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球乐》与“抛打曲”关系考论

2018-10-18 11:15徐文武高印宝
中国韵文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抛球曲调

徐文武,高印宝

(河北大学 文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唐代宴饮之风盛行,筵席间的酒令游戏和歌舞表演随之兴起。据记载,唐时酒令主要有三大类型,即“骰盘令”“律令”“抛打令”。而“抛打令”在行令时多配有“抛打曲”,学界多根据刘禹锡《抛球乐》词作内容,认为《抛球乐》来源于“抛打曲”。“抛打曲”一词最早见于元稹和白居易诗歌的自注中,其含义虽普遍认为是配合行“抛打令”的曲子,但学界对《抛球乐》与“抛打曲”的认识较为混乱,尤其是在“抛打曲”的含义及产生时间的问题上,以及《抛球乐》与“抛打曲”之关系的问题上,都还有深入考察的空间。本文主要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根据《抛球乐》作为“抛打曲”的线索,辨析其最早是否起源于“抛打曲”。

一 “抛打曲”含义与产生时间

任半塘先生《唐声诗》云:“《抛球乐》——创始:唐教坊抛打曲,玄宗开、天间人作。名解:酒筵中抛球行令歌之,故名。”认为《抛球乐》创始于“教坊抛打曲”,为开元、天宝年间人作,任氏又根据唐诗勾稽出一些“抛打曲”名,但对“抛打曲”的定义及产生的时间却言之不详。

(一)“抛打曲”释义

与“抛打”一词密切相关的有三个概念:“抛打令”“抛打曲”“抛打舞”。三者作为“抛打令”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完成抛打酒令的行使。目前学者多将三者分开研究,欲知“抛打曲”之义,则须将其还原于整个“抛打令”的背景之中,进行全面的理解。

“抛打曲”一词最早出现在元稹与白居易的诗歌自注中,元稹《店卧闻幕中诸公征乐会饮因有戏呈三十韵》:“‘红娘留醉打’,自注:《舞引》《红娘》,抛打曲名。”白居易《代书诗一百韵寄微之》:“‘打嫌调笑易,饮讶卷波迟’,自注:抛打曲有《调笑》,饮酒曲有《卷白波》。”这些诗句皆描写筵席间行“抛打令”的情景,所提到的曲调名皆以“打”字引领。“打”有“打令”“行令”的含义,同时,也有专指行“抛打令”的含义。前者范围广泛,酒令种类多样;后者专指酒令中的“抛打令”一类。由于“打”字词义多样,故元、白在诗句下皆有自注,特意注明诗中所写的曲调是“抛打曲”,则此处“打”字为行“抛打令”之义,而并非指广泛意义上的酒令。

综合目前学者对“抛打令”的研究,其含义即指:筵席间以香球、杯盏、花枝等器物周环巡传于宾客之间,配合乐曲之拍定其巡传始终,曲终时或把球抛向他人,从而定出行令之人;而后行令之人则须按照“送、摇、招”等动作行“抛打舞”进行劝酒,若舞时不合章程则要罚酒自饮。以某些器物如香球、杯盏、花枝等巡传抛打,其器物名也可代指具体的酒令名称,如“香球令”便指以“香球”抛打行令。因此,“抛打令”总括以某些器具巡传抛打的一类酒令名称,具体包括“香球令”“杯盏令”“鞍马令”等。以奏乐而定抛打器物的巡传始终,所奏的乐曲便称作“抛打曲”,唐诗在描写“抛打曲”时,多将其呼为“打某曲”,如“打嫌调笑易”“红娘留醉打”等。许多乐曲曾被用作“抛打曲”,如《调笑》《红娘子》《还京乐》《义阳主》《玉树后庭花》等(详见下文统计)。其中的《调笑》曲或是最常用的“抛打曲”,故白居易诗有“打嫌调笑易”,而嫌其太容易;另外白居易诗有“柘枝随画鼓,调笑从香球”,即指奏抛打曲《调笑》以配合行“香球令”。随着“抛打令”的发展,行令时也渐有歌妓表演歌舞的情形。以“香球”等器物承接“抛打曲”之节拍而巡传于筵席间,得到香球的人则须按“抛打舞”的章程进行劝酒,此阶段的舞蹈即 “抛打舞”。关于“抛打舞”,任半塘和王昆吾两位学者多有阐发,最大的贡献是将其中的“招”“摇”之号与敦煌舞谱相联系,但整体关于“抛打舞”形制的论述仍比较模糊。尹占华《唐人酒席间的歌舞与酒令》一文则综合前人研究,对“抛打令”包括“抛打曲”“抛打舞”进行了细致的探讨,较为完善。有关“抛打舞”的史料记载主要有以下:

《唐语林》:“璧州刺史邓宏庆,饮酒置平、索、看、精四字。酒令之设,本骰子、卷白波、律令。自后闻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有招、摇之号。”

刘颁《中山诗话》:“唐人饮酒,以令为罚……大都欲以酒劝,故始言送,而继承者辞之,摇首接舞之属,皆却之也。至八遍而穷,斯可受矣……俗有谜语曰:‘急打急圆,慢打慢圆,分为四段,送在窑前。’初以陶瓦,乃为令耳。”

朱熹《朱子语类》卷九二:“唐人俗舞谓之打令,其状有四:曰招,曰摇,曰送,其一记不得。盖招则邀之之意,摇则摇手呼唤之意,送则送酒之意。旧尝见深村父老为余言:其祖父尝为之收得谱子,曰:‘兵火失去。’舞时皆裹幞头,列坐饮酒,少刻起舞。有四句号云:‘送摇招摇,三方一圆,分成四片,得在摇前。’人多不知,皆以为哑谜。”

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六十一引《赞宁要言》:“尝闻风俗间言:饮酒欲劝,无由自醉,得劝则沉湎矣。乃有设舞手,即解之时,欲以酒属前人,则舞手招之,前人辞之,则舞手拂焉。又以手作期刻之势,以愠其不饮,前人不受,作叩头之状。如是则有招也,拂也,期也,头也,而后机巧生焉,以四字合为章段,伺其手舞不及乐拍、不合律者,皆谓为犯酒家令也,主者以分数罚之。”

综合前人研究及以上史料记载,则知“抛打舞”亦指唐人俗舞、打令,有“送、摇、招”等动作。“送”“招”皆谓招手某人向其送酒之意;“摇”或谓前人摇首不受之意,或谓摇手呼唤之意。由这些动作组成“抛打舞”,作为行“抛打令”的重要一环。“传球从乐”以定行令之人,按动作进行“抛打舞”,则决定了最后饮酒之人。若行令之人没有违反“抛打舞”的“招”“摇”“送”等动作以及次序,则或舞八遍之后被劝酒之人须受之饮酒;若行令之人动作不符合“抛打舞”的要求,或是动作错误,或是动作不合次序,则算作违反章程,行令者须罚酒自饮。随着发展,这种“抛打舞”或可单独称作“打令”,即朱熹所谓唐人“俗舞”,单独作为舞蹈酒令而使用。

由此,“抛打曲”的含义便基本可知了:即作为“抛打令”兴盛之后的产物,用于筵席间行“抛打令”时的伴奏曲,行令时以“香球”等抛打器物承其节拍而巡传于筵席间,曲终时得球之人需行令劝酒。

(二)“抛打曲”产生时间

《抛球乐》作为“抛打曲”的一种,考察其起源则须判断“抛打曲”的产生时间。“抛打曲”作为行“抛打令”时伴奏的乐曲,必定是随着“抛打令”的产生而产生,或者是在“抛打令”产生稍后的时间阶段,当时的人渐将行“抛打令”时的伴奏曲简称为“抛打曲”,必不能早于“抛打令”产生的时间。

首先,关于“抛打令”产生的时间,《唐国史补》和《唐语林》的两段材料非常重要。李肇《唐国史补》卷下记载:

古之饮酒,有杯盘狼藉、扬觯绝缨之说,甚则甚矣,然未有言其法者。国朝麟德中,璧州刺史邓宏庆始创平、索、看、精四字令,至李稍云而大备,自上及下,以为宜然。大抵有律令,有头盘,有抛打,盖工于举场,而盛于使幕。

这段史料记录了唐代酒令发展的基本历程,有两个人物在唐代酒令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分别是邓宏庆与李稍云。基本所有的记载都以麟德(664—665)年间邓宏庆为唐人酒令的创始者,其创有“平索看精”四字令。而李稍云则是酒令章程发展时期的代表人物。关于李稍云的生平,项楚先生的《令章大师李稍云》一文考证详尽。敦煌歌辞《高兴歌》:“壶觞百杯徒浪饮,章程不许李稍云。”可知李稍云擅长酒令章程。开元五年(717)春,李稍云于曲江沉舟而亡。可知,麟德(664—665)年间到开元五年(717)之间,是唐人酒令的发展期。

又据《唐语林》记载:

璧州刺史邓弘庆,饮酒置平、索、看、精四字。酒令之设,本骰子、卷白波、律令。自后闻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有招、摇之号。其后平、索、看、精四字与律令全废,多以“瞻相”“下次据”上酒,绝人罕通者。“下次据”一曲子打三曲子,此出于军中邠善师酒令,闻于世。

从中可知唐代三大酒令的基本发展情况:最先流行的酒令是骰盘令和律令,骰盘令行令方式最为简单,根据掷骰子按采数行令。律令则以邓宏庆、李稍云的贡献最大,王昆吾云:“‘律’的涵义是酒令规则,当时又称‘章程’或‘令章’。”故歌辞有“章程不许李稍云”的描写,作为令章大师,可知李稍云的酒令贡献多是律令一类。因此,在开元年间流行的酒令还是骰盘令与律令。《唐语林》又说“自后闻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有招、摇之号”,可知在骰盘令与律令之后流行起来的才是“抛打令”,但“抛打令”具体在何时产生并流行,从中无法看出。

其次,由于“抛打令”在行令过程中普遍需要使用乐曲伴奏或歌女伴舞,便需要有歌妓来承担这项任务;又喧闹行令多发生在家宴上,则需要有发达的家宴环境。家宴中的歌妓不可能尽是教坊歌妓,因为玄宗时期教坊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一般只服务于曲江宴这类的大型宴会上,并且需要提前通过奏请。因此,只有在家宴以及家妓两者皆具备的条件下,才可能产生“抛打令”。再者,开元、天宝时期,朝廷对官员配备妓乐有着严格的要求。《唐会要》卷三十四记载:“神龙二年(706)九月,敕:‘三品以上,听有女乐一部,五品以上,女乐不过三人,皆不得有钟磬。凡师教乐,淫声、过声、凶声、慢声,皆禁之。’”即神龙二年(706)及其以后的时期内,只是少数高级官员配有极少数的乐妓,并且禁奏淫声。直到天宝十年(751),朝廷对官员配乐的限制才进一步放开:“天宝十载(751)九月二日敕:‘五品以上正员官员、诸道节度使及太守等,并听当家蓄丝竹,以展欢娱。’”到天宝十年(751)时,节度使、太守一类的官员才允许蓄养家妓,但低级的官员仍然无权配用。安史之乱后,打乱了正常的秩序,教坊乐人四散各地,多服务于地方官员。但直到元和五年(810),朝廷才正式不禁公私乐:“元和五年(810)二月,宰臣奏请不禁公私乐,从之。”自此之后,由于朝廷允许地方官员配备妓乐,地方的州府很快便筹备了自己的妓乐:“宝历二年(826)九月,京兆府奏:‘伏见诸道方镇,下至州县军镇,皆置音乐以为欢娱……伏请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从此,朝廷允许地方州府组建自己的音乐队伍而不受教坊的管理。这种政策的放开,对家宴以及家妓的发展影响巨大。木斋在《曲词发生史续》中对此评价道:“他的这一奏请,可以视为是音乐制度史的重大事件。因为,这一制度极大地改变了原先由宫廷垄断音乐消费的局面,从而造成了地方州刺史州宴、家宴的兴起。”以上可知,元和五年(810)之后,由于地方州府得到政策的允许,大力筹备妓乐,州宴、家宴也随之盛行起来,在家宴上行“抛打令”便有了音乐条件的支持。“抛打令”在这一时期才有条件产生并盛行,因而生活在这一时期的白居易、元稹、刘禹锡等诗人的诗作出现大量筵席间行“抛打令”的描写。由此可知,“抛打曲”这一名称相应的也应产生于这一时期。

最后,从“抛打曲”的来源来看,其产生的时间也是在盛唐教坊曲充分发展之后。根据诸多“抛打曲”如《红娘》《调笑》《义阳》等皆来自教坊曲,王昆吾认为“抛打令是吸收了教坊歌舞的一项伎艺……抛打令晚于律令、骰盘令而产生,出现在教坊盛期,即出现在开元至贞元的几十年间”。将“抛打令”产生的时间划分在基本囊括整个六世纪百年的时间里,范围不免太大,且倾向于盛唐时期。但盛唐时期的教坊曲只是为“抛打曲”提供了曲调来源,“抛打令”的产生则还需要家宴、家妓条件的支持。根据上文论述,“抛打令”产生于骰盘令、律令之后,其产生时间应当在公元810年左右朝廷不禁公私乐之后,而不宜将“抛打令”产生的时间推断过于靠前直至开元时期。

二 《抛球乐》与“抛打曲”之关系

上文详细论述了“抛打曲”的含义及其产生的时间,主要是为了判断《抛球乐》曲调与“抛打曲”的关系。由于《抛球乐》曲名之“抛球”与“抛打令”中的“香球”“抛打”字面意思比较接近,因此前人对二者的认识较为混乱。或如任氏直接认为《抛球乐》“创始于教坊抛打曲;酒筵中抛球行令歌之,故名”,或如王昆吾云“《香球》一名见《唐语林》卷八,云是抛打曲,此曲应即《抛球乐》”,认为“抛打令”所用的“香球”是抛打曲名《香球》,是《抛球乐》曲调的别名;又或将“香球令”当作“抛球乐令”,云两者“应是关于同一种酒令游戏的两个不同的名称”。因此,要辨析《抛球乐》与“抛打曲”之关系,则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抛球乐》曲名是否又名《香球》;(二)“香球令”是否也称“抛球乐令”;(三)《抛球乐》曲调是否来源于“抛打曲”;(四)《抛球乐》曲调是否来源于“抛打令”。

(一)“香球”非是《抛球乐》曲名

王昆吾将“香球”称为曲调名《香球》,并认为是“抛打曲”,等同于《抛球乐》曲。关于这个问题,主要在于王昆吾以及任氏误解了《唐语林》的相关记载:

璧州刺史邓弘庆,饮酒置平、索、看、精四字。酒令之设,本骰子、卷白波、律令,自后闻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有招、摇之号。

任氏将此段材料中提到的“鞍马”“香球”与“调笑”并列,误认为鞍马、香球与《调笑》同类,皆是抛打曲名。王昆吾发扬了任氏的观点,并进一步认为“抛打类型的酒令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其中的各个分支,往往以乐曲为名。例如《唐语林》卷8所说的‘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即以三支乐曲为三种令名”,并总结了一系列抛打曲名,认为它们都是酒令名称,如《还京乐》《红娘子》《义阳主》等。

因《唐语林》这段文字多有不通之处,尹占华再次做了校补,在《唐人酒席间的歌舞与酒令》一文云:“《唐语林》卷八有述唐人酒令一条,文义颇难理解,王昆吾依文意作了校补,颇解疑团,但个别地方仍感有些不惬,再为校补如下:璧州刺史邓宏庆,饮酒至平、索、看、精四字。酒令之设,本骰子、卷白波、律令。自后(闻)[间]以鞍马、香球,或调笑、抛打。(时)上酒[时有]招、摇之号……(括弧内为误文或衍文,方括弧内为正文或补文)。”并指出“鞍马”“香球”属于同类物件,是作为酒席间用于抛掷之物,并非抛打曲名。另外,唐诗中的许多有关“香球”的描写也并非指曲调名,而是指行“香球令”时的抛打之物,如元稹《醉后赠人》:“香球趁拍回环匼,花盏抛巡取次飞。”张祜《陪范宣城北楼夜宴》:“亚身摧蜡烛,斜眼送香球。”因此,“香球”是用作抛打时的物件,而不是乐曲的名称,更不等同于《抛球乐》曲名。

(二)“香球令”不能称作“抛球乐令”

首先,没有任何资料记载过“抛球乐令”这一酒令名称,即便是胡震亨《唐音癸签》所云“《抛球乐》,酒筵中抛球为令其所唱之词也”,按其意也只能简称作“抛球令”而已。其次,由上文“香球”并非《抛球乐》的相关论证可知,任氏、王昆吾误解了《唐语林》的语句,误认为“香球”与《调笑》同为曲调名。而通过尹占华的辨析以及其他唐诗记载可知,“香球”只是抛打时的物件,不是曲调名,更不是《抛球乐》的别名。《抛球乐》作为曲调名,虽被用作“抛打曲”,但“抛打曲”何其之多,岂能将所有被用作“抛打曲”的曲调皆称作酒令名称?试看《红娘子》《还京乐》《义阳主》等被用作抛打曲名的曲调,可有用作“红娘子令”“还京乐令”“义阳主令”之酒令称呼?即便是白居易《东南行一百韵寄通州元九侍御澧州李十一》诗:“‘鞍马呼教住,骰盘喝遣输。’自注:骰盘、卷白波、莫走、鞍马,皆当时酒令。”诗中以“鞍马”对“骰盘”,明显是两种酒令名称,而非乐曲名;注中的“卷白波”,《唐语林》记载“酒令之设,本骰子、卷白波、律令”,明显是一种酒令名称;“莫走”,白居易诗注为当时酒令,也非乐曲名称。而王昆吾却将这些酒令名称皆当作曲调名,显然是不妥的。

总之,由于《唐语林》记载的舛误,误导了任氏与王昆吾对具体的抛打酒令与“抛打曲”曲调名称的认识,误将“香球令”“鞍马令”这些以抛打器物命名的“抛打令”当作是抛打曲名,从而将《抛球乐》曲名与“香球令”相混淆:或把两者都当作曲调名,误认为是一曲之两名;或把两者都当作是酒令名,误认为“抛打令”多以乐曲为名,从而误认为“香球令”又名“抛球乐令”。这种混淆,导致了《抛球乐》与“香球令”之间的混乱认识。所以,不能错误地将“香球令”称作“抛球乐令”,也不能错将“香球令”之酒令名当作曲调名,更不能将其认作是《抛球乐》曲调。

(三)《抛球乐》非来源于“抛打曲”

综合上文对“抛打曲”的论述,可知“抛打曲”是行“抛打令”时的伴奏曲,其产生时间约在公元810年左右。而早在崔令钦记录盛唐教坊情况的《教坊记》一书中便有《抛球乐》曲名的记载,明显早于中唐时期。事实上,“抛打令”在兴盛之初所用的“抛打曲”皆来自教坊曲,王昆吾也认为如此:“它是由妓女和文人共同创作的一种酒令。这不仅因为抛打酒筵总是有妓女参加,而且因为抛打令同教坊有关……《红娘》《调笑》《柘枝》《抛球乐》《义阳主》等抛打曲,都是来自教坊的乐曲。”

首先,“抛打曲”吸收了教坊曲(或来自教坊曲),而并非教坊吸收了“抛打令”而专门为其作曲。这一点可以从史料所记载“抛打曲”的相关情况得出,这些“抛打曲”原来本是教坊曲,“抛打令”兴盛后,人们才将教坊曲中一些适合的曲调用作“抛打曲”。唐代“抛打曲”的出处以及曲调本事来源情况,详见下表统计:

表1 抛打曲名统计与曲调本事来源

另外,王昆吾误将“鞍马”“香球”“莫走”等酒令名称当作抛打曲名,是对《唐语林》记载的误读,上文已辨析,因此,表中不列其名。由表1统计,有三点应值得注意:

1.“抛打曲”大多来自教坊曲,如表中所列的抛打曲名《红娘子》《还京乐》《抛球乐》《玉树后庭花》等,在《教坊记》中都有记载,皆是盛唐时的教坊曲。

2.这些教坊曲被称作“抛打曲”的时间集中于贞元、元和年间。如元稹、白居易、刘禹锡、施肩吾、张祜等描写“抛打曲”的诗人,早年皆生活于中唐贞元(785—805)、元和(806—820)年间,这也与上文推断“抛打曲”产生于公元810年左右的时间点基本吻合。由此可知,是“抛打曲”借用了教坊曲,而非盛唐时期的一些教坊曲来源于“抛打曲”。

3.被用作“抛打曲”的曲调,其本事来源皆与“抛打令”无关。如《还京乐》来源于玄宗还京之事;《玉树后庭花》来自陈后主宴饮之事,《义阳主》来自义阳公主与驸马反目之事,其他曲调如《红娘子》《调笑》《抛球乐》等,虽无相关的本事记载,但皆是盛唐时期的教坊旧曲,也非来源于中唐时期的“抛打曲”。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贞元、元和年间,随着朝廷逐渐放开对地方州府蓄养妓乐的限制,州宴、家宴随之盛行,为“抛打令”的产生与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再加上盛唐时期服务于宫廷的教坊曲繁盛,为家宴上行“抛打令”提供了充足的曲调来源,一些教坊曲由于符合行“抛打令”时的节奏要求,便被专门用作行令时的伴奏曲,而被当时的人称作“抛打曲”。《抛球乐》是盛唐教坊曲,并非创始于“抛打曲”;相反,其在中唐时期被借用作“抛打曲”,配合行使“抛打令”。《抛球乐》之所以被用作“抛打曲”,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打球乐》与《抛球乐》为同一个曲调,其创始之初便是为配合宫廷打球时演奏,《羯鼓录》存有其名,玄宗曾用作羯鼓曲,可见其曲调节奏必定鲜明欢快;“香球”在回环巡传时是应和着所奏“抛打曲”的节拍而进行的,行“香球令”时多有“香球趁拍回环匼”“香球带拍承”之类的唐诗描写,故需要节拍鲜明的曲调,节奏鲜明欢快的《打球乐》符合行“抛打令”的要求。二是在曲名上,《抛球乐》调名写“抛球”,与“香球令”的抛打器物“香球”名称相符合,筵席上以“香球”行令时,会使歌妓直观上将两者相联系;又由于“抛打令”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歌妓席间伴舞的情况,当球于酒席间抛掷之时,歌妓在一旁表演歌舞,活跃席间气氛,以球起舞,则或是《抛球乐》舞的特征。以此曲符合“香球”抛打令的主题,故被借用作“抛打曲”。王昆吾在《唐代酒令艺术》一书中也说道:“唐代的抛打歌舞则同西域的打马球或蹴球游戏有深刻的渊源关系,其法来自波斯。”

(四)《抛球乐》非来源于“抛打令”

胡震亨云:“《抛球乐》,酒筵中抛球为令,其所唱之词也,禹锡亦有作。”但胡震亨对《抛球乐》的论述也只是关于其用途的阐释,其依据只是刘禹锡《抛球乐》词的描写,不是对其起源的论述。事实上,胡震亨对唐人筵席间酒令章程的认识,也只是从元稹、白居易等人的诗歌描写而来,《唐音癸签》卷二十三,诂笺八云:

元白,白诗“鞍马呼教住,骰盘喝遣输。长驱波卷白,连掷采成卢。注:骰盘、卷白波、莫走、鞍马皆酒令。”又“打嫌调笑易,饮讶卷波迟。注:抛打曲有调笑令,饮酒曲有卷白波。”元诗:“能唱犯声歌,偏精变筹义。叫噪掷骰盘,生拧摄觥使。”又“曲庇桃根盏,横讲捎云式。”又“筹著随宜放,投盘止罚啀。红娘留醉打,觥使及醒差。注:舞引红娘抛打曲名。”读两家诗句,唐饮客章程可概见。

由此可见,明人胡震亨对唐人酒令的认识也只是读唐诗时的“概见”而已,其根据刘禹锡《抛球乐》诗作的描写内容而认为《抛球乐》是抛球为令时的唱词,也就不足为奇了。

任氏认为《抛球乐》“创始于教坊抛打曲,开、天间人作”。由上文论述可知这一说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教坊抛打曲”这一说法存在问题。上文阐述了“抛打曲”的产生时间及与教坊曲的关系,可知教坊曲并不包括“抛打曲”,也没有任何资料记载教坊有“抛打曲”一类曲名。教坊曲,尤其是盛唐时期的教坊妓乐,是专门服务于宫廷以及少数高级官员的,只有在曲江宴这样大型的宴会上,及第进士才有幸能享用教坊歌妓的服务;普通的私人宴会基本没有资格邀请到教坊的歌妓。宫廷之内的宴会到唐穆宗时期也还不同于普通私人宴会的喧哗欢娱,故唐穆宗对庶俗的宴会酣欢情景也只是听闻他人的转述:“穆宗好声伎,观教坊乐,问丁公著曰:‘比闻公卿云庶俗为酣燕,皆极欢娱,亦可为慰。’公著曰:‘此事诚不可嘉。且言,宾燕之礼,不继以淫。’”当唐穆宗对庶俗宴饮之欢娱褒扬时,大臣丁公著仍然激烈反对这种失礼的喧哗宴饮之风。可知在唐穆宗时期,宫廷宴会仍然保守着礼乐宴会的传统,并非如私人宴会的行令喧闹。尽管穆宗好声伎,但由于礼乐的限制以及大臣的反对庶俗之风,也只能以观赏教坊乐为乐。因此,服务宫廷的教坊乐不可能专门为宫廷宴饮创作“抛打曲”,教坊也并没有“抛打曲”这一曲子类型称呼,“教坊抛打曲”的说法有失妥当。

其次,“开、天间人作”的说法也欠妥。虽然任氏根据《教坊记》推测了《抛球乐》创始的时间为开元、天宝年间,但却是在《抛球乐》创始于“教坊抛打曲”这一说法的前提上进行论述的,认为是开元、天宝年间的人作的“教坊抛打曲”,这也是不恰当的。在中唐时期的教坊甚至还没有创作“抛打曲”的需要,盛唐开元、天宝间的教坊更不会为宫廷宴饮专门创作“抛打曲”了。实际上,盛唐时期的宫廷宴会,更多的是宾客观赏歌妓演唱,佐欢助兴而已,并且有着一定的秩序。比如李清照《词论》所记载的“歌者李八郎”的事迹:

开元、天宝间,有李八郎者,能歌擅天下。时新及第进士开宴曲江,榜中一名士,先召李,使易服隐姓名,衣冠故敝,精神惨沮,与同之宴所。曰:“表弟愿与坐末。”众皆不顾。既酒行乐作,歌者进,时曹元谦、念奴为冠,歌罢,众皆咨嗟称赏。名士忽指李曰:“请表弟歌。”众皆哂,或有怒者。及转喉发声,歌一曲,众皆泣下。罗拜曰:“此李八郎也。”

李八郎的故事便发生在盛唐时期的一次新及第进士的曲江宴会上。“既酒行乐作,歌者进,时曹元谦、念奴为冠,歌罢,众皆咨嗟称赏。”宴会开始后,饮酒奏乐,曹元谦、念奴等教坊名妓皆演唱助兴,可见在盛唐时期,即使是非服务于宫廷的曲江宴上,歌妓的作用也只是演唱歌曲供宾客观赏而已。“歌罢,众皆咨嗟称赏”以及李八郎中途胡乱插入歌唱,众人的反应则是“众皆哂,或有怒者”。可见其宴会是有秩序的形式,众人都是有秩序地欣赏歌妓表演。若有人在宴会中扰乱秩序,甚至会激怒宾客,与喧哗打闹的庶俗酒筵行“抛打令”的情景显然不同。由此可见,服务于宫廷的教坊在盛唐时期也没必要为宫廷的宴饮创作“抛打曲”一类的曲子。

最后,根据上文对“抛打曲”产生时间的考察,“抛打令”应是在公元810年左右的元和年间产生并盛行的。在盛唐开元、天宝时期,俗饮酒令依然是骰盘令与律令的盛行期。盛唐时期的教坊管理严格,基本只服务于宫廷;而宫廷宴饮在中唐仍以观赏歌妓演唱为主要娱欢形式,保持着礼乐的传统约束,而不同于私人俗饮的狂欢之风,教坊没有为宫廷宴饮使用“抛打令”而创作“抛打曲”这一必要。因此,任氏虽然根据《教坊记》推测了《抛球乐》创始的时间,但过程却是在《抛球乐》创始于“教坊抛打曲”这一前提上进行论述的,可见也是有所不妥的。所以,《教坊记》所记载的《抛球乐》曲调早于“抛打令”而产生,而非起源于“抛打令”。

结语

总之,《抛球乐》与“抛打曲”之间的关系,由于“抛球”“香球”“抛打”等名称的相似,前人对此多有混淆。因此,多将《抛球乐》曲调的起源归于“抛打令”或“抛打曲”,甚至将《抛球乐》曲名与“香球令”名称混为一谈,将二者误作一曲之两名,或误作一酒令之两名。“抛打曲”是行“抛打令”时的伴奏曲,作为“抛打令”的一个音乐组成部分,产生于公元810年左右的元和年间,所用的曲调多是盛唐以来的教坊曲,这些教坊曲创始之初的目的并非是专门为了服务“抛打令”,而多另有其他本事来源,用于宫廷贵族欣赏。因此,“抛打曲”与教坊曲之间的关系就清楚了,即“抛打曲”不是教坊曲的一类,历史上也没有“教坊抛打曲”这一说法。用作“抛打曲”的曲调原本都是产生在教坊,服务于宫廷。贞元、元和年间,随着朝廷对地方州府配备妓乐权限的逐渐解除,州宴、家宴随之兴起,筵席间的“抛打令”便出现及流行起来,一些适合于伴奏“抛打令”的教坊曲被借来演奏,被当时的人呼作“抛打曲”。由此,《抛球乐》与“抛打曲”之间的关系也就明确了,即记载于《教坊记》的《抛球乐》曲名,在盛唐时期服务于宫廷欣赏,中唐元和年间被用作“抛打曲”,配合行使“香球令”,流行于中晚唐筵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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