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为何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09-23 06:14颜梅生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18年7期
关键词:赵先生共犯醉酒

颜梅生

车主放任他人超载

【案例】 李芳芳开办了一家幼儿园,聘请肖某为校车司机。2017年6月13日下午,因为急着去参加好友聚会,肖某让本该分三趟送回家的学生,全部挤在了一趟车上,使核定载客人数17人的校车硬是“塞”进了49人。而园长李芳芳不仅不阻止,还把孩子们带到车上。让李芳芳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肖某被交警“逮着”后,她也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超载的人不是我,凭什么判我的刑?”李芳芳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但并不排除机动车所有人成为共犯。因此,本案中,李芳芳罪有应得。

车辆管理人向醉酒者供车

【案例】2017年7月24日中午,喝酒喝得醉醺醺的李某突然接到妻子的电话,让他到车站接一下她的父母。李某要求一同吃喝的周婷婷为他提供一辆小汽车,因为周婷婷是一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管理着5辆小汽车,而且公司就在酒店隔壁,所以周婷婷毫不犹豫地交出了车钥匙。岂料,李某很快被交警查获,且被确认血液中酒精的浓度为243mg/100mL,已远远超出醉驾标准。让周婷婷意想不到的是,自己和李某都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处以刑罚。“我怎么也会构成该罪?”手持判决书,周婷婷一脸的疑惑。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周婷婷确已和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共犯即共同犯罪,指的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周婷婷作为公司车辆的管理者,有保证车辆不被非法使用的义务,而她明知李某已经醉酒,却仍然将车交给李某驾驶,为李某醉酒驾驶提供犯罪工具,主观上具有放任李某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对李某的醉酒驾驶负有直接责任,而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周婷婷无疑与李某共同构成危险驾驶罪。

教練不阻止学员追逐竞驶

【案例】2017年8月23日,是刘某到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的第一天。教练赵先生明知刘某不会驾驶,却允许其开车上路练习。而刘某越开越快,甚至与道路上的多辆机动车追逐竞驶。赵先生虽然坐在一旁,但始终没有要求刘某减速行驶。后来,刘某因为危险驾驶罪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令赵先生始料不及的是,自己也因此受到了“株连”,即被法院以同样的罪名处以刑罚。赵先生悔恨不已。

【点评】 赵先生的确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学员必须在教练的随车指导下才能驾驶教练车,教练对教练车拥有实际的驾控权力,故教练作为教练车的驾驶主体,对教练车的安全行驶负有直接的责任,如果其不履行监管责任,放纵机动车驾驶者的危险驾驶行为,无疑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本案中,赵先生作为教练,应引导、监督学员规范驾驶,其不作为行为,客观上对刘某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种以不作为方式参与他人犯罪的情形,实际上就是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不作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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