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政策及建议分析

2018-09-10 22:27李金惠王静雯王増栩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18年3期
关键词:政策建议现状

李金惠 王静雯 王増栩

摘 要:为了促进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稳定发展,围绕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现状,梳理近年广东省及各地市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文件,总结分析目前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型研发机构;现状;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 92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12(2018)03-0267-04

Abstract: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cientific institutions in Guangdong,the paper studies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cientific institutions in Guangdong,clarifies the policies formulated by the Guangdong province and the local cities,summarizes the problems of policy,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new scientific institutions;development status;policy;proposal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背景下,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着力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逐步形成的。这些机构的创新行动和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成为当前广东区域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在广东省创新“土壤”上成长起来的科技“新业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壮大与快速发展得利于广东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法规优越环境和先行先试、敢于创新的社会氛围。为了促进广东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发展,文中围绕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梳理近年广东省及各地市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政策,总结发展经验,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政策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为相关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现状分析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1]。

1.1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征

与传统的科研机构相比较,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投入主体、管理运营机制、科技主攻方向、成果转化路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突破了传统科研机构的“计划”特色,与市场结合更紧密,更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具有明显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创新性[2]。广东新型研发机构体现了“六个新”:一是建设模式新,与传统的科研机构相比较,新型研发机构在主体形式上呈现了多元化的现象,可以是事业单位、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民办非企。二是运作机制新,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探索企业化管理运作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采用合同制、末位淘汰等管理制度。三是主攻方向新,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主攻方向上更具有前瞻性、时代性,能够瞄准国际前沿,开展源头性技术创新。四是组织方式新,采用政产学研资结合和创新创业创富相统一的组织方式。五是成果转化路径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不仅可以走进生产线,还可以直接孵化成公司,或发展到一定階段创办成为新的公司,或者将成果卖给第三方有需要的公司。六是融资渠道新,新型研发机构在传统融资方式基础上,不断扩展新的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风险投资、科技保险、众筹、互联网金融等新的融资方式。

1.2 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区域布局

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把它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将政府引导、市场配置、民间参与三股力量形成合力,加强省部产学研合作,推动全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取得重大进展。截止2016年,经省政府批准新认定56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目前,全省共有180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近4.7万人,拥有单价1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到83.4亿元,有效发明专利近7 000项,近3年的成果转化收入达1 538亿元,累计创办企业587家、孵化企业3 174家[3]。

同时,各地级市也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发展较快,东西两翼及粤北地区发展虽然较为缓慢,但已逐步得到重视和推进。珠三角地区共有161家,占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89%,其中,拥有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前五名的地市依次为广州市(40家)、深圳市(30家)、佛山市(30家)、东莞市(13家)、珠海市(12家)。东西两翼及粤北地区共有19家,占全省新型研发机构总数的11%,其中,拥有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前3名的地市依次为汕头市(6家)、韶关市(3家)、汕尾市(3家)。全省共有4个地市尚未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为茂名市、梅州市、潮州市和清远市,如图1,图2所示。

2 广东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主要政策

2.1 省级层面相关政策法规

创新驱动,政策先行。为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壮大,广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环境,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创新制度保障。2015年2月,广东省政府重磅推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提出“高含金量”的12条创新政策。其中第11条规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首次在政策层面提出“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包括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等方面。”为了进一步细化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2015年5月,广东省科技厅会同省经信委、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等9个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在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组建方式、同等待遇、科研人员评审聘用、土地使用、成果激励、仪器设备进口税减免、设立专项资金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和支持举措,对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3月31日,广东修订实施《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其中一个修订重点就是将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上升到地方立法中予以规定,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扶持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4]。2017年6月,广东省科技厅出台《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通过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细则,包括申报、认定、管理、评估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总体而言,广东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规范体系。

2.2 地市级层相关配套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省级层面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法规,广东各地市结合本地特色和发展需求,也纷纷制定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目前,广州、佛山、东莞、顺德区等地方已出台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政策文件,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力度,有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见表1)。

表1 广东各地市或区已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

3 广东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主要经验

近年,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成为广东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经验方式。新型研发机构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绩,得益于既尊重市场规律又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得益于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有效结合,具体实践经验和做法包括2个方面。

3.1 政府宏观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是广东一直坚持推动省部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现实成果,是在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平台中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另一方面,广东不断完善政策体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创新机制体制,突破制约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创办各类科研机构,不断探索新型的科研体制,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产生和萌芽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和制度保障[5]。第三,充分发挥典型新型研发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省属科研机构加快改革步伐,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全省4大主体科研机构板块建设,激活传统科研机构“存量”。

3.2 机构大胆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贯穿了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研究开发、成果创造、成果转化3个阶段,实现价值链、创新链、产业链有机贯通,成为连接科技与经济的桥梁。另一方面,新型研发机构逐渐成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枢纽,发挥“二传手”作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高校联合地方政府共同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它们利用自身优势,结合地方发展需求,积极挖掘学校科技成果,将学校优秀的科研成果结合市场需求进行成果转化,将其转化成可市场化的产品,再进行产业化。第三,大部分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内知名高校与广东地方政府联合创建,其创建的主旨就是要立足于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运用自身技术、人才、及敏锐的市场判断优势和灵活的体制机制,解决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撑服务,实现对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

4 广东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4.1 存在问题

迄今为止,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已20多年,積累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或法制环境仍有待完善。

4.1.1 新型研发机构缺乏顶层设计

目前广东省各市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政策不一,大多属于短期性和区域性的,缺乏整个省级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省级政府层面的统筹引导不够有力,面对层次不同、业务多元、性质各异的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形成有针对性的科学规划。

4.1.2 新型研发机构法制环境有待完善

虽然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政策都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但对于主体性质特殊、复杂的新型研发机构而言,落地实施仍面临一些法律政策风险。目前,广东对新型研发机构尚未制定专门法规,特别是缺乏立法层面对新型研发机构主体地位的认定和权利义务的明确,法制保障不到位。

4.1.3 新型研发机构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目前,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企业化的发展目标与事业单位的体制束缚相矛盾;单位自主审批和自主管理权限不够;新型研发机构的开放性、协同创新性不足;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较难,相关优惠政策有待优化等[6]。新型研发机构运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障碍,导致其自我造血机能不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突出等问题。

4.2 相关建议

为了切实促进广东新型研发机构可持续稳定发展,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或法制环境存在的不足,提出几点建议。

4.2.1 加强顶层规划,做好统筹协调推进

当下,广东创新驱动发展,面临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复杂环境,新型研发机构也进入发展战略机遇期。新型研发机构要在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就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准确抓好新型研发机构未来发展方向的引导、战略领域的布局等问题。因此,建议相关政府部门结合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经验和新时期产业发展转型升级需求,研究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的5年发展规划,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工作机制、推进方式等方面进行整体性、可持续性设计。

4.2.2 探索专项立法,营造法制保障环境

新《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规定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4类机构形态,不同的机构形态具备不同的法定权利义务。新型研发机构在实践中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企业等不同法人性质。因此,建议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广东能够充分总结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经验,将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层面,研究出台新型研发机构专项法规,构建稳定权威、综合配套、精细协调的科技创新法治保障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法人性质、功能定位、权利义务进行细化,使新型研发机构在发展过程中有法治的保障和依据。如基于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所有权进行探索,加大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享有的权利;对不同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区分定位,明确法律定义,界定主体性质,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相应的规范。

4.2.3 鼓励体制机制创新,保障自主发展空间

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其得以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政策、项目引导、资金投入等多种手段,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核心队伍稳定、人才流动顺畅、科教融合优质、成果转化高效及分配机制合理的现代治理体系,保障其主体自主发展的空间。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工具,引导和带动地方、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各类投资机构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在全球布局研发机构,加快形成国际化协同创新网络。同时,进一步加大研发和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力度,使新型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新型创新生态系统,突破制约产学研结合的体制机制瓶颈,加快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参考文献:

[1] 陈 雪,张志彤.新型研发机构在助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中的作用及发展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16(22):87-91.

[2] 左朝胜.应运而生 趁势而起——广东省科技厅厅长黄宁生畅谈新型研发机构[J].广东科技,2014(12):16-20.

[3] 袁宝成.在全省创新发展大会上的讲话[J].广东经济,2017(11):8-11.

[4] 李金惠、曾凯华.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后评估的若干思考[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7(04):14-16.

[5] 刘启强.十年合作路:新生代树新标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综述[J].广东科技,2014(12):21-22.

[6] 蒋 键,李 欣,张嘉丽.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现状、机制创新及建议[J].经营与管理,2017(02):106-109.

(责任编辑:严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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