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监管:既要严格规范又要积极正面

2018-10-25 03:26
中国卫生 2018年10期
关键词:医疗卫生卫生责任

9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举办“新时代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座谈会”。对近期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政策分析,并邀请与会嘉宾对如何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各抒己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体改司司长梁万年说,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相对其他制度,内容更为复杂,任务更加艰巨,将政策落地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文件的支撑。

国家医疗保障局监管组牵头人黄华波从医疗保险的现状、条件、创新等环节分析了医保监管的进展与局限、机遇与挑战、内涵与思考。并提出了如何突出多层次医疗保障的针对性、发挥引导发展作用,如何加强顶层设计、谋定后动,如何拥抱信息化、引领信息化等改革发展思路。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体改司副司长庄宁对《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要点解读,具体介绍了为什么监管、谁来监管、监管什么、落实监管、保障监管、如何监管6个核心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副局长何翔从我国卫生监督的发展改革历程出发,系统讲述了我国在卫生监督领域的工作成效,用典型案例介绍了下一步监管创新的要点,并提出了落实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4个工作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管理研究所副所长付强说,新一轮医改以来,我国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机制不断调整和完善,要推进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在医疗质量及安全监管领域中的实践转化,需要妥善处理好监管资源、功能整合;监管目标、手段融合;监管方法、路径结合三方面问题。当前,我国医疗服务质量及安全监管机制设计关键影响因素在于政府职责角色的定位、疾病谱发生的变化,以及宏观政策制度变革这三方面。在新的医疗形势下,医疗质量与安全应当顾及到行业的多样性,做到体系联动,同时提升整体效能,围绕提供全面连续健康照护持续推动分级诊疗深化。

目前,医疗监管的困局主要体现在,由于以服务外包与特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医疗服务PPP供给模式,造成医疗服务风险叠加监管难度增大;政府责任定位不清,一些相近监管主体职能重叠、内容冲突,性质不同的监管主体之间为争夺话语权和至高点,基于自身理解和利益开展监管,“限放、严管、不服”现象普遍,使得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以及政府公信力、行业积极性都受到影响。因此,以深化改革推动医疗服务综合监管创新,应当建立适应卫健—医管制度安排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联通行业内外、医疗服务前后以及不同所有制机构之间的壁垒,厘清卫健与医管在监管工作之间的定位及边界,做到业务监督、技术监督、依法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主任王虎峰说,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医疗卫生监管环境的变化,使得多元监管逐渐形成。在开展多元监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该着重建设高素质的执法监督队伍、建立卫生健康信用体系、开展试点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监督、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从监管成本来看,监管工作的投入成本和实际工作效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成正比,在投入很低时,监管工作的效果不好,随着成本投入的提高,效果开始逐渐上升,但上升到一定程度后,继续追加投入却不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效果。监管和效率、监管和成本的理论探讨表明,适度监管更为重要,因为适度监管是监管的目的,也只有适度监管才可能解决在稳定和效率、安全和收益之间的权衡。

从目前来看,医疗卫生监管工作的目的,应当是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监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成文条款来进行,但在合理合法的自由裁量权的框架内,我们的监管工作要顾及到社会价值,尽量做到对行业和社会有积极和正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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