量体系不完善,自身管理“造血”功能差的企业,采取适当惩罚措施,该“出局”的决不能手软。

四是加强质量问题处理力度。尤其是对于不纳入监管范围的低端配套合同,平时以资格日常监督为主,建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要严肃处理,与承制资格、合同签订等对企业约束力强的“致命”因素挂钩,让企业为“劣质”产品付出高昂代价,倒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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