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雅“骗捐”事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2018-10-09 10:49宋卓艺
现代交际 2018年15期
关键词:善款众筹大众

宋卓艺

摘要:2018年3月,有关于河南王凤雅小朋友的一则新闻在网络上被疯狂转载,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大众关注的焦点在于,在王凤雅生病时,其母亲募集的善款去向问题。一时间,其母亲杨美芹和其他家人成为众矢之的。之后事件被澄清,真相还原后,引发了大众对有关于这一事件的法律层面的关注。本文在介绍整个事件背景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和社会学层面进行分析,最后对整个事件进行整体的思考。

关键词:骗捐 慈善立法

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5-0060-02

2017年9月,王凤雅被诊断出患有视网膜母细胞瘤,她的媽妈杨美芹展开众筹,据报道共收到善款15万元。但2018年3月,有曝料称,王凤雅的父母并未将善款用于救治王凤雅,5月4日,小凤雅离开人世后,网友纷纷指责王凤雅的父母涉嫌骗捐。但是在5月25日上午,当地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张磊落表示经查,王凤雅家属的筹款目标是15万元,但实际上只收到38638元。且这些钱基本用在了女儿王凤雅的治疗上,结余的1301元已返还,不存在骗捐行为,不进行刑事立案。而至于善款的用途,杨美芹称,募捐到的善款全部用于治疗。事情的真相浮出水面后,大众开始道歉。虽然事件风波已经平息,但围绕这一问题的思考讨论还在继续。

一、法律分析

首先,这一事件一开始被界定为诈捐事件,但我认为这一事件更加偏向于“骗捐”事件。因为诈捐的主体,应当为承诺捐赠人或团体,但杨美芹一家属于被捐赠者。对于“骗捐”,在《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如果杨美芹所作所为属实,应当以什么标准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我国《慈善法》中,只是禁止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因此,杨美芹的个人求助行为无法在法律中找到合适的隶属范围,发生问题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条例。

其次,《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和第12条、《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11至15条都表明,捐赠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且属于合同行为。如此看来,如果真就网络舆论所言,他们将爱心人士捐赠的用于小凤雅的治疗费用用于治疗儿子的兔唇的话,是对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因此,杨美芹是通过第三方互联网模式的募捐平台进行的,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很难被界定为是一个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因此,这件事情发生后,无法清晰地界定权责。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律,作为可以约束人们行动的最高参考标准,在应用到实际生活中时,总会有涵盖不到的方面。而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不能完全有效地规制网络众筹这一较为模糊的边缘地带,因此,无论事件最后的结局是什么样的,我们都应该认识到,法律应该在此事件中所应当发挥的作用。虽然杨美芹的行为属于个人的求助行为,没有通过任何第三方的公益组织发起募捐行为,但其行为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法律的涵盖面足够广泛,那么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就会有法律的解释,而不会出现事件发酵后期,网友一边倒的攻击性言论,不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也使一对刚刚痛失女儿的夫妇陷入更深的绝望与自责之中。

二、社会学分析

刑法上有一条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但是舆论中,却不存在一条规则明确规定说,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应该受到什么样的舆论批判。也就说舆论本身是很难掌握好“度”的问题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达,使得信息的传播愈发快捷和迅速,但另一方面,当某一事件、某一人物的新闻或舆论出现在网上时,人们总会下意识地点开评论,可是在千千万万甚至几十万的评论大军中,真正了解事实的人又有多少呢?所以互联网的发展,是不是事实上使我们愈发远离真相了呢?

当《王凤雅小朋友之死》这篇文章在网上爆红后,几乎所有人下意识的想法都是:狠心的父母、重男轻女的农村家庭,仿佛真的亲眼看到了那个挪用善款的母亲的一举一动。但当大众冷静下来,重新回顾杨美芹的所有行为,可以发现,小凤雅一家其实只是一个普通的贫困家庭,母亲杨美芹是以表演杂技为业的人,不懂法律,只是在她的认知当中,现在网络流行的网络筹款,对她而言,是唯一可以再作出的努力。一家人的年收入不到两万元,这样一个家庭,在面对对于他们来说已是天文数字的治疗费用,杨美芹已经在自己的认知范围之内,作出了一个对孩子最有意义的选择。小凤雅最后的去世是大众不愿面对的结果,但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杨美芹一家不愿面对的结果。

马克斯·韦伯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分为科学内价值立场与科学外价值立场,科学外价值立场就是研究者对社会现实的实际评价,这些评价在许多方面影响研究者的科学行为。但是,在实际的社会调查中,研究者想要跳出科学外价值立场是特别困难的。针对这种现象,韦伯这样要求社会研究者:在涉及社会事实时,应当克制对它公开发表个人见解,并且无条件地使经验事实的确立与他自己的实际评价保持分离。这对于解释这一事件中愤怒而疯狂的网友无疑是最好的回应,虽然并非每一个人都要作为研究者的身份去看待事情,但仍然要在尽量客观的情况下理智发表个人见解。

三、结语

事实上,在这一事件之前,诸如罗一笑事件等等骗捐事件也有曝光,随着网络募捐平台的不断多样化,许多需要帮助的人在这一平台上找到了可以解决困难的路径,但这使得本身就缺乏严格立法的慈善事业受到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在信息更新换代如此之快的今天,这一事件和罗一笑事件一样,也许很快就会被淡忘。但是,这一事件为完善慈善相关法律敲响了警钟,事件背后,如何将法律更好地运用到实际案件中,如何引导社会舆论的正确方向,才是事件最大的意义。事实上,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当平凡的人被放到显微镜下,行为被放大时,总会出现无法隐藏的瑕疵,对此,就要求社会充分发挥其法律与舆论的控制和约束作用,削减事件的不良影响,维护事实的真相。

近年来,网络骗捐行为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骗捐者的主观恶性和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将网络骗捐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设立新的罪名,而不是以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进行规制。为更好地发展慈善事业,网络众筹平台可以与传统慈善组织有机结合,互相补齐各自短板。同时,发挥网络众筹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筹款快的优势和传统慈善组织人力资源丰富,能够进行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的优势。长远来看,网络众筹平台理应成为受到监管的社会机构,与传统慈善组织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最后,其实这一事件舆论的背后,隐藏着大众对于社会充满善意的期许,大众是向往正义的,无论是一开始对小凤雅的资助,还是对于杨美芹的指责声讨,或是最后真相还原后对杨美芹的抱歉,都是大众对于社会正义的向往,只不过事件的不断反转让人们站在了不同的立场上。因此,重中之重,依然是对法律进行完善,对网络众筹平台制定约束规范,让大众的善意在正义的条件下,通过合法的途径传播得更远,让善意也“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陈玉卿.公益诈捐法律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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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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