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比较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2018-10-21 11:28朱淑华
科技信息·下旬刊 2018年4期
关键词:一带一路教育

摘要:“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在经济、政治、贸易、文化交流等多方面为我国和经济带的沿线国家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调整区域之间、国家之间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成为发展之路中不可忽视的关注方向。比较法学是获取全人类社会共同法乃至普遍适用的法的必要手段。本文通过对比较法学在“一带一路”建设下的研究意义分析,为比较法学的发展途径提出创新改革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比较法学;人才输出;教育

一、比较法学的概念

比较法学,是指对不同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包括对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或不同的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有些法学家把联邦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组成部分的法律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也列入比较法学的范围。[1]因此,比较法学并不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部门法,而是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法,它不像某一国的民法或者刑法之类的法律,具有调整民事法律等关系的具体规定,比较法学既没有所适用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也没有具体的规则制定,就是一门对不同国家之间双边或多边法律制定的比较研究。

二、“一带一路”倡导下比较法学的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法学教育也逐步迈入改革的新方向,对基础理论以及具体制度的法制建设成为顺应时代的需要。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下,法学研究在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层面逐渐从国内法向国际法方向拓展,比较法学油然而生并且成为了当代法制建设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法学领域之一,各个法学领域都无法脱离比较法而独立存在。比较法学的意识与方法渗透到国家的立法以及对国外法律文化的交流等方面。

1、比较法学对立法程序的影响。现代法学的立法大都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的多层次发展和现代多元化层次的要求,建立在社会价值体现的基础上,特别是各个部门法的修订,都是在比较研究国外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环境下的法律。[2]比如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都是在充分和国外相关法律进行了比较的情况下进行的,另外有一些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聘请了相关国外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咨询工作。

2、比较法学与国外法律的交流。比较法学是对国家与国家法学之间的比较与研究,因此,其发展及重要性大多取决于对国外法学的交流与研究程度,所涉国家的法律水平也影响着对比法学的发展,外国法学的发展程度和社会制度建设的进步性越高。比较法通过了解国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不仅对我国在立法上有所借鉴,在研究外国的法律结构和法律技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参照价值。对外的法学交流从理论基础到实践操作,从原则机制层面到技术规范层面,从立法、司法到执法层面都进入了新阶段。中国的比较法学带动着经济、政治、文化和法治等各方面的进步,法律交流的目的也是为了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同时,制定出符合相适宜于各国利益的国际规则。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社会逐步走向了和谐统一,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通过交流与合作的方式促进了区域化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经济的发展造就了区域间的合作,经济贸易的往来更加凸显国家间对于国际性的规则的需要,因此,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双边条约及多边条约等公共性法则显得尤为重要,这些人类间的共同规则是使得人类社会走向进一步发展的基石。

三、比较法教育改革途径

1、法律体系研究发展多样化

在比较法学的对比当中,主要是根据国家与国家之间所属的法系不同,对法系进行对比。[4]最常见的两类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是出于對典型国家的比较需要,然而很少关注于其他法系。特别是在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沿线国家当中还存在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等我们所不熟悉的法系,这对我国现在的比较法学研究来讲是一块很大的缺失。在各个国家做法系比较时最常见的就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对比,让我们对两大法系形成了固定的思维观念。

有学者曾对于法系的分类做出了论述,有七大法系和四大法系之分。七大法系,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穗积陈重提出世界七大法系的学说。这七大法系是中国、印度、穆罕默德、罗马、日耳曼、斯拉夫和英国的法律体系。这种分类比同一时期的其他分类更加突出法律所具有的多样性,在全球范围内,注重东方和西方对于法律研究的平等性,符合法学的基本精神。另一种分类是四大法系之说,即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笔者认为,这种对于法系的划分,取决于法系的划分标准,作为同属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而言,主要的区别在于他们所具有不同的法律传统[5]。伊斯兰法系则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所创设出的法律,社会主义法系是因特定的社会制度存在而制定的法律。然而,法系的含义指向性的客体是什么?是否具有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存在统一的法律?这是对于比较法学研究来说的第一个疑问。在现代化的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当中,法学教育研究的重心应当偏向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系,为丝绸之路之中可能存在的司法实践矛盾做准备。

2、比较法学总论与部门法的教学内容相适衡

比较法学科及比较法的教学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特别是在当今“一带一路”的倡导下,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与发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素材大量的被比较法学的教育所需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交融和往来也使得比较法学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被需要的部门法的对比研究。

比较法学的教学内容包含对比较法学总论的研究和部门法学的比较两方面内容,而这两方面的内容应当是展开对话形式的互补式合作关系,而非知识竞争关系。虽然无法展开对部门法的学术研究,但是对于具有历史文化特点和社会价值意义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在部门法的比较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部门法不仅吸收比较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在为比较法学的总论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理论研究方法的构建可以从法理学、法制史、社会学和人类学等研究方法中获取经验,对比较法学的方法论加以理解。由于法学和其他学科还是存在本质的差别,各国法律制度的繁冗复杂以及整个法系结构的庞大,比较法学不可能以一己之力将所有的法律知识囊括其中,为了丰富比较法学的课程内涵,满足法律实务的需要,必须将比较法学的范畴延伸至对更多的部门法当中,增强比较法研究的多样化。因此,对于比较法学总论来说就需要设置理论性较强、人文知识丰富的课程体系结构,提供学科应用上的基本范式的理解,提供成熟的方法论框架,并对部门法无法覆盖到的重要框架性、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介绍和分析。在此基础的认识之上,法学院对于比较法学的教学课程安排最佳理想状态应当是微观和宏观相结合,鼓励开展比较部门法在比较法学当中的比重,加强对于注重实务的部门法的比较研究[6]。同时,在设置比价法学的总论课程上,加强宏观的把控,为法学理论提供训练的方法,对各国的法律文化制度进行多元化、全面性的分析。一个全面的、点面的结合的比较法学,

3、创造专项性人才输出教育方式

从研究国家而言,需要对国家法律的整个体系进行了解,从而进行国家与国家法律之间的比较;从研究某个确定的主题而言,如在废弃废渣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问题的研究需要,就会专门对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部分性的法律比较。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构造一个保安所有法律体系的比较系统,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进行比较,但是实际上这样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法律体系的运用分布各个国家,分布领域也不相同,全部对其进行比较,对于少数国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比研究的意义,对于多數国家使适用的法律体系所包含的比价方式和比较内容又太过冗杂,因此这种大杂烩式的比较模式并不可取。也有可能说对于有限的多数国家所适用的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和中华法系所统称的五大法系,作为法律的几种基本模式种类,将比较范围划定于这些内容上也太过于具有局限性。或者说对于一种外国的法律制度与本国进行专门的双边比较。对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下的要求,这显然是不合适的,“一带一路”沿线所涉64个国家,触及到的法律体系具有多样化,如果单单对特定的国家亦或是五大法系进行法律比较,无法满足“一带一路”战略的需要,对于“一带一路”下的法学教学与研究,至少要覆盖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沿线国家,这样才能够增强道路建设的开放性,实现“五通三同”,达到真正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完成所涉国家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的目标[7]。

就比较法的教学方法而言,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对法律文化的基础学习。选择了法学专业,要引进学生对学科的好奇心,才能进一步引导学生对其进行深入研究。理论知识的学习不仅仅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文化素质,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实践运用中有夯实的理论基础做支撑,增强实践的可操作性,从目前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来看,初入社会, 面对法律事务手足无措的学生比比皆是。做好法律基础学科的讲解至关重要,在比较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对于国外法的来源、产生、体系等重要要素进行初步的理解。其次,分出主要的研究领域,每一个领域包含对外国法的系列,在“一带一路”的假设下,提出了8个方面的推进领域:一、依托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节点城市打造成国际产业和物流合作基地;二、强化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三、提升经贸产业合作层次和水平;四、深化能源资源领域合作;五、加强海上合作,发展海洋经济;六、拓展金融业务合作;七、密切重点领域人文交流合作;八、深化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推进机制和保障措施上创新。在这些领域内进行分析比较。最后,将八大领域做一个细致的划分,进行更为深入的的研究,对于研究生学习的内容可以从八大方面进行专项选择,既增强了对学生研究能力的培养,同样也为“一带一路”的建设领域转型输出大量的法学人才。

参考文献:

[1]迟方旭.法学教育模式改革与法律人型塑[J].高等理科教育,2006:138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14

[3]周谷平,阚阅.“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支撑与教育路径[J].教育研究.2015年底10期(总429期)

[4]李晓辉.法学院中的比较法教学现状与反思[M].中国大学教学.2016年第6期

[5]肖建飞,刘海春.比较法学可的比较框架与核心关注[M].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6]米健.比较法学与近现代中国法制之命运[M].现代法学.第27卷第2期

[7]“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发言”

作者简介:

朱淑华,1993——,女,汉族,籍贯山东省莱芜市,现就读于陕西师范大学20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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