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国与波兰的比较研究

2018-09-10 07:22NataliaTillack
环球市场 2018年1期
关键词:公司治理上市公司

Natalia Tillack

摘要:波兰作为“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国家,在当前中波两国建立良好外交和投资关系的背景下,本文选取了中波两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框架作为研究对象,对中波两国有关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和条文进行比较,并为两国相关制度的改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核心原则在于降低风险、改善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以及增强小股东的投资信心。保护小股东有助于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提高引资质量。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必须克服的挑战之一是如何改善其内部治理结构,以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小股东权益保护;上市公司;中波关系

二十一世纪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稳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市场,公司治理话题的重要性也延伸到了这些国家,并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认可,并成了判断一个国家的企业能否赢得投资者青睐和信任的国际投资标准。本文主要探讨中国和波兰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经验。两者均为其所在区域的主要发展中国家。本文的核心话题是,两国在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哪些方法、标准和制度框架,是否有相互借鉴之处?

近年来,中波两国的外交关系稳定。这是因为波兰一直致力于成为中国在中欧的最大合作伙伴。更重要的是,波兰是中国的“16+1合作”、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一帶一路”建没等投资计划的领导成员之一。

针对上市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下作及其运行机制,中波两国分别颁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本文对两者进行比较。具体而言,本项研究的主要目标是:分析和比较关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的公司治理规则,说明其背景,并就推动其进一步完善提㈩建议。中国今年发布的《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下作的意见》中,也对小股东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精神和改革方向,本文也将其纳入视野“。本文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比较研究、文献述评和演绎分析。

一、中波两国的公司治理框架

在中国,依据证监会的划分,涉及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可以分为四个等级。“一级规定”由基本法构成,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会计法》,作为基本规定和管理型规定。“二级规定”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各种部级规定均由国务院直属行政机关发布并被列为“三级规定”。这种级别的规定中包括《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后文将对这一准则进行论述,并重点介绍一些关于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条例。“四级规定”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行为准则及自律准则。

具体而言,波兰的公司治理框架包括《商业合伙及公司法》(以下简称为“CPCC”)、《国家法院注册法》、《银行法》、《证券公开交易法》以及《会计法》等‘。根据波兰有关公司治理的文献以及小股东保护机制,波兰的上市公司因任何不正当行为或过失行为而侵犯小股东权益的,尚无完善的法律框架足以保护小股东。因此,有必要通过《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等类似文件,设立上市公司行为准则和良好实践的建议,使法律的空白之处最小化。

从规定的主旨和内容范围上来看,波兰的《最佳实践》与《准则》更接近。作为行业自律的文件,《最佳实践》的作用在于填补法律空白,提高上市企业治理水平,促进小股东权益保障。理论上,在波兰,小股东可以通过适用法律法规(如CCPC、《民事法典》或甚至是《刑法》”)来保护各自的权益。但遗憾的是,能这些法律中,保障其权益的具体规定并不多。《最佳实践》实际上是波兰法律所主张的,应充分保障股东权利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因此,作为行业自律规范,该文件具备一定程度的司法适用性,在作为自律规范的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强制性,因为法院经常会参照《最佳实践》中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的规定,判断小股东权益是否受损。所以在此意义上,波兰的《最佳实践》和中国的《准则》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

(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年初,《准则》由国务院领导的证监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该《准则》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国际公司治理的普遍标准而制定的。其主要观点则建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上,并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的情况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整。《准则》包含95个条款,分为序言部分和8个章节。其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上市公司,证监会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准则》是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执行效果评级的主要参考标准。该文件的主要作用在于促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促进上市公司内部业务的标准化,以及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七章。

(二)《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波兰金融市场建立以来,一些部门便致力于设计上市公司有序经营管理的制度下具。其中一类制度下具就是建立公司治理机制,这是国际通行的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控制金融市场的有效方法。2008年初,《最佳实践》正式编写成体系,并由华沙证券交易所按照欧洲委员会发布的法令和OECD制定的原则实施。《最佳实践》包含70个“条款”和20项“建议”,分为序言部分和6个章节。《最佳实践》中的“条款”依据的是波兰资本市场和法律框架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主要规则,因此要求在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公司都应遵守其规定。不遵守《最佳实践》“条款”的公司将无法取得投资人的信任。《最佳实践》中的“建议”则更为灵活,根据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范围可做相应调整,因此并不是所有这类规则都可以适用于所有实体。。

中波两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尽管《准则》和《最佳实践》性质不同,但两者之间存在比较的价值。这两份文件的宗旨基本上相同,即为加强股东权益保护(尤其是相对劣势的小股东)和增进上市公司的透明度,但是两者没定的路径却不同。灵活的“遵守或解释”原则是《最佳实践》的最大优势。其灵活性和完整性有利于金融市场确定公司治理的当前趋势、标准和主要问题。其它欧盟成员国(例如荷兰、比利时、德国、奥地利和匈牙利)也采用了类似文件。根据SteenoA.的观点,上市公司的投资人和董事会对《最佳实践》的灵活性均非常满意。给予公司更多自由是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市场中很难存活、不太重视小股东权益并被视为“理性冷漠型”市场参与者的小型公司而言‘。

二、对比和评估

就本研究主旨而言,《准则》的第一章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因为其中列举了股东权利、股东大会的程序,以及如何避免关联交易的处理办法。然而,这些条款似乎很模糊,例如并未明确界定“股东权利”和“公平对待”等重要概念。对于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准则》的第三章也很重要,对公司治理机制做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对董事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董事的选举应充分反映小股东的意见,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是保护小股东的权益。《最佳实践》中有关小股东保护的规定则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其中对有关股东会议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做了详细规定。大部分与小股东权益有关的问题均在这一章中加以处理。当然,《最佳实践》的第一章和第五章中也有一些相关规定。

中波的两份文件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在共同问题方面,两份文件均缺乏一重要原则,也即均未要求公司为股东们提供公司治理法律框架有关的信息。中国的《准则》没有规定一些在海外已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其立法语言比较模糊,并且该文件中包含大量准用性规范,经常出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但文件本身并未将具体援引的法律法规列出,因而对外国投资人来说,适用《准则》相当困难。就《最佳实践》的问题而言,该文件指出,其所有原则的设计均符合波兰的公司治理法律框架,但并没进一步详细说明《最佳实践》的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定的关联。对不熟悉波兰法律法规的投资人来说,若《最佳实践》中能提供相关联法律的指印,则显然更为便利。例如奥地利和德国的类似文件中就有这类便利做法⑥。这种做法更有利于投资人评估投资环境。

三、建议

在中波两国,尽管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的路径和思路有所不同,但它们的长期目标是一致的,尽管改进的方向和相应的文化特征有所差异。《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不仅是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依据,同时也是投资者的参考文件。根据该两份文件的规定,金融市场的所有投资人均可以检视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特别是涉及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机制。尽管我们不应严格按照西方国家的准则对中国实践进行评判,但是处于东西欧之间的波兰,在过去几年中经历的许多深远的改革,或可对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提供一些镜鉴。这些经验不仅有助于改进《准则》的监管强度,同时也可能有利于提高中国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整体效果,具体建议列举如下:

(一)应确保向所有股东提供充分信息。为到达这一点,可以在《准则》的前言部分对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进行详细说明,也可以要求公司在其内部规程中以及《准则》中罗列应向公众披露的具体信息。建议就披露的信息提供中英两个版本,为本土投资者和国外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指南,促使中国证券市场更加国际化,促进中国市场积聚资本的能力。充分披露的作用在于,能够使上市公司建立更完善的合规制度,推动上市公司治理的标准化,缩小不同上市公司之间在治理水平方面的差距。

(二)应改进股东大会的投票体系和开放性。这项措施的目标和价值在于,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内部机制的透明化;进而有助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避免遭受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侵犯。股东大会应向媒体开放,提高其开放性,公众除了可以阅览会议纪要,还可以通过媒体发布的报道,从多个视角了解股东大会的真实情况。

(三)对证券欺诈等违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对公司治理规定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此外,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使得股东权利受侵犯,即使是小股东也有充分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应明确所有股东均有知情权,且明确说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权限和保障性的措施。如无合理理由,上市公司不得隐瞒包括财务报告、策略、高级别行动计划和其它相关信息等在内的信息,因为所述信息可能对股东的决定具有很大的影响。

(五)另一个关键方面是,应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保护股东权益的意识。所有公司成员均应充分了解其权利,以及可接受的公司行为标准。同时,为避免小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仅追求短期目标,所有股东的行事方式都不应违背公司政策,公司高管应坚持这个原则。

四、结语

总的来说,基于《准则》和《最佳实践》的比较分析,本研究指出了中波两国公司治理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采用不同的法律框架和实施路径。本研究表明,《准则》中的现有方法并不能完全解决中国的资本市场所面临的挑战,因为它们不能满足小股东的需求和期望。本研究的建议以及波兰的制定和实施《最佳实践》的经验可以作为中国进一步提高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参考。即使一些国际机构将中国的投资环境归类为高度受监管的投资环境,但上市公司仍然可以通过更加灵活的治理方法改进公司治理的水平。更重要的是,只有从整体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包括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的权益才可能获得更好保护。即使在具有中国特色的所有权结构下,波兰的《最佳实践》所采纳的“遵守或解释”原则,依然可以适用于中国的制度环境,为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供更灵活的制度保障,从而构建更安全、有序和灵活的投资环境。

注释:

①國务院.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R].国务院,2017.4.28

②ERBD.Commercial Laws of Poland, AnAssessment by the ERBD[R].EBRD Publishing,2014

③Dobrzyniecki-Cartier A.Civil and criminallaw protection of minority出areholder's rightson the example of Redan listed company[J].Economic Crimes网站,2016

④Nartowski A.Best Practices of WSEListed Companies, Manual[M].Warsaw StockExchange,2016

⑤ Steeno A.Corporate Governance:Economic Analysis of a "Comply or Explain"Approach[J].Stanford Journal of Law, Businessand Finance, 2006(11): 1-17

⑥Mucha A.Evaluation of the new BestPractices of WSE Listed Companies[J].InstytutAllerhanda, 2015(1): 1-35

參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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