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管理对策

2018-10-19 16:09林可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5期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暴露出很多严重的风险,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是严重的冲击,有些高风险金融活动已经威胁金融企业自身的安全和发展,同时也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和需求者的合法权益,在陈述互联网金融公司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其危害,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危害;管理

1.问题提出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疯狂发展到疯狂倒闭,仅2018年上半年,就有善林金融、雅堂金融、唐小僧、联璧金融、管家金服、意隆财富等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暴雷”,少则几亿、多则几百亿融资规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轰然倒闭,几千、几万、成百上千万的投资者血本无归,一方面给成百上千万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另一方面严重动摇我国的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动荡。因此,作为政府必须履职尽责,进行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作为金融公司必须进行风险管控;作为金融活动投资者和需求者,必须能够有效识别风险,避免金融损失。

2.互联网金融现状

(1)公司良莠不齐。互联网金融公司出现至今仅仅20多年的时间,在我国发展起来主要是近10年左右的事情。据统计,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数千家,2015年初可查的有3000多家,这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从国有四大银行到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等大公司,也有地方的小公司,企业资质差别大,业务能力有着巨大差异,优质公司具有优质业务、资金吸纳能力、资金增值能力和资金安全保障,一些地方小公司、特别是从事P2P业务的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既无优质业务,也无资金吸纳资格和能力,资金增值和资金安全基本没有保障,导致依靠各种不法业务维持,例如“裸贷”、“循环贷”等。

(2)技术差别巨大。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因此互联网相关技术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保障,但由于互联网公司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在硬件、软件、网络等技术方面处于不同水平,如BATJ等公司虽然说处在技术的领先地位,但是也不时出现技术问题,一些技术水平偏低的公司,在技术上毫无优势可言,硬件问题、软件问题、黑客攻击等网络问题基本上无法避免,这样就导致了由于技术差别巨大,有些公司能够很好地做好技术,保障安全、稳定、高效,有些公司几乎是让公司和客户在互联网上“裸奔”。

(3)规模天差地别。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据预测,2018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36.6万亿元,未来五年(2018-2022)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37.15%,2022年将达到129.4万亿元。但是如此巨大的市场并不是在互联网金融公司中平均分配,首先银行和大型平台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据绝大部分市场份额,2018年7月2日,全球权威杂志英国《银行家》发布2018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榜单,中国四大银行首次位列1000大银行前四名,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工商银行为例,工商银行的规模注册资本和利润都能达到数千亿元,2017年工商银行实现净利润2875亿元,日赚7.88亿元,比上年增长3%;反映经营成长性的拨备前利润达到4924亿元,比上年增长9.1%。以支付宝平台公司为例,支付宝活跃账户为2.7亿,单日仅手机支付量超过4500万笔,按照10万元的余额宝限额计算,公司余额宝最高可达27万亿的规模。公司良性循环,多种业务在金融和商业等领域里相互渗透,使得强者恒强,大者更大。反之,一些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例如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仅1000万元,业务量小,盈利能力差。

(4)利率千差万别。一般大规模的优质互联网金融公司具有比较合理的金融产品设计,利率水平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浮动,如银行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必须符合银监会的要求,虽然有市场化的浮动,但都有法律规定的比例,信用卡更是采取多少天免息政策。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用较为灵活的金融产品吸引客户,比如支付宝的“花呗”,京东白条等甚至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息使用,虽然一般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利率都高于银行利率,但是优质公司的利率一般都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利率的3倍。但是一些小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采用P2P模式,仅提供平台,不进行监管,导致月息、周息、甚至日息的出现,利滚利,高出国家法定利率上限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3.风险、危害与成因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一,互联网的技术风险可能导致金融资金的安全性问题。第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可能导致供给需求双方的信任问题。第三,互联网的网络性可能带来规模与能力匹配的问题。第四,互联网的虚拟性和网络性可能带来监管的有效性问题。第五,互联网金融的数字化可能带来超越支付能力支付的问题。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危害。第一,危害国家整体金融安全。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来看,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增速大于GDP的增速,预测是GDP增速的5倍左右。仅前面列举的几个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暴雷,就达到数千亿的规模,相当于一个三线城市年GPD,其他尚未暴雷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的风险爆出,必然引起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出现,导致国家整体金融风险的加剧。第二,危害社会法治秩序。超标准的利率水平、“裸贷”和暴力催债等,已经严重触犯法律,危害到我国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危害到国家的长治久安。第三,危害金融供给主体利益。金融是一个互利互惠的活动,金融产品的供给主体是通过金融资产获得融资收益,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存在,特別是一些高风险产品被不具有承担风险能力的需求方使用,导致金融资金无法有效、及时和足额回收,有些金融需求方在无力承担还贷时选择逃避、甚至自杀等极端形式逃避责任,使金融供给主体的利益蒙受损失。第四,严重危害金融需求方权益。金融需求方一般对融资具有较强烈的资金需求,但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一些不具有偿还能力的金融需求者就成为金融违约者。例如“校园贷”中的女大学生们“裸贷”和“肉偿”,男生的“循环贷”,以及一些社会上一些一时资金周转不灵或者陷入短期债务困境的需求者,由于被各种“套路贷”所套路,最后无法还清融资本金和非法利息,遭到了“人肉”、曝光“裸照”、暴力追债等,不仅仅使需求者个人名誉受损,更有甚者造成人员死亡等严重事件。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打着各种旗号,把老年人的养老钱融进公司,许诺给予高额回报,但是实际上根本无法兑现,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使老人们的融资资金血本无归,酿成了许多不该有的人间悲剧。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分析

第一,金融风险控制不当。金融风险一直都有,只是大小问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都想获得较大收益,因此在高受益面前往往忽略存在的高风险。第二,政府监管不到位。互联网金融公司是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作为政府不干预企业的经营情况,但是必须进行必要的监管。现实情况是政府监管陷于被动和滞后,当互联网金融公司“跑路”和“暴雷”后政府职能部门才发现,监管工作很不到位。第三,金融需求者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金融需求者明明知道金融资金有风险,但是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往往忽视风险而“饮鸩止渴”,在出现金融违约时又通过其他风险更高的产品救急,导致风险进一步放大。第四,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公司高风险和高收益是其两大突出特征,一些人就利用人性的弱点——贪心注册互联网金融公司,许诺高额收益进行“传销式”金融,像“e租宝”、“钱宝网”、善林金融、雅堂金融、唐小僧、联璧金融、管家金服、意隆财富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哪一个都具有诈骗性质,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一开始就没打算长期经营,从成立到跑路就几个月时间,其成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初衷就是诈骗。

4.对策建议

(1)政府层面必须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建立统一的金融资产管理账户,对金融资产进行全过程监管,利用大数据分析其金融风险及其程度,及时进行监管,预防风险扩大及泛滥。

(2)公司层面必须加强风险评估与控制。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把“合法经营”当成是立身之本。这样就不会有金融诈骗的出现,也会根据合法合理的利潤水平进行相应的金融活动,并且会全面评估金融活动的风险水平,及时进行自我控制,避免损失扩大。

(3)金融投资者必须远离高息诱惑。金融资产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但是一般都在一个合理的水平范围内,凡是高收益融资行为都应该对其保持警惕和怀疑。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的三倍以内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远离那种动辄50%、100%、甚至百分之几百的收益的金融活动。

(4)金融需求者必须评估自身的金融行为的成本与收益。金融活动可以解决暂时资金短缺问题,但是必须建立在具有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每一个金融需求者必须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估,不能只看到金融活动带来的收益本身,还要清楚必须承担的成本,如果没有能力进行还款,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否则会付出更高的成本和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林可生(1973——),男,汉族,广东饶平人,长江大学经济学院2016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财会与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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