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消费税调节能力的改革措施探讨

2018-09-10 07:22郑渝英
环球市场 2018年26期
关键词:消费税

郑渝英

摘要:财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消费税,它同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消费税改革,在巩固收入功能的同时,要突出其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划定奢侈品分档,执行差异化税率;结合科技发展水平、消费市场需求、成业结构布局等因素综合确定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征收边界。为了提高地方政府参与财税改革的动力,可将部分消费税科目列入共享税务体系,以平衡其缺失。

关键词:消费税;共享税务;税率调节;征收范围

一、强化消费税调节能力的政策导向

(一)引导消费,改革步骤稳健

在我国,增值税具有普适性,而消费税是在其基础上对部分商品施行的加征税种,这种可选择性是消费税具备了调节能力,与其他消费理念和政策共同构成了经济宏观调控的税收工具。

现行消费税包含烟草、酒水、烟花爆竹等15个税目,其中烟草、酒水占比超过消费税一半以上,以“寓禁于征”为导向。业内批评人士认为,烟草、酒水属于易于上瘾消费品,无法彻底根除,这种导向背离了烟草、酒水消费规律。有关消费者购买行为统计发现,价位档次越高的烟草、酒水反而受到社会的认可,这与“寓禁于征”的初衷是矛盾的。因此,消费税调节能力的发挥,要充分结合商品属性,否则无法取得预定效果。

(二)差异利率,分配再平衡

消费税的选择性,使其具备了收入分配再调节、再平衡能力。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基尼系数自08年以来呈下降趋势,但仍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居民间收入差距巨大。因此,消费税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现居民收入分配的再平衡。

(三)资源整合,促进生态降耗

粗放型的发展方式,使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在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方面累积了严重的问题。在161个开通空气质量标准检测的地级市中,只有16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是达标的,占比不到10%;主要河流、湖泊的968个监测点中,超过45%的监测点评级较差,极差的占比为16.1%。环境、生态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出于节能环保,我国对木地板、涂料、电池等商品开征消费税,但这种纠偏能力是有限的。在强化外部纠正作用的同时,消费税改革要与现行的资源税和筹划中的环境保护税相协调。在欧美国家,资源税对应稀有矿产和重要能源;环境保护税对应土壤、空气、水质污染;消费税则对应汽油、煤、焦炭、生物燃料等。

二、重置消费税征收边界,合理设置利率

(一)日常消费品的征税边界和利率优化

市场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商品生产结构和居民的消费习惯,一些包含在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商品变成了日常消费的必需品,此时的消费税征收不再具备调节意义。在15个消费税税目中,化妆品变化最大,由少数人使用变成大众需求,其30%消费税率显然不再适应当下需求。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对化妆品进行分档,对不同价格区间设置不同的消费税率,价格越高税率也越高,如有必要還可以进一步细分,而对大众化妆品免征消费税。

(二)奢侈品消费税的征税边界和利率优化

我国现行奢侈品消费税种类较少、征收范围覆盖度不够、税率有累退性,其收入调节效能大打折扣。随着经济增长,我国已成为全球奢侈品消费大户,占比高达46%,奢侈品消费税率结构亟待调整和完善。

对于如何征收奢侈品消费税,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品应实行高税率,因为奢侈品高税率可强化消费税收入调节功能和筹集财政收入功能,还可引导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种观点认为,奢侈品税率应适当降低,有助于购买力回流,拉动国内经济的增长。奢侈品税率的提高或降低应结合实际情况,为了将奢侈品需求转为内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和稳定就业,应设置低税率,5%-10%较为合适,通过“扩税基,降水率”的方式在发挥消费税收入调节功能和保证税收收入之间做好权衡。

(三)高污染、高耗能商品的征税边界和利率优化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是税制改革的共识,以增加消费者对部分产品的购买成本和企业的生产成本。一方面帮助消费者建立低碳、绿色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迫使生产企业实现技术转型升级,减少对能源消耗的依赖。

征税边界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产品、产业的技术发展水平、可替代产品、消费习惯、相关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紧密程度。另一方面,在高污染、高耗能产品消费税征收边界确定时,要综合考虑消费税与现行资源税及筹备中的环境保护税之间的相互配合,对外部性税目和税基进行整合,不得对税目重叠区域重复征收,力求公平公正。

三、消费税替代地方主税种营业税的可行性分析

营业税向增值税改革于2016年5月全面实施,地方政府只占增值税的1/4,主税种缺失造成地方财政的绝大缺口,消费税成为地方主税种的替代方案。部分学者认为完善的消费税体制可并入地方税体系,以帮助地方政府建立新税源,履行对所在地居民消费和收入情况的监管、调节作用。反对者则认为,消费税不宜成为地方税主体,原因如下:

(一)消费税与营业税之间的税收数额存在差值。营改增施行之前,2012年营业税额达到15542.91亿元,地方税收占比为15.45%;同年,国内消费税额为7875.58亿,地方税收占比为8.78%,二者问的差值高达6.67%。消费税如果想要替代营业税的主体地方,其征收范围必须扩大,但消费税同时肩负调节使命,其收入功能不能过分放大。

(二)消费税现有来源中,以烟草、酒水、成品油为主体,如果消费税权下放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出于充实自身财政收入的出发点,很可能会鼓励烟草、酒水消费行为,使地方经济结构失衡,更是背离了消费税“寓禁于征”的调节初衷。

(三)消费税成为地方税主体后,征税环节将由现在的产销环节转移至零售环节,零售环节点多面广,税收征管和监控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缺乏有效的实际操作手段,需要以试点商品探索零售环节消费税征收模式。

综合来看,笔者支持消费税不应成为地方税主税种的观点,因为这极易引发地方政府的短视行为,滥用消费税的调控作用,使当地经济结构失衡。

四、结束语

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实施,我国税制改革进入破冰期,这需要政府职能转变的配合,放开市场调节作用,服务于市场主体,打造可续持发展的自愈经济体。另一方面,平衡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问的利益冲突,划定权责边界,降低行政调节和服务成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如何同时积极地参与到税制体制改革进程中,统筹协调、细处着眼。

猜你喜欢
消费税
我国改革体制下对消费税的认识和影响探析
新加坡消费税理论及对完善我国消费税的思考
哪些物品需要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