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软件的违约责任研究

2016-07-04 00:48赵宇秋
2016年20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

赵宇秋

摘 要:现有的打车软件因为是通过第三方软件平台订立的客运合同,造成对违约方追责时,很难将惩罚落在实处。本文将从打车软件市场的违约方式出发,探寻现阶段我国打车软件的违约追责问题,以此为基础,讨论如何规制合同双方的责任,拓宽现有的惩罚模式。

关键词:打车软件;违约责任;惩罚机制

2014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新通知,首次官方确立了打车软件存在的合法地位①,打车软件的使用成为一种风潮。这种要约承诺,以数据电文的方式发出,客运合同自出租车司机回复接单信息到达乘客手机用户端时成立。但是,因为缺乏传统出租车运营的监管,现有的打车软件带来的法律漏洞仍然很多,其中最为业界所探讨的,就是对打车软件市场的违约责任追究。

一、打车软件市场的违约方式

打车软件所形成的新型的客运合同,主要借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处理打车信息。乘客在手机客户端登录后,发送自己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出租车司机看到后若按下接单按钮,客户端会自行将司机的车号、联系电话发送给乘客,自信息到达乘客手机时视为承诺生效,司机稍后到达并运送乘客则视为合同被履行。但是,由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中介性质,打车软件也遇到了传统叫车方式所未遇的违约行为。

(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打车软件条件下,通常是指司机或者乘客未通知对方,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具体而言,对于乘客来说,若是在等待接单司机的过程中,正好有空车经过,则很有可能会直接乘坐空车②;同理,接单司机在行车过程中遇到招手的乘客,也很可能直接选择让其上车。因此,拒绝履行客运合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合同当事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在期限届满后才完成履行。此种情况,通常是指接单司机未按时到达乘客所在地点,而这并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情形才发生的。因此,出租车司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三)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丧失履行合同的可能。具体而言,出租车司机在接单后,突发道路故障或者行车违章被扣留等特殊情况,而无法赶达指定地点。如果出租车司机没有在客户端上解除客运合同,令乘客在原地长时等待,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目前我国软件市场针对其违约决定的责任承担

我国目前针对打车软件中出现的违约现象,多是以强制其退出软件平台为主。每一个打车软件在新用户注册之前,都会有页面提醒其违约之后的相应责任,但大多数人也仅视其为注意条款。从2014年6月开始,滴滴打车对乘客爽约的情况,做出了如下规定:爽约一次禁用三天,二次禁用一个月,三次则会永久封号。原先快的打车针对司机爽约情况的规定,则如下:若司机在一周之内出现一次违约或刷单行为,则将对其取消本周内所有奖励,司机一天内爽约两次封禁七天;两天内违约三次的封禁十四天;七天内违约五次的封禁三十天③。对于爽约的认定,打车软件均规定需要后台靠司机和乘客的投诉才能进行操作。这样的惩罚方式,究其根本而言,并不科学。首先,仅凭借封号的方式,乘客完全可以使用第二个手机号码进行打车;其次,对爽约的认定,需要乘客电话客服进行投诉抗议才能达成。而事实上,真的会特地致电软件后台的乘客少之又少。

三、今后该如何改善违约问题的惩罚机制

我国如今的《合同法》针对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的是过错责任④,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在其过错范围内确定责任的范围。传统的违约责任通过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等来实现,但由于打车软件的特殊性,在选择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时候更要考虑实际情况,从其本身的特点出发,拟制其违约赔偿的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如下方式:

(一)完善打车软件的客服

打车软件使用的投诉来受理违约现象,主要是通过后台客服得以实现的,然而一个软件的客服有限,对于投诉的处理不及时或者遗漏处理,都会使得违约的惩罚形同虚设。因此,如果奉行之前的惩罚机制,那么就需对打车软件的客服加以完善和技术革新。

(二)使用定金罚则赔偿责任

在使用定金这种方式的时候,可以选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在乘客加入软件平台时,先交付定金,在乘客退出打车软件时,再自动将这些定金返还给乘客。当出现一次乘客违约的情况,软件平台自动将部分定金返给出租车司机,这样就使得司机的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第二种,是利用类似“支付宝”的运营模式,等到乘客“确认收货”时,后台再将订单金额支付给司机。在乘客与司机订立客运合同时,乘客先行向打车软件支付出租车的起步价,随后在司机按时到达接客地点并履行合同时,乘客再根据实际运送路程,加付起步价之外的车费,最后由打车软件向司机转款;如乘客超时等待,则乘客可点“等待超时”,软件后台会根据乘客的等待时间长短,相应扣除一定的起步价;如若司机爽约,乘客可全额获得原有的起步价的款项。而对司机而言,在乘客已经支付了起步价的情况下,若到达指定地点发现乘客爽约,软件会自动将乘客先前支付的起步价作为赔偿,转账给出租车司机。如此一来,便可以完全发挥第三方的平台性功效。

(三)打车软件引入“违约险”

由于淘宝已经运用了退货运费险,那么将“违约险”运用在“打车软件”平台中也同样具备可行性。笔者认为,乘客或者司机在注册打车软件时,先向其提交电子合同,向第三方购买一份“违约险”。当乘客或出租车司机被对方爽约时,就可以向打车软件确认其遭受到来自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现象,此时第三方会向当事人提供一个小数额的赔偿保险,如此一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四)就近实际履行

如果出租车司机因为一些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那么打车软件就可以利用实际履行的方式来保护乘客的合同可期待性。具体而言,乘客在获得确实无法获得合同服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打车软件申请就近履行,收到该服务请求的后台,重新将乘客的地点跟联系电话,通过标注“加急”的方式,发布在打车软件上,此时附近的出租车即可响应叫车。或者如果后台技术可以实现,则打车软件可根据乘客的所在位置,将被爽约乘客的信息优先发布给附近空余的出租车。同理,这种就近实际履行的方式也可以拓展到出租车司机被乘客爽约的情况中。

注解:

① 辛昕.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67

② 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6;15-16

③ 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7;121-123

④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

参考文献:

[1] 杨经纬.债权法(三版)[M].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8

[2] 魏振瀛.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

[3] 单平基.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J].法学论坛,2014,8

[4] 刘承韪.预约合同层次论[J].法学论坛,2013,6

[5] 李晓卿.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法学院,2012

[6] 辛昕.打车软件违约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3;267

[8] 汪曼.“打车软件”爽约问题的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5.7;121-123

[9] 朱亚江.论客运合同延迟履行的违约损害赔偿[D].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2011

[10] 崔晓.打车软件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交通企业管理,2014.6;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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