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文化传承的冲突
——从“生活环境主义”谈“禁放令”

2018-09-26 06:57吴萌
池州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燃放烟花爆竹主义

吴萌

(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生活环境、生活质量与生活幸福指数越来越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一部《穹顶之下》纪录片的出现唤醒了人们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一项全民工作。对于一些存在已久的环境问题,国家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强制管理,但是环境立法工作者们大多是从国家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这就导致了一些法律的制定忽视了民意的诉求,使得这些规章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遭遇了困境,特别是关于改变人们风俗习惯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因为所谓“陋习”对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民俗的传统根深蒂固的长在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以,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环保的行为要求与传统文化的传承之间形成了冲突,“禁放令”就因为法理与情理的冲突,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了困境。司法的实践证明,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需要民间的风俗和道德作为后盾[1],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维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公共空间,所以更应该从“生活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采用“生活环境主义”的视角,为更好的解决环境保护与文化传承之间的冲突提供行之有效的措施。

1 文献梳理

1.1 “生活环境主义”

“生活环境主义”的概念最早是鸟越皓之团队从1980年代琵琶湖综合开发的纷争过程中诞生的。他不同于美国和欧洲的“新生态范式”将人与自然割裂开来,而是倡导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所以“生活环境主义”就是通过尊重和挖掘并激活“当地的生活”智慧,来解决环境问题的一种方法。换句话说,就是既能从生活的角度“安抚”自然,又能使其成果得到反馈,用来改善并丰富当地人的生活的一种方法[2]。从农耕文明到工业文明再到今天的科技文明,人与环境之间相互依赖、彼此共生,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人们正是从农业社会之后就将自然纳入到自己的体系中来。所以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从这个角度出发,鸟越皓之对“生活环境主义”进行了阐释,他认为这是一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取向的学问,是强调“从生活者的角度”来理解和解决环境问题的行动科学,而他最大的特点就是重视“经验”和“历史个性”[3]。

“生活环境主义”作为日本环境社会学的一个流派,虽然在日本学界认知的程度已经比较高了,但是受语言的限制,21世纪初“生活环境主义”才逐渐引起国内学者的重视。宋金文通过翻译鸟越皓之的《环境社会学》一书,对“生活环境主义”有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生活环境主义”的内涵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要站在“生活者”的立场说话,二是要在承认人的行为导致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思考人类生活与环境的关系,三是要通过改变“生活者”的环境行为,探索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之道[4]。包智明着重介绍这一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比如,如何形成“生活者”们统一的“说法”,以及通过“生活者的智慧”能否真的解决环境问题等[5]。陈爱国通过对查干湖渔民与自然共存的生活方式的研究,指出民间的智慧和“想象力”以及民间对民俗的信仰都可促进环境保护[6]。何娟认为“生活环境主义”依赖“生活者”的“生活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想要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从人们的生活实践出发,改变现存的不合理关系,真正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7]。

虽然,从理论诞生以来,“生活环境主义”多应用于解决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问题,但是其将“生活者”放在首位,并用“生活知”去解决环境问题的理念是可以在解决其他相关环境问题时应用的,因为站在生活者的角度看问题是一种民主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4]。环境问题的产生、发展、解决都与人息息相关,所以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关注“生活者”的想法,并维护他们对公共空间的共同管理权,当凝聚群体的共同权瓦解时,通过外在的力量是很难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而对环境产生好的影响,所以要将人们从“服从者”转变为“参与者”,自发的进行环境保护,这才是环境保护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1.2 “禁放令”与环境保护

1.2.1 政策颁布过程 从20世纪80年代起,人们就逐渐关注燃放烟花爆竹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造成的伤害,一时间各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准则出现,但由于“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民俗传统影响深远,“禁放令”的执行收效甚微。1992年,广州市首开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先河,在1993年北京也实行了“禁放政策”,在此期间,全国的多座城市纷纷效仿,但在2005年因为“禁放令”的执法成本高,人们配合程度小,北京将93年实施的禁放规定改为限放,缓和了执法与民众诉求之间的矛盾。在政策改进的过程中,人们逐渐意识到,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更衍生了一系列的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的污染[8]。至此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成为了环保问题。

表1 “禁放令”颁布与实施过程

1.2.2 关于“禁放令”与传统文化的研究 国内学者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政策和民俗两个层面。在政策方面通过管理学的知识,对“禁放令”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提供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主要的观点集中为两类:第一类,就是强调严格执法,通过政府的权威,将燃放爆竹的习惯扼杀,同时,严格执法有助于将法律规范的行为变成日常生活的习惯[9];另一类,认为与其“堵”不如“疏”,顺应民意,结合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既要制定相关法律,限制人们的行为,同时又要尊重民俗传统,守护民族的集体记忆[10-11]。在民俗方面,学者们认为,燃放鞭炮是传承已久的民俗内容,是增添节日氛围的重要活动,而祖先正是通过燃放爆竹的火光和声响为我们传递了集体记忆[12],所以,为了传承属于中华民族的共同记忆,也应该延续放鞭炮的传统。更有学者认为燃放鞭炮是一种压抑情感的释放,所有的忧郁和恐惧都会随着爆竹的响声和烟花的升空烟消云散[13]。

燃放爆竹的习俗不仅是对节日欢愉气氛的表达,更是对民族传统记忆的传承。它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刻在了日常生活中,但是燃放爆竹所带来的一系列环境污染问题和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也是不可小觑的。爆竹声不再,年味更加淡化,传统文化的传承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又该如何圆满的解决呢?

2 “禁放令”的颁布与文化传承的冲突

2.1 存在的冲突

2.1.1 制定者与“生活者”的冲突 其一,视角冲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是决策者站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的角度上,出于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与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问题的考虑所制定的环保政策。而燃放烟花爆竹对于“生活者”来说是凝结着祖先丰富想象力的民俗传统,已经逐渐升华为传统节日的欢庆仪式。一方面,传统文化的力量推动着“生活者”按照“规矩”行事;另一方面,冷冰冰的法规条文,激起了人们的逆反心理。本来欢聚一堂的热闹氛围,因为爆竹的缺席变得冷清,人们情感的缺失没有得到补偿,所以法规的制定得不到“生活者”的认同。

其二,“服从者”与“参与者”的冲突法规的制定者仅仅从思想层面入手去解决环境问题而忽略了问题解决的实际情况,在相关法规和规定的制定过程中,没有深刻的考虑到法律执行的主体“生活者”们的执行意愿,单纯的将“生活者”摆在了“服从者”的角度,为法令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法令的强制性使得“生活者”处于被动的服从地位,大众带着这样的心理会阻碍“禁放令”的实施。所以应该将“生活者”变为“参与者”[14],主动地参与到对公共领域的共同管理和维护中来,运用执法过程中情绪的调动减少“服从者”的抵触情绪。

2.1.2 法律条文与“生活知”的冲突 其一,行为冲突。起初“禁放令”采取统一政策,所有地区、所有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生硬的将“生活者”从原来的生活习惯中抽离出来。

“禁放令”对于空间的限制与人们现实生活空间相比显得多此一举。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空间由原来较为宽阔的农耕空间,逐渐变成了城市中有限的格子空间,这在居住条件上已经限制了燃放爆竹的空间,所以,即使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人们也会因为居住条件的限制和为了适应现代的城市生活需要,逐渐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禁放令”对于时间的限制也与人们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节点认知不同。爆竹的燃放通常是在特殊的时间点,为了不同的需要而燃放的:节日的烟花爆竹是仪式的传承、葬礼的鞭炮声是一种广而告之的信号、婚礼和其他庆典的爆竹声是吉利、吉祥的好彩头。当这些特殊的时间点缺少了爆竹的声响和火光,人们的生活也就缺少了点烟火气。

其二,情感冲突。行为的限制影响了情感的表达,破坏了承载在传统民俗内核中精神的东西,确实类似于爆竹之类的物质外核会随着时间的流逝不断地消亡,但是精神的情感内核一旦缺少了物质的依托也很容易就消弭了。环境的保护是出于维护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人们不仅仅是活着而已,更加需要有情感的活着,如果因为环境保护而生硬的破坏了情感传承的纽带,堵住了情感宣泄的出口,那么法令的效果往往是适得其反的。而且不同于远古时期人们对于自然的未知与敬畏之心,希望通过声音、火光和颜色来解除害怕的情绪,“过年”已经演化成人们一年以来期盼已久的日子,在这样的节日中有一种自我宣泄的功能,而不同于以前物质不丰富的日子人们期盼过年可以吃肉穿新衣,现在更多的是感受阖家团圆的氛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家庭的人口减少,很难再现以前那种坐满一桌人,在饭菜的热气中祝福新年的景象,“年”的种种内核被瓦解,而这其中一直流传至今的也只剩下燃放爆竹了,爆竹的声响带有一种仪式感,也是将特殊的日子从普通的日子中抽离出来的一个标志。燃放爆竹只是情感传承的工具,而这个工具是可以被更健康的工具形式替代的。

总的来说,在“禁放令”的实施过程中,还是保护环境的行为方式与人们传统文化延续的民俗记忆之间产生了冲突,而决策者一味的试图通过法律来转变“生活者”的行为方式,这反而增加了“生活者”的抵触情绪,激化了“禁放令”与传统文化传承之间的矛盾。

2.2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

根据“生活环境主义”的经验,最大限度的利用“生活者”的智慧,消除法律限制与日常生活行为之间的矛盾,为环境保护的行动提供良策。

2.2.1 从源头上消除环保隐患 爆竹的生产和燃放过程中都会产生不同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爆竹的生产和销售渠道的监管才是政府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限制的。把法律监管的严控区转向源头,而不是用法规去激化环保行动与民众之间的矛盾,才是解决烟花爆竹问题的根本所在。一方面,避免了在执法过程中与“生活者”发生正面冲突,另一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使得生产的烟花爆竹有统一的规格,使用安全环保的材料。这样既保护了环境,又融洽了决策者与“生活者”之间的关系。

2.2.2 政府燃放取代个人燃放 集体统一燃放取代个人燃放,不仅能够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量,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而且使得燃放过程更加安全。这样的集体活动也为家人团聚增加了空间和场所,从而增加了同一城市甚至同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情感沟通。在环境保护的同时也将私人领域的情感表达转移到公共领域,深化了人们对于节日记忆的传承延续。

2.2.3 从教育出发转变大众观念 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因为民俗传统的外衣而延续至今,因为其方式的落后,在短时间段内对公共空间的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关于烟花爆竹的符号记忆,对于人们来说又是难以去除的,所以,通过学校教育,一方面,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减少烟花爆竹的购买量,另一方面,通过“小手牵大手”的理念传递,让孩子的环保意识去限制和规范家长的行为。

法与情本来就是矛盾的对立面,对于环境问题的解决,更多的要从人民大众的视角出发,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一刀斩断。

3 “生活环境主义”范式下的环境保护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成为了不可兼得的“鱼与熊掌”,在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明确了绿色发展的重要性,这也为未来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指导思想。

环境与人密切相关,归根到底,保护环境也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所以应用“生活环境主义”的范式,能够更好的从“生活者”自身出发,去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效用。

3.1 从“生活者”的视角看问题

环境问题产生于“生活者”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同时环境保护的出发点是为了给大众创造更加健康的生活环境。解铃还须系铃人,秉承新的发展理念,尊重“生活者”自己的生活智慧,从“生活者”的角度出发,不要让保护变成问题。

3.2 转变政策实施策略

在环境保护的策略中,法律与规范等强制手段确实可以有效的扼制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但是当法理遇上情理,那就变得难以取舍了。人们在情感上对于限制性的政策多带有抵触情绪,随着坏情绪的积累,达到最大限阈时,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结局。节日是一种狂欢情感的抒发,而法律规范却试图用强制的手段,堵住情绪宣泄的出口,这样的政策实施理念只能短时间的限制人们的行为,却难以长时间的使这种克制变成习惯。相反的,应该改变限制性政策在人们心理认知上的劣势,改罚为赏,用鼓励的手段来使政策切实落地。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兼顾了大众的抵制情绪,减少执法阻力,同时也为更加顺利的进行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3.3 尊重“生活者”的“生活知”

“生活者”与环境之间是共生互为需要的关系,只有充分的运用“生活者”自己的生活智慧才可以更好的为创造美好环境做出贡献。传统的民间信仰就是人们行为的最好约束,在东北查干湖的捕鱼活动中,人们懂得休养生息,规定的时间捕鱼,不捕小鱼,敬畏自然之神,与自然和谐相生。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亦是如此,只有充分尊重民众的“生活知”,尊重他们的生活信仰,才可以高效持续的进行环境保护。

历史发展,正是因为每一个文明时代的人们都有自己与自然的相处之道,才使得人类文明可以生生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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