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宪法学的观念及其反思

2018-10-15 01:25梁杰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领导权

梁杰

【摘要】陈端洪教授正视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一面,提出了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宪法学观念,通过虚拟的“领导权”概念,构建了五个根本法的宪法观。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试图通过对现行宪法的事实运作的权力规则体系以及动力结构,研究中国的现行宪制是如何产生、演变与落实的,探究宪制的正义性价值,树立规范主义的宪法学标准。

【关键词】政治宪法学;规范主义;规范宪法学;领导权;宪法解释学

北京大学陈端洪教授在2008年发表了《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标志着政治宪法学作为一个思想学术派别开始兴起。政治宪法学以一种新的思想理论路径、概念体系、方式方法,乃至问题意识、价值取向,开始逐渐打破意识形态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占据的主导研究格局,使宪法研究直面真实的中国宪制。

一、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宪法学观念

政治宪法学认为宪法的政治性对于中国现代宪法学来说,“政治宪法”是其核心问题,它集中体现在中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宪法结构之中。政治性与宪法性,是中国宪法学的中心问题。陈端洪教授在《一个政治学者和一個宪法学者关于制宪权的对话》和《宪法学的知识的界碑》文中,确立了宪法学的政治学基础.就是基于政治权力的制宪权,是政治宪法学的根本。陈端洪教授从卢梭、霍布斯和施米特的理论出发,前两者区分了人民主权以及直接的制宪权,而且是不断的革命,或人民出场,永久的在场;后者区分了宪法与宪法律,宪法基于主权者的政治决断,是政治意志的直接赋权。

政治性与宪法性,这是中国宪法学的中心问题,也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宪法创制以及宪法解释的根本问题。2008年,陈端洪教授发表了《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对中国宪法的政治性作出了以权力为基础的政治宪法学解释。陈端洪教授认为,社会主义理论用阶级分析的国家概念取代了法律秩序的国家概念,相应地,“统治权或权力,也不是一种和个人权利相对接的法权,而是一种实力,甚至被定义为一种暴力。现代国家一般把权力关系解释为“命令的权利——服从的义务”的法权关系,而社会主义理论把权力关系解释为“压迫——被压迫”的事实状态。换言之,就是用专政( dictatorship)来表达统治权。…‘根据这样的权力观念,宪法是什么?宪法是权力的派生物,而权力是一种事实,因此,宪法乃是权力事实的附属品和工具”。因而,“政治本身就是宪法”。

紧接着,陈端洪教授在该文中提出了从中国现行宪法文本结构尤其是序言发现中国宪法有五个根本法的宪法观,即第一根本法“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第二根本法是“社会主义”、第三根本法“民主集中制”、第四根本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五根本法“基本权利”。

第一根本法是中国国体内在需求明确国家权力分配的原则,根据宪法第一条的规定,结合宪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国的主权者或制宪权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但是,中国宪法第一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陈端洪教授进一步称之为“工人阶级的领导权,进一步说就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他认为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就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第二根本法依赖政治决断来实施,是“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

第三根本法是权力的组织原则和具体结构,宪法第三条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央地方关系两方面。

第四根本法是把国家的根本任务入宪,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把宪法和中华民族的历史命运联系起来,否则无法解释过去三十年中改革措施和宪法关系。

第五根本法虽然在宪法序言中没有明文涉及权利保障,但宪法专设一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是宪法成其为“高级法”最主要的理由。

从陈端洪教授论证的五个根本法来看,权力无疑是其核心或基础,其中第一根本法关于国家权力的分配和第三根本法关于权力的组织和结构,尤为直接。第二根本法在他看来也是基于权力作出的政治决断。第四根本法本质上是权力的运用与宪法的规范性之间的关系,过去三十年中的改革措施很多是突破了宪法的规范,违宪行为的合法合理性需要用纲领性的国家根本任务来解释。第五根本法无疑为权力的限度设定了界限,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规范主义的政治宪法学观念

政治宪法学没有放弃宪法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宪法学既是一种规范主义,又是一种宪法解释学,而且它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相对说来,陈端洪教授的政治宪法学尽管仍然是基于宪法解释的,并且也并没有完全祛除规范主义的价值诉求,从他在《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提出了中国宪法的精神是从富强到自由,这个自由的宪法结构无疑显示出他对于宪法规范的认同,但他的宪法解释和规范主义是明显弱化的。

宪法的规范价值是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根本性区别。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规范价值是前设的,在规范究竟来自哪里的实质问题上都没有触及政治维度,而是仅限于权利保障维度,规范就是宪法的权利保障条款且落实在宪法案例之中。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争论只是关于解释与规范何者优先的问题,但忽视政治宪法的规范性则是它们共同的特征,它们批评政治宪法学不讲规范,仅仅盯住权力的运作系统,忽视权利保障,漠视宪法的司法化,以宪法取代宪法律。

政治宪法学与并不否认日常法治状态下的宪法规范以及宪法解释,但认为这些规范内容以及基于法条和案例的解释在中国当今的宪法以及宪法实施中不是中心议题,中国的宪法学应该正视中国的政治状态或应该正视中国的“政治宪法”。首先,直面中国宪制的真实的规则,看清其中事实运作的权力规则体系以及动力结构,进而搞清楚这个中国的现行宪制是如何产生、演变与落实的。其次,政治宪法学更为关注谁之正义,探究宪制的正义性价值,即关注和探索宪法的规范性问题,树立规范主义的宪法学标准。一个不关注或漠视规范价值的宪法学理论只能是强权的逻辑,而不是宪法或宪政的逻辑,因此,规范主义与政治宪法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

政治宪法学的规范主义立足中国宪制的真实语境,从政治宪法中寻找或挖掘规范价值或宪法的正义性价值,从政治本身中提炼出规范。从宪法的司法化以及权利保障视角探讨宪法规范与宪法解释问题,固然是日常政治时期的宪法学通则,但这种视角及其方法论对于中国宪制是无效的,中国宪制的根本问题依然在“政治宪法”上。

高全喜教授在《政治宪法学的兴起与嬗变》一文认为中国宪法的规范性包含二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革命之后的宪法守护问题。任何一个现代国家的立宪建国都经历了人民革命的政治变革,进而建立起一个现代的共和国或立宪政体,立宪的根本意义在于守护革命之成果,是通过宪法来终结革命,进而建立一个宪制政府,通过宪法实施人民主权和民主治理。

第二,政治宪法学所倡导的规范性,基于延续三十年的改革进程中的保守改良主义,体现在四个修正案的内在宪法逻辑之中。修正案从内容上看,涉及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是对“人民共和国”的重新理解和定位,第二是将社会从国家中释放出来,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初步分离,第三是依法治国、私产保护和人权条款入宪,确立了新宪政设计的指导原则和精神基础。四个修正案的逻辑却是非常清晰与明确的,它们具有内在的逻辑的一致性和统一性,统一性指向宪政宪法的改革宪法,一致性指向从革命宪法到改革宪法到宪政宪法的改良主义宪制路径。总而言之,修正案构成了一部新的宪政设计。

从上述意义上说,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都强调宪法的规范性,都认为没有规范就没有宪法,但是政治宪法学只有在其目标的达成之际,才能在关于权利保障和司法案例等涉及日常法治的“自由规则”方面,与规范宪法学、宪法解释学匯合在一起。

三、对中国政治宪法学观念的反思

陈端洪教授把政治权力视为宪法学的根基,由此划出了宪法学的界碑,这无疑击中了宪法解释学和规范宪法学的软肋,具有在政治学层面的意义。对于陈端洪教授的政治宪法学,尤其是他把宪法与政治权力以及政治决断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权力为基础提出的五大根本法的政治宪法学观念,引起了学界的巨大争议。

陈端洪教授的政治宪法学观念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虚拟的“领导权”概念之上,把工人阶级的领导等同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权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领导是“率领并引导”的意思,没有他所谓的“命令的权利——服从的义务”的法权关系或者社会主义理论的权力关系“压迫——被压迫”,否则,中国共产党怎么体现“率领并引导”中国人民呢?在第一根本法中,他实际上否认了中国人民作为制宪权主体或者主权者的宪法地位,断定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的制宪权主体或者主权者。在他的逻辑体系中,因为“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就取得了绝对的权力。中国共产党正是使用绝对的权力,作出政治决断,选择了第二根本法社会主义。虽然,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不能佐证陈端洪教授“领导权”观点的正确性。中国共产党领导,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互动关系,必然内在的包含了中国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事实。

陈端洪教授的政治宪法学观点,主要是以宪法的序言为指导概括出来的。高全喜教授认为,中国的宪法具有描述的叙事性与规范性的一般特征,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就是关于中国革命建国的历史叙事,奠定了中国之政治宪法的合法性理论基础。在宪法序言以及宪法的权力结构条款中,宪法就具有了约束国家政权的法律效力,即任何人和机构,都不得高于宪法,不受宪法的制约。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属于一种实证主义的宪法观。现行的宪法序言不只具有实证主义宪法学的规范价值意义,也不仅是陈端洪教授总括出来的现实主义宪法五大根本法的政治内容,而是关涉宪法正义或正当性的规范性。

宪法序言无疑属于宪法的一部分,具有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序言是规范国家(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宪法正文是规范国家的行为(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序言不是“描述的叙事性”,而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奋斗成果。因为,宪法序言第一段所言为中国,且是光辉灿烂的文化和光荣的革命传统相结合的中国;第二段至第四段总结了一八四零年以后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英勇奋斗。宪法序言前五段都是以历史定性的方式描述并突出了中国人民的革命传统。高全喜教授一直主张通过宪法终结革命.因为他深悟到宪法序言对革命的崇仰。把中国人民的革命历史写入宪法序言,是中国特有的政治智慧。通过思想规范,历史将不会被篡改或重写,对社会主义制度是最大的稳定器。面对现在社会上广泛存在的“篡改历史”、“污蔑英烈”等政治现象,就能深深体会到中国宪法序言的伟大功绩,她确保中国在历经八十年代学潮动荡和现时代的强力反腐,都能保障国家政治制度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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