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 周唐强印”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审结

2018-09-18 02:54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9期
关键词:刀剑宣告龙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龙泉市唐人刀剑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龙泉市宝剑厂有限公司商標无效宣告请求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龙泉 周唐强印”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龙泉”,且字体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龙泉”系浙江省丽水市代管县级市的名称,即龙泉市,当地有多家主营刀剑的相关企业的名称中均包含“龙泉”一词,在案证据不能表明“龙泉”在一定范围内已唯一指向第三人。故,第三人对“龙泉”不享在先商号权,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综上,被诉裁定部分认定有误,但裁判结果正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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