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樵目录学思想探析《通志·艺文略》类目数量

2018-10-11 02:00刘骏勃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18年10期
关键词:目录学类书艺文

刘骏勃

(北京师范大学古籍与传统文化研究院 北京 100875)

郑樵的《通志·校雠略》(以下简称《校雠略》)是我国古代第一部系统的文献学理论专著。在《校雠略》中郑樵阐发了许多重要的文献学思想,其中最著名的当属“编次必谨类例”之论。“必谨类例”即强调对文献分类的特别重视,“类例既分,学术自明”,只有在分类设置上臻于完善,目录之书才能体现出应有的学术价值。郑樵不仅从理论上阐述了自己的文献学思想,还把这种思想实践在自己所作的史志目录《通志·艺文略》(以下简称《艺文略》)中。当时四部分类法已在图书编目中确立了主导地位,而郑樵别开生面,在《艺文略》中采用了12大类的分法,并且设置了“类、家、种”的三级类目结构,第三级类目多达400余个,充分体现了他“必谨类例”的文献学思想。但是,对于《艺文略》类目的具体数量,众多研究者的认识并不一致,有深入分析辨证的必要。

1 《艺文略》具体类目数量的诸多异说

《艺文略》采用了12大类的分法,但是,对于《艺文略》第二级和第三级类目的具体数量一直众说纷纭,代表性的意见如:

姚名达《中国目录学史》认为是12类,155小类,284目[1]。

吕绍虞《中国目录学史稿》[2]和王重民《中国目录学史论丛》[3]均认为是12类,82家,442种。

朱天俊《郑樵目录学思想初探》认为是12类,100家,432种[4]。

来新夏《古典目录学浅说》认为是12类,100家,371种[5]。后来在《古典目录学》中修订为12类,82家,430种[6]。

徐有富《郑樵评传》认为是12类,100家,422种[7]。

张富祥《宋代文献学研究》认为是12类,71小类,384种[8]。

此外,张舜徽所著《中国文献学》以及程千帆、徐有富合著《校雠广义·目录编》二书虽没有直接给出具体数字,但详细抄录了《艺文略》的类目,如按二家所录进行统计,结果与上述诸家也不一致。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从两方面加以研究。首先,《艺文略》没有序文等理论说明,其思想指导体现在郑樵的《校雠略》中。深入理解《校雠略》中的文献学思想,尤其是关于类例的表述,是分析《艺文略》类目设置的一把钥匙。其次,《艺文略》中虽然没有理论说明,但文本中存在着能够判断其类目的规则。结合以上两点,可以对《艺文略》的类目设置有更加准确与深入的认识,并能以此为基础考察造成各家不同看法的原因与得失。

2 郑樵“类书如持军”的目录学思想

郑樵在《校雠略》“编次必谨类例论六篇”中说:

(第二篇)……类例不明,图书失纪,有自来矣。臣于是总古今有无之书,为之区别,凡十二类:经类第一,礼类第二,乐类第三,小学类第四,史类第五,诸子类第六,星数类第七,五行类第八,艺术类第九,医方类第十,类书类第十一,文类第十二。经一类分九家,九家有八十八种书,以八十八种书而总为九种书,可乎?礼一类分七家,七家有五十四种书,以五十四种书而总为七种书,可乎?乐一类为一家,书十一种。小学一类为一家,书八种。史一类分十三家,十三家为书九十种。朝代之书则以朝代分,非朝代书则以类聚分。诸子一类分十一家,其八家为书八种,道释兵三家书差多,为四十种。星数一类分三家,三家为书十五种。五行一类分三十家,三十家为书三十三种。艺术一类为一家,书十七种。医方一类为一家,书二十六种。类书一类为一家,分上下二种。文类一类分二家,二十二种。别集一家为十九种书,余二十一家二十一种书而已。总十二类,百家,四百二十二①种,朱紫分矣。散四百二十二种书可以穷百家之学,敛百家之学可以明十二类之所归。

(第三篇)易本一类也,以数不可合于图,图不可合于音,谶纬不可合于传注,故分为十六种。诗本一类也,以图不可合于音,音不可合于谱,名物不可合于诂训,故分为十二种。礼虽一类而有七种,以仪礼杂于周官可乎?春秋虽一类而有五家,以啖赵杂于公谷可乎?乐虽主于音声,而歌曲与管弦异事。小学虽主于文字,而字书与韵书背驰。编年一家而有先后,文集一家而有合离。日月星辰岂可与风云气候同为天文之学,三命、元辰岂可与九宫、太一同为五行之书?以此观之,《七略》所分,自为苟简;四库所部,无乃荒唐!

(第四篇)类书犹持军也。若有条理,虽多而治;若无条例,虽寡而纷。类例不患其多也,患处多之无术耳。……[9]1804-1806

对整个“编次必谨类例论六篇”加以梳理,可以看出这六篇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论上其目的和意义是“类例既分,学术自明”,实践上其具体方法即“类书如持军也”。对理论方面的研究目前已有不少成果,但对于具体的“持军”的方法似乎少有论及。实际上,第二篇和第三篇就是郑樵从实践层面对“持军”方法的示范,从中可以看出,所谓“持军”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在同级类目之间,类目设置应当根据内容不同而加以尽可能详细的区分;二是在不同层级之间,类目设置应当做到完全涵盖。做好这两个方面,才能切实达到“类例既分,学术自明”的目标。

这两个维度中,第一层较容易理解,而第二层有必要加以阐发。在第二篇中,郑樵用“类、家、种”三个层级名称示范了这种完全涵盖。“散四百二十二种书可以穷百家之学,敛百家之学可以明十二类之所归”一句,就是说分散的400多个三级类目可以完全涵盖100个二级类目,掌握了100个二级类目就可以理解12个一级类目。这就是“完全涵盖”,如同部伍行列一般整齐。郑樵认为目录分类与此类似,所以才用“持军”作类比。不同等级的类目之间“散之能穷”,这就意味着不会出现某个二级类目下没有三级类目的情况,这样每一本书所体现的学问,都可以并且必须在每一个层级中找到相应的位置,而没有能逸出其外者,“散、穷、敛、明”的意义正在这里。这是郑樵始终强调的用分类以体现学术的目录学思想在实践层面的具体操作方式。

这种“类书如持军”的目录学思想(及其方式)至今尚没有受到研究者应有的重视,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了许多研究者对《艺文略》具体类目数量认识的差异。

3 《艺文略》类目统计的依据及数量

除了深入理解《校雠略》中的思想外,在《艺文略》文本本身中也存在着判断其类目设置的途径,且不止一种。以经类为例:

经类第一

易 古易 石经 章句 传 注 集注 义疏 论说 类例谱 考正 数 图 音 谶纬 拟易

《连山》十卷……

右古易三部,十六卷。

《石经周易》十卷……

右石经三部,十四卷。

……

右拟易二十九部,二百三十一卷。

凡易十六种,二百四十一部,一千八百九十卷[9]1449-1457。

其篇列举的“经类第一”是一级类目,“易”是二级类目,“古易、石经”等是三级类目,《连山》以下是书名,层次分明,这是第一个途径。此外,第二个途径是,在三级类目“古易”的所有书之后,郑樵有一个统计曰“右古易三部,十六卷”;在二级类目“易”的所有书之后,也有一个统计曰“凡易十六种,二百四十一部,一千八百九十卷”。因此,每出现一个“右某若干部”即可判定为一个三级类目;每出现一个“凡某若干种”即可判定为一个二级类目。并且,“凡易十六种”同时还意味着前文应当出现16个“右某若干部”,这对于统计来说又是一个绝佳的呼应与验证(实际上《艺文略》涉及图书的部数与卷数也可照此呼应统计)。

当分别采用两种途径统计后我们发现,第一种途径在列举中常有缺漏②,因此,第二种含有呼应和验证的统计途径是我们判定《艺文略》类目设置的最可靠依据。这种统计来新夏先生已经做过了,他说“我核查《通志·艺文略》各家后的凡计,实际数是十二类八十二家四三〇种。”[6]但他没有详细说明核凡计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些小问题。如前所述,出现一个“右某若干部”即可判定为一个三级类目,但是,若某个二级类目下只有一个三级类目,如“故事”家、“儒术”家等,此时《艺文略》会省略三级凡计“右某若干部”,仅保留二级凡计“凡某某一种”。如果补全这种省略的三级凡计,那么全部三级凡计“右某若干部”共431种;同时,全部二级凡计“凡某若干种”共为71家430种。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作为验证,430和431这两个数字本应是相等的;第二,二级类目的数量与采取同样方法的来先生的结论也不一致。

首先来看三级类目数量上这一种的差别的原因。这一差别源自“类书”类的“类书”家。原文有“右类书上六十二部”“右类书下七十部”两个三级凡计,但二级凡计只说“凡类书一种,一百三十二部”。

这一类的开篇只有“类书类第十一”六个字,此下直接进入具体书名,因此第一种统计途径对解决这一问题不能有所帮助,同时也恰好证明了前文所说的这种途径常有缺漏的事实。综观整个《艺文略》可以发现,有两个与“类书类”情况类似的二级类目,分别是“霸史”和“职官”。这三者的三级凡计是同类型的:“右霸史上”“右霸史下”;“右职官上”“右职官下”;“右类书上”“右类书下”。而二级凡计则略有不同:“凡霸史上下”(按2种计)、“凡职官二种”、“凡类书一种”。可见“霸史”和“职官”的呼应是吻合的,而“凡类书一种”也当如此,其作“一种”是郑樵的失误,应当作“二种”。

其次来看第二个差异。在二级类目上,文中只有71个“凡某若干种”,即71个二级分类。但是郑樵在“道家”“五行”“医方”“别集”4个二级分类下又插入了“一二三”或“上下”的划分,如二级类目“道家”名称下先小字列出“老子”至“修养”25目,然后跳行书“道家一”,再跳行为具体书名,在“传”“科仪”“外丹”三目的具体书名前分别加“道家二”“道家三”“道家四”,但都没有类似“右道家几”的凡计,只有全部道家最后有凡计“凡道类二十五种”。“五行”类所加为一至四,“医方”类所加为上下,“别集”类所加为一至五。

如果严格按照凡计来看,那么“凡道类二十五种”表示“道类”就是一个二级类目,但完全无视这种“一二三”的划分似乎未能深入理解郑樵的用心,也过分拘泥于统计规则。并且,这种“一二三”的情况与前述“类书”上下的问题有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将之综合起来,从形式、内容与旁证3个方面深入探究。

从形式上看,如前所述,“霸史”和“职官”各自凡计的呼应是吻合的,形式上具有范例作用,因而这种“上下”应当分别独立看待。其次,从所收图书内容上看,“霸史上”所收都是关于南北朝之书,“霸史下”所收都是关于唐末五代之书;“职官上”所记是汉晋南朝隋唐书,“职官下”所记是唐末五代宋书,可见其区别上下是有原因的。同样,“类书上”收宋以前类书,“类书下”专收宋代类书,因而其上下也应各自独立。而“道家”“五行”等所加区分也各自有一定独立性的:道家一为经典,二为传记,三为科仪内视,四为丹药;五行一为占筮,二为阴阳,三为命理,四为堪舆;医方上为本草,下为病理;别集一至五以朝代区分。以上这些命名并非《艺文略》中原有,是笔者体会所加,虽然极为粗疏,但能看出各小类内部的相关性与各小类之间的独立性。因此这绝非仅是出于卷帙繁多而进行的分节,而是和其他数百个类目共同体现了郑樵在分类上精益求精的一贯思想,也即前文所说的“类书如持军”的第一个维度:在同级类目之间,类目设置应当根据内容不同而加以尽可能详细的区分。

第三说旁证。这个旁证就是《编次必谨类例论六篇》的第二篇及第三篇。第二篇对全部十二类的三层类目设置所言甚详,因此许多研究者就将该篇末尾的总述直接视作《艺文略》类目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这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该篇本身有内在错误,二是其所述不完全符合《艺文略》实际情况。先说第一点。前11类的文句本身都没有问题,到第十二类,原文说“文类一类分二家,二十二种。别集一家为十九种书,余二十一家二十一种书。”前半句说文类共2家,后半句说别集1家和余21家,则共是22家;前半句说文类共22种,后半句说19种和21种,则共是40种。前后矛盾,其中必有错讹③。据《艺文略》文本的凡计,文类共有22个“凡某若干种”、40个“右某若干部”,因此《校雠略》的这句话可校改为“文类一类分二十二家,四十种。别集一家为十九种书,余二十一家二十一种书。”原文可能是因数字相涉而讹。校改之后,文末“总十二类,百家,四百二十二种”的结论也应改为“总十二类,百家,四百三十二种”。这个总计也曾被一些学者作为《艺文略》类目数量的结论,但这个数字和我们用《艺文略》凡计得出的结果仍有差异——这正是第二个问题:该篇的描述与《艺文略》实际情况有所不符。如经类按凡计为9家89种,而该篇称9家88种;五行家抛开一至四的问题,其种数按凡计为30种无误,而该篇称33种;别集家抛开一至五的问题,其种数按凡计为20种无误,而该篇称19种。对此有多种推测,如笔误、数字相近而讹,或《校雠略》与《艺文略》成书时间不同而郑樵有所改动。因此本篇的数字不能直接利用,但仍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我们注意到,该篇中说“类书一类为一家,分上下二种”,这对我们前述的类书类问题是重要旁证,说明我们认为类书家当作“两种”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

实际上之所以说这两篇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不仅是指其中所列的数字,更重要的是郑樵在此阐释的分类思想。细读第三篇文字,可知郑樵的分类思路是“不患其多”而精益求精的,这在该篇中体现为“谶纬不可合于传注”“以《仪礼》杂于《周官》可乎”等理论表述,在《艺文略》中则体现为具体的类目设置和“一二三”式的划分,两处同出一源,甚至《艺文略》中更进一步。该篇中说“易类”下分数、图、音、谶纬、传注等,“五行类”下分三命、元辰、九宫、太一等,而《艺文略》不仅体现了这样的区分,更把太一分入“五行一”,九宫、元辰分入“五行二”,三命分入“五行三”(这也可以从一个角度说明前述《校雠略》和《艺文略》之间有所修改的推测)。因此我们应当将“一二三”“上下”这样的划分理解为郑樵对《校雠略》中思想在实践中的进一步发展④。

那么郑樵何以不为“上下”“一二三”这类划分独立命名并清晰地设置层次呢?这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名称来对其加以合适概括(尤其是按时代划分的别集),另一方面如果将“一二三”等独立成一个层级,那么如道家类、别集类将出现四级分类(“诸子/道家/道家一/老子;文/别集/别集一/楚别集”),这势必对郑樵精心构建的完整的三级分类的结构造成破坏。这些突兀孤出的四级类目的存在将使“散四百二十二种书可以穷百家之学”无法完美实现。因此可以说,使用“一二三”式的划分是郑樵的折中变通之法,既保持了三级分类体系的整齐,同时又透露出一些类目间的独立性,这既是郑樵突破前人的地方,同时也是他被自己所局限之处。郑樵以分类精益求精的思路前无古人地开辟了完整的三级分类体系,然而同样在求精的思路下必然会出现了有些三级分类尚不够精确、不能完全包含的地方。面对隐约出现的四级分类的趋势,郑樵采取了折中的方法。假设他大胆地沿着这个思路继续前进,不考虑层次的整齐而持续往下划分的话,就会成了类似如今常见的如“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等分类体系,这将是一个伟大的前进,但这既非郑樵的时代所能允许,也与他推重会通的总体思想不相契合。

因此,现在我们对于《艺文略》类目的统计,应当在理解其思想的基础上,体现出“一二三”的划分,但又不能破坏郑樵的三级结构。所以对于“诸子/道家/道家一/老子”这样的四级分类,我们取消原第二层“道家”,直接把“道家一”“道家二”等升为二级类目,其余不涉及四级分类的就直接加入“一二三”的划分,这是最能符合郑樵分类思想的做法,既保持了整齐的“类书如持军”的三级分类体系,同时用“一二三”的独立体现郑樵“必谨类例”“不患其多”的重要思想。机械的数字统计并不是目的,不能因此而掩没了其背后蕴含的深刻内涵。于是我们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艺文略》的具体类目数量应为12类,82家,431种。

4 各家异说的差异原因分析

在得出具体的统计结论之后,可以以此为基准,考察造成各家说法差异的原因以及失误之处。

前揭各家说法中,姚、吕、王、张、程数家详细列出了各自所认可的《艺文略》类目表,现将各家说法列成下表(其中王重民与吕绍虞全同,见表1),并加上郑樵《类例论》的说法和本文结论两项,以便对比分析。

表1 《艺文略》第二、三级类目数量各家异说比较表

表中没有列出来新夏先生的统计。来先生在《古典目录学浅说》中讲到《艺文略》时,认为其划分是“十二类,百家,三七一种”[5]。在几年后重新撰写《古典目录学》中则认为应该是“十二类,八十二家,四百三十种”,并注释称“对类、家、种的数字,学者们有不同的计算结果。……我核查《通志·艺文略》各家后的凡计,实际数是十二类八十二家四三〇种。”[6]来先生的方法与本文一样采取了凡计的统计,但凡计中只说“凡类书一种”,因而来先生没有把“类书”上下独立出来,因此比本文结论少一种。

此外,与本文结论最接近的就是吕绍虞先生与王重民先生的统计了。吕绍虞先生的《中国目录学史稿》第三章第三节和王重民先生《中国目录学史论丛》第三章第八节都详细列举了《艺文略》类目,并统计为12大类,82小类,442种(合计一)。二家所列细目相同,据细目统计(合计二)则实际为82小类,436种(自身差异在“别集类”)。与本文的差异一是正史类将“宋齐梁陈书、后魏北齐后周隋书”分开计为“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多了6种,二是文类漏举“别集诗”一种。这样去6添1则适与本文结论431种相同。

姚名达先生在《中国目录学史》的《分类篇》里以图表形式列出了《艺文略》的分类,并统计为12类,155小类,284目(合计一),但是按照其所列举相加实际应为157小类,282目(合计二)。与本文差异在于,首先姚氏将如“道家”一至四等划分合并算作一小类,其次又将“乐”“小学”“五行”等类的三级类目与二级类目相同的升为二级类目,因此出现许多三级类目数量为0的情况。可以看出,姚氏的分类态度是认为同级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分类如果相同,就没有独立的必要,遵守了“分类必须体现不同”的原则。这种原则有一定的现代科学性,但如前文所述,这并不符合郑樵“类书如持军”的思想,郑樵是有意重复的。此外,姚氏的小失误还包括“正史类”分“宋齐梁陈书、后魏北齐后周隋书”为“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隋”,“编年类”分“魏吴”为二,“杂史类”分“魏晋”为二,“地里类”分“都城宫苑”为“都城、宫苑”并多“塔寺”一目,“艺术类”漏掉了“艺术总”,“医方类”分“明堂针灸”为“明堂、针灸”,大多是由于二级分类后的列目与凡计本有出入,姚氏据列目而未核凡计。

张舜徽先生在《中国文献学》第八编第四章里抄录了《艺文略》的分类,但没有给出明确数字或说明[10]。张先生大体按照《艺文略》所列的细目过录,以大字作一二级分类,小字作三级分类。“乐”“小学”“五行”“艺术”“医方”“文”等大类下径列小字,“霸史”“职官”“类书”下列“上下”;“故事”“儒术”“法家”等下空白。根据字体大小拟测,张先生也舍掉了许多二级分类,这一点与姚名达类似。此外张先生的小失误还包括其“经解类”的“经解”目作“通义”,“仪注类”分“王国州县仪注”为“王国州、县仪注”,“道家类”合“内视、导引”为一等。

程千帆、徐有富二先生合著的《校雠广义·目录编》第四章第三节里抄录了《艺文略》的分类,也没有给出明确数字[11]。其所列大体与张舜徽先生形式相同,以大字作一二级分类,小字作三级分类。而与张先生的不同在于,其保留了许多二级类目,如“乐”“小学”“五行”“艺术”“医方”“文”等大类下先以大字列“乐”“小学”等二级类目,再以小字列三级类目,除去“文”类未按郑樵的体系外,其余大体沿用了郑樵的凡计,只是省掉了许多与二级类目相同的三级类目。此外,其小失误还包括列举中“易类”分“论说”为二,“杂史类”合“隋、唐”为一,“传记类”合“名号、冥异”为一,“道家类”合“内视、导引”为一,“艺术类”漏举“画图”一目⑤。

张富祥先生在《宋代文献学研究》第二章第二节抄录了《艺文略》的分类,对二级类目,他将所有的“上下”或“一二三”合并,故为71类;对于三级类目,他虽按照凡计抄录为431种(与本文同,类书上下算2种),但其后分析称类目分上下或按时代划分均不合理,应当合并分上下或仅以时代划分的若干种,“那么种数就应该减少47种”,“12大类、71小类、384种才是它的真实分类体系”[8]。如前所述,这种合并是不符合郑樵思想与本意的。

此外,还有12类,100家,432种的说法(如朱天俊等);12类,100家,422种的说法(如《郑樵评传》等),两者都源自郑樵《类例论》,不同之处在于一个经过修正,一个照录郑樵原文,其误已见前文分析。另外更有其他不同的结论,大都是统计方式不妥或根本没有理解郑樵的分类思想,不待详辩其非。

5 结语

《艺文略》类目具体数量长期以来众说纷纭,这并不仅仅是一个数字问题,更重要的是其背后体现出的研究者们对郑樵分类思想和体系的认识不够充分,尤其是“类书如持军”的目录学思想即分类方式尚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对于《艺文略》的类目数量的研究,首先要对郑樵的目录学思想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用恰当的标准进行统计,在出现矛盾或疑惑时,不要过于拘泥机械的方法或数字,而应当从郑樵的分类思想加以把握,从前后文体例、收书内容等多方面进行考察,这样得出的类目数量才更加准确、更能体现郑樵的思想。本文通过上述方法,最终得出《通志·艺文略》具体类目数量是12大类,82小类,431种的结论,这不仅解决了众说纷纭的类目数量问题,更有助于推进对郑樵目录学思想的认识与研究。

注释:

①“四百二十二”这个数字是有问题的,详见后文。

②如“经解”家列目中缺“经解”一种,“算术”家列目中缺“算术”一种,“艺术”家列目中缺“艺术”一种等情况。

③此处文字据王树民点校的《通志·二十略》,王氏对该段文字并没有出校勘记,表明这段文字在其所参校的众多版本中并无异文。按王氏的参校本中包括元大德刻元明递修本《通志》,这是现存最早的《通志》版本,《中华再造善本·金元编》中即收有此本。考再造本中此处文字与王氏点校本同,故可信王氏所参考诸本于此并无异文。

④郑樵在《通志·校雠略》的《崇文明于两类论一篇》中称赞《崇文总目》说“杂史一类虽不标别,然分上下二卷,即为二家”,这一称赞的关注点即体现了不标名目而隐为区别的思想。

⑤以上所举小失误在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程千帆全集》第三卷《校雠广义·目录编》中均已改正并用方框标出,见该书107-1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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