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楼加装电梯, 可申请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18-10-17 01:24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9期
关键词:住宅楼委托业主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省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正式启动。《指导意见》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指导意见》提出,本单元或本栋住宅楼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申请主体,负责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承办主体代办上述工作,但应当与承办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指导意见》提出,申请主体自行或者委托街道、社区、物业组织同一单元或同一栋住宅楼的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担进行充分协商。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用部分业主的同意。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指导意见》明确,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使用以下资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消息来源:《生活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話栏输入关键词“加装电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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