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018-09-18 07:34谷汝
世界家苑 2018年9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惩罚性赔偿适用性

谷汝

摘 要:惩罚性赔偿在英法美等国家已经是发展得比较成熟,应用地比较广泛的赔偿制度了,追溯其历史来说,是英国最先开始发现研究使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后其又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响应和发展。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当前补偿性赔偿制度上的疏漏,另外还能起到对加害人的惩罚作用,防止不法行为的大肆泛滥,并且能够相应地保护受害人,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我国惩罚性赔偿发展来看,其所涉及到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最开始的侵权法已经涉及到了合同法。我们在研究过程中也发现,关于合同法的案件近年来也是在逐渐增多,并且由于在合同行为执行的过程中屡屡出现问题,而且大多问题都是因为补偿性赔偿太过薄弱,无法真正对加害人起到作用,所以我国才应在合同法中应用到惩罚性赔偿的制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合同法;违约责任;补偿性赔偿;适用性

一、前言

曾有这样一则案例:苏凯公司与康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合作,合同内容包括苏凯公司向康乐公司购买一定量的产品,数量、单价及合计总价都已明确在合同内。合同签订完毕后,苏凯公司向康乐公司支付了预定金,而康乐公司却没有及时把货品交给苏凯公司,苏凯公司因此上诉,在案件处理中,康乐公司提出因公司机器出现问题导致没办法正常生产,从而导致无法正常交货,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经调查发现,是康乐将货品以更高的价格卖给了另外的公司,才想要解除合同。这样的案件并不是一个个例,基本是比比皆是,如今各大公司都以追求利益为第一准则,社会信用不断下降,这其实伤害的不仅仅是某个或者是某几个自身公司的前程发展更是危害了整个市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信用程度。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去遏制这样的行为,把在英法美等国已经发展成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到我国的合同法中,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分析。

二、惩罚性赔偿的内涵

所谓惩罚性培养,也就是说,在加害人做出了不正当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决其需要支付给被害人超过实际所受到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用到我国的合同法中时,也就是说,当一方故意违背合同内容,或者因为比较大的过失而不履行合同行为,法院不仅可以判决违约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赔偿用于弥补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害以及也是对违约方的一个惩罚,从而能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防止违约方存在侥幸心理,再次发生违约的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也是非常强大的,首先是惩罚作用,它能够通过让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让加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丧失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利益,这样的惩罚方式更加直接、更有力度。因为一般加害人违背合约主要是受利益驱使,这样的方式就是在源头上对加害人进行了惩罚。再有就是,这样的制度一旦应用到合同法中,针对加害人有可能会出现的加害行为,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在法律上让有加害行为的加害人认识到违背合同履行职责,侵害他人权益,是需要付出相当大的代价的,因此这样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对加害人以及加害行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的。除此之外,站在受害人的角度来想,在合同法中运用了惩罚性赔偿,加害人没有履行合同行为,同时被害人也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对加害人的资金惩罚,要求其赔偿,也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再有受害人不仅仅是经济上会受到损害,心理上难免也会充满抱怨和怨恨,而这样的惩罚性赔偿对受害人来说也有一定的安慰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我国合同法范畴的可能性

1、惩罚性赔偿与合同法私法属性相符

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惩罚性赔偿也就是加害人给受害人造成伤害或者是损失时,要求加害人给予相应的带有惩罚性质的赔偿。一般来说,惩罚性质也是公权力的一种表示,所以我们说惩罚性赔偿也是属于公法的领域之内的。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具有十分明显的私法性质,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有一些专家学者就会认为是在具有私法性质的合同法中加入公法性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样的组合方式,显然是矛盾冲突的,容易对现存的民事责任体系造成扰乱。但是实际上,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合同中的违约金等制度存在共同点,因此,可以同认为属于私法范畴的,二者的相互结合还能够弥补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的不健全。

2、惩罚性赔偿与我国合同法原则以及规则相符

合同法有合同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在案件处理时,对任何人都平等公正对待,合同的双方二者所获得以及所损失的都是一样的,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不允许考虑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惩罚性赔偿正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正义性原则。另外,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与合同法的规则完全相符的。首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相符。我国的《合同法》有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条规定的后半条带有明确的预见性。也就是说,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超过合同内已预见的范畴。而惩罚性赔偿是赔偿额度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因此一些专家学者就认为,这样的制度,与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背道而驰。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惩罚性赔偿数额虽然具有不确定性,是由法院来根据情况来裁决的,但是法院也是针对违约的一方在主观上的故意违约的恶意程度等因素来裁决的,违约一方也是参与制定合同的一方,在制定合同时,他能够预见到自己所能承受的赔偿范围,以及可能承担的后果,所以是否继续进行违约行为不履行合同职责,也是违约方自己进行选择的,所以违约方对自己所能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有一定的掌控权的。所以,我们说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合同法的预见性规则是相符的。

参考文献

[1]夏柳龙.论惩罚性赔偿在合同法中的适用[D].南昌大学,2016.

[2]陈洁.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適用[D].苏州大学,2014.

[3]于海霞.在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探讨[J].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报,2009(01):55-60.

(作者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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