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张氏信息论”的认识

2016-07-04 00:26宣莲
2016年20期
关键词:信息质量

宣莲

摘 要:在研读档案学者张辑哲教授关于“张氏信息论”的相关文献后,笔者受益良多。与此同时,笔者也对“张氏信息论”其中的一些观点提出了疑问和补充,兼与张教授商榷。

关键词:不可逆性;信息载体;信息质量;信息效度

一、对信息特性中不可逆性的思考

张教授在其撰写的《深论信息特性》一文中提出了被理论界忽视的三个信息特征,其中一个便是不可逆性。他认为信息的传递、传播这种空间性行为具有不可逆性的特征,具体所指有二:一是已给出的信息不可收回;二是同一信息的逆向传播、传递无意义[1]。对于前者笔者表示赞同。所谓“覆水难收”,信息发出者确实不能收回已发出的信息,信息接收者在得知信息之后也不可能回到未知的状态中去。然而,对于张教授提出的“同一信息的逆向传播毫无意义”这一观点上笔者不予赞同。在参考了一些研究传播学学者的文章后,笔者发现所谓“逆向传播”是指受众对媒体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媒体与受众的关系实际上是双向传播的关系,而受众对于媒体的逆向传播可以促进媒体事业的更快发展[2]。可见信息发出者可以利用它确认信息的传递效果,进而避免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差错。因此,笔者认为信息的逆向传播是有意义的。而且信息的传播价值与其被知晓程度(广度)并不是像张教授所说那样成反比。难道像四大名著这样众所周知的经典作品就没有代代相传的价值了吗?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人人皆知的道理为何相关部门仍然要时时宣传?可见即便是“正确的废话”也是需要传播的。由此,笔者认为,既然信息的逆向传播在一些情况中是有意义的,那么信息的不可逆性就不能作为信息的特性之一。

二、对信息内容与信息载体之间关系问题的认识

张教授在其《论信息的内容、形式与载体》一文中总结到:信息内容内在地决定着其具体的信息形式和信息载体,具体信息形式和信息载体只有符合信息内容的这一内在要求,方能使信息成其为信息并实现其价值[3]。笔者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具体的信息内容需要具体的载体给予支撑,这样才能发挥信息内容的最大功效。与此同时,笔者仍然想补充一点:信息内容与载体之间的关系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即任何信息都不能脱离载体而存在,但是信息的内容又可以存储在不同的载体中。可见信息内容对载体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可以自行选择不同的物质载体。且发挥的功效可能是一样的。因此,人们可以根据这一特征对信息进行各种加工处理和转换。

此外,张教授认为“存在于人脑中复杂、玄妙、玄奥的本态信息难以形成物态、无法形式化”[3]。他的这一说法的确无懈可击,但是笔者认为既然信息不能脱离载体而独立的存在,就有必要说明本态信息的载体,将其纳入信息载体的研究范围之内。在谈论意识活动研究时,如果仅仅将它们作为一种信息活动,不去考虑载体问题,就会造成许多认识上的混乱。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苗东升教授在《论信息载体》一文中提到在大脑的意识活动或思维活动中,处于潜意识状态的信息其载体是脑神经系统的生理运动状态,属于非编码信息[4]。可见本态信息的载体是具有生理运动状态的人脑,它可以承载本态信息,亦或是通过人工符号将潜态信息进行编码使其显态化。因此,信息载体的物质性或许可以减少到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但不能够说本态信息没有载体。

三、对社会(国家)信息效度问题的补充

信息效度是张教授提出的“信息效应与信息文化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指出信息效度是信息效应的“度”,或曰“分寸”,即可决定信息产生或失去效应以及所产生的效应性状的“临界点”[5]。众所周知,从量变到质变的这一过程需要一个决定事物性质和状态的临界点,把握好这个临界点,就能使得事物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中国古代“不偏不倚”“过犹不及”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张教授在《论信息效度》一文中指出信息效度属于社会生活领域中的“度”,它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对个体、群体和社会(国家)的信息行为和相应的追求均有重要的基础性理论意义。但在信息效度的分类中张教授只将其分为“个体信息效度”和“群体信息效度”,并没有谈及社会“国家”信息效度,由此笔者认为有且将其补充说明的必要性,这对于信息的宏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张教授在《新论信息行为的基本内容与模式》一文中对社会(国家)信息行为模式的解释是复数的个体信息行为模式—社会信息体—复数的群体信息行为模式,这里的社会信息体是指社会中专职从事信息工作(以信息的外化处理为核心)的所有行业、领域的总称。因此,笔者试从社会信息体的角度来分析社会(国家)信息效度的问题。

(一)信息被知晓范围的信息效度[5]

张教授在群体信息现象中提出的这一信息效度,笔者认为亦可以运用在社会(国家)信息效度上。一些不利于社会和国家健康发展的信息被知晓范围绝不是越大越好。社会信息体必须在传播范围上有所控制,以免其产生负面效应。但是,当国家需要鉴定历史,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社会信息体有必要公开保密的信息,使被知晓的范围扩大。

(二)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的用户效度

笔者认为个体信息行为通过社会信息体(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也要掌握临界点的问题。当复杂个体在某一时间段提供的信息量过大,用户过多时,就会出现用户访问时间缓慢、系统崩溃等一系列的现象。美国学者Hal Viarian、Jeff MacKie-Mason等人认为互联网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可为多个用户共享,一定人数下不存在消费的竞争性,但当互联网的用户超量时,会产生负的外部效应即消费不经济。[6]众所周知,淘宝集合众多店家,为消费者提供网上购物的平台。消费者在日常网购中很快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但是在双十一等时间段,大家都在抢购,很容易导致系统崩溃这一现象,无疑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在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共享时要把握好访问量这一临界点,提高技术水平尽可能减少或者避免网络崩溃等现象的发生。

(三)个体信息开发和群体信息获取的成本效度

社会(国家)信息行为模式要想使得个体信息行为和群体信息行为利益获得最大化,就应当考虑到成本效度这一问题。当复杂个体信息行为在信息资源开发、信息产品生成、加工及传播过程中成本巨大时,就会对个体信息行为产生负面效应。同样,用户在获取某一信息资源必须付出一定的使用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时间等待成本)。当搜寻花费太多、使用时间过长却并没有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用户的满意程度就会降低。因此,个体信息开发及群体信息获取的成本也存在着“临界点”,当然成本应当是越少越好。

以上只是笔者对于社会(国家)信息效度的一种补充,仍需要考证。但这一问题的提出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它可以使人们在进行信息实践中意识到信息效度,注意并把握好这一“临界点”,使事物朝着人们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辑哲.深论信息特性[J].档案学通讯,2007(4):25-28

[2] 朱金平.受众对媒体逆向传播之探析[J].军事记者,2003(8):16-17

[3] 张辑哲.论信息的内容、形式与载体[J].档案学通讯,2008(1):23-25

[4] 苗东升.论信息载体[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6(1):24-28

[5] 张辑哲.论信息效度[J].档案学研究,2012(5):4-7

[6] 裴成发,贾惠芳.信息资源共享模式及效度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6(4):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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