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的表现、成因及防范*
——以食用农产品生产为例

2018-10-30 08:47李学荣张利国
农业经济与管理 2018年5期
关键词:食用信用农户

李学荣,张利国

(1.南昌工程学院经济贸易学院,南昌 330099;2.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南昌 330013)

一、引 言

近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社会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出系列重要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战略,加快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投入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断提高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安全食用农产品供给能力①聚焦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http://www.moa.gov.cn/ztzl/yhwj2018/。作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户基本责任与义务,按规范开展农业生产也应是农户生产行为的底线。但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严重依赖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大量投入,加之农户诚信意识淡薄,违规使用投入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化学物质等问题仍较突出,严重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引起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担忧。上述问题主要原因为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即受利益驱使而不规范生产,同时暴露出我国农户生产行为信用缺失问题。因此,探究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的发生机制、剖析其成因并提出防范对策,不仅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户自觉“守信”,更有利于提高农户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生产环节农户行为“不守信”的主要表现

农户生产行为是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键的人为因素(卫龙宝等,2005)。规范农户生产行为可从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张利国,2008)。受利益驱使,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为片面追求产量和卖相,导致各种农药、激素、保鲜剂等化学品超标、违规施用,市场上出现诸如“甲醛白菜”“蓝矾韭菜”“涂药黄瓜”“甜蜜素香瓜”“毒西瓜”“毒豇豆”“毒生姜”等农产品,严重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结合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实际可知,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指农户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受利益驱使而发生各种不守信行为,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即农户虽熟知食用农产品生产规程和标准,但不按规程和标准生产,如生产有机食用农产品却施用化肥农药;尚未取得安全认证却冒充安全认证农产品销售;农户已签订购销合同,为降低生产成本而降低食用农产品质量等。

为深入了解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找出食用农产品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究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的发生机制,剖析其成因,课题组于2015年7月至8月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开展调研,每个地区包括4个省份,其中东部包括福建、浙江、江苏及山东;中部包括江西、安徽、湖南及河南;西部包括甘肃、贵州、云南及广西。调研对象为粮食、蔬菜及水果三种常见食用农产品种植农户,其中既有三品一标认证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也有普通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既有签订订单农业农户,也有非订单农业农户。调研重点考查农户生产行为,尤其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规程执行情况及化学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共获有效问卷924份,结合对“不守信”生产行为的界定,在924份问卷中,29.76%的农户存在“不守信”生产行为,见表1②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的三种表现,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均有发生,但仅第一种表现较易通过问卷形式获取数据。因此,表1数据仅分类显示第一种“不守信”生产行为的发生情况。其他两种“不守信”生产行为虽存在,但本调研未获取数据。。

表1 农户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情况

根据调研结果,农户生产行为“不守信”具体表现可归纳如下几方面。

(一)不遵守生产规程和标准

为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食用农产品产量,不按规程和标准生产,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如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严格,且需取得有机认证,即生产中不可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产物,不可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仅采用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李学荣,2017)。但部分农户在有机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施用化肥及禁用或高毒农药,导致有机食用农产品质量不达标。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虽可施用农药,但部分农户人为加大施用浓度和频率,甚至在病虫害严重时增加喷药次数收获时不考虑农药间隔期等(徐翔等,2007;代云云等,2011)。此外,常规食用农产品,为提高其新鲜度或品相,或为增加产量,或为便于销售与流通,人为施用添加剂或有害物质,导致食用农产品污染,带来食品安全隐患。调研表明,多数农户均清楚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规程和标准,但为节约成本,不按规程和标准生产,过量施用化肥农药、违规使用添加剂等。如抽调的576位普通农户中,199位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占比34.55%;49位订单农户中,11位发生上述行为,占比22.45%;196位取得“三品一标”认证农户中,47位发生上述行为,占比23.98%;103位获得订单的“三品一标”认证农户中,18位发生上述行为,占比17.48%。由此可知,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约束较少,普通农户易发生不遵守生产规程和标准的“不守信”生产行为,因此应从源头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普通农户应为防范重点对象。

(二)侵害安全认证农户权益

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标准和要求严格,取得安全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可获得信誉与利益双赢。因此,部分普通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假冒安全认证食用农产品,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张利国,2011)。调研显示,部分农户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假冒安全认证、冒用有机认证标识等“不守信”行为,以获取高额利润,损害安全认证食用农产品农户利益。常规食用农产品冒充安全认证食用农产品,引发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导致安全食用农产品信任危机。

(三)降低食用农产品质量

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存在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加之部分农户诚信意识淡薄,易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如订单农业中,部分签订购销合同的农户,不按合同质量规定生产食用农产品,降低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孙小燕,2008)。

除上述三种表现外,还存在降低劳动标准、违反“生产订单”、大量或故意施用有害化学投入品等“不守信”生产行为(程钢,2006;方秋平,2010;娄博杰,2015;徐成德,2010)。不遵守生产规程和标准的“不守信”生产行为较普遍,性质恶劣且后果严重(张利国等,2016;谭颖,2012)。因此,以下重点围绕该种“不守信”生产行为展开论述。

三、农户“不守信”生产行为发生机制——基于委托代理视角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可知,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与消费者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消费者即委托人,农户即代理人,消费者委托农户生产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本研究将食用农产品市场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假定为仅存在于消费者和农户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见图1)。

图1 农户生产行为理论模型

调研显示,生产行为受农户自身、农户家庭、其他农户、政府、农业合作组织、市场交易主体及农村集体组织等诸多因素影响。这些因素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约束力因人因地而异,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即有约束力和无约束力。如部分农户具有较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知水平较高,易受外部环境因素束缚,会自觉按照生产规范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不会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反之,部分农户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缺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认知,加之不易受外部环境因素束缚且受利益驱使,易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因此,当影响因素对农户生产行为有约束力时,农户倾向于规范生产,反之不然。综上可知,从委托代理视角看,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受影响因素约束力强弱束缚。因此,防范农户“不守信”生产行为,应增强影响因素约束力。

四、生产行为“不守信”成因——基于制度视角

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可知,制度具有约束力。完善的制度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因此,完善的制度可约束农户生产行为,引导其规范生产,消除“不守信”生产行为,进而可从源头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反之,则多数农户受利益驱使,会选择不规范生产,产生“不守信”生产行为,导致从生产源头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当前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多为分散种植,缺乏完善的制度约束其生产行为,加大“不守信”生产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其主要成因如下。

(一)缺乏自律的制度环境

在我国制度体系中,约束农户生产行为的制度主要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包括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而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社会习俗以及道德观念等。由于我国农业分散化生产特征,导致这两种制度对农户生产行为约束力差异较大。此外,这两种制度均为约束农户行为的外在因素,属于他律范畴。他律是农户在某种外部压力下,被动遵守道德与规范的非主动行为,表现为要我守法、要我守规。若外在影响因素缺乏约束力,农户生产行为将变得不自觉,此约束机制的约束力有限。因此,我国许多地区很难依靠正式制度约束农户生产行为。与他律相对应的是自律,即自我约束,基于农户自我认知基础上,自觉遵守规则的主动行为,表现为我要守法、我要守规等。农户生产行为的自律,不仅可降低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成本,也可提高监管效率。农户受文化水平限制,加之诚信、自律等宣传教育引导不到位,自律的制度环境缺乏,导致食用农产品生产常现“不守信”行为。

(二)缺失“守信”的制度体系

农户“不守信”生产行为,是权衡各种影响因素约束力之后采取的行为。如果农户生产行为缺乏约束,其“不守信”生产行为将持续,即若无完善的制度约束农户生产行为,则农户“不守信”生产行为愈演愈烈。此外,多数农户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具有持续性,是不断与约束主体重复博弈的过程。若缺乏约束或发生“不守信”生产行为未受到相应惩罚,则“不守信”生产行为将长期存在,导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加重。若能构建“守信”的制度体系,将农户生产行为与该制度体系中的奖惩机制挂钩,利于引导农户“守信”与规范生产。如相关部门可以“智慧农业”建设为契机,充分利用农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生产信息,客观评估农户生产行为信用等级,建立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构建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可一定程度约束农户生产行为。

五、生产行为“不守信”的防范——构建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

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链条中,分散化生产增加政府监管难度。因此,关键是增强普通分散农户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快信用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自律环境,通过制度完善,引导农户自觉规范生产。可构建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依托政府机构、企业、合作社和农户间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力量,使其成为规范普通农户生产行为的内在动力,引导农户自觉“守信”。,应以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记录共享为基础,以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农户为重点监管对象,以建立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核心,健全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促进上下级农业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强化农户诚信自律,从源头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③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见图2)。

图2 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

(一)记录与录入农户生产行为信息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国食用农产品生产规范,开展随机抽查,或发挥农技部门、农业基层组织及农户监督作用,获取农户生产行为相关信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以施用农药为例,重点获取农药施用品种、剂量、时间、次数等信息,汇总后录入农户生产行为信用系统。为保证采集信息真实性和及时性,应动态管理监管数据、专人记录、及时更新。

(二)开展农户生产行为信用评级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户生产行为信息,结合食用农产品生产规范,判断其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再参照信用评级调整相关标准,对农户生产行为作信用评级(姜莉,2013)。生产行为规范的农户,信用等级为“信用好”,生产行为不规范的农户,信用等级为“信用差”。信用信息将与政府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确定政府相关“资源”分配比例及顺序。

(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当前,政府相关部门掌握农户部分“资源”分配权,社保、医保、民政、农业等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共享平台中农户生产行为信用等级,决定“资源”分配比例及分配顺序,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方面,给予“守信”农户相应激励。“信用好”的农户,可提高比例或优先分配上述“资源”,而“信用差”的农户,则降低比例或滞后分配。奖惩措施可使农户自觉规范生产行为,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可考虑将农户信用等级与政府免费提供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挂钩,“信用好”的农户,每年均可优先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一些农业生产性服务,反之则滞后或不可享受该服务。因此,构建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可正向激励“守信”农户,而“不守信”农户违规生产成本增加,导致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另一方面,加大“不守信”农户惩戒力度。重点监管“不守信”农户,扩大食用农产品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若发现严重违规生产行为农户,直接列入“黑名单”,禁止收购方与其签订食用农产品购销合同。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使“不守信”农户不仅承担经济处罚还要承受舆论压力。以此增加农户违规生产成本,间接加大农户违规生产惩罚力度,使农户不愿、不敢且不能失信。因此,从长期看,农户生产行为信用体系构建将倒逼农户规范生产,引导农户规范生产行为,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

实施动态分类监管农户生产行为信用等级,引导农户加强自律建设、规范生产行为、树立信用形象、塑造信用品牌,不断提升综合竞争力。监管中发现“信用好”的农户不规范生产,降低其信用等级,直接影响其“资源”分配。“信用差”的农户在后续监管中,若生产行为规范合理,调整其信用等级,“资源”分配也相应提升。

(五)全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和其他专业培训等途径,加强农户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树立诚信生产意识,形成以诚实守信为核心的质量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树立诚实守信先进典型,使诚实守信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畅通违规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刘冬梅等,2014),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12316”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渠道,监督举报“不守信”生产行为,构建密集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监督网,及时曝光与处理违规生产行为。

(六)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奖励基金

为引导更多农户规范化开展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应加大“守信”生产农户的奖励力度,建议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奖励基金。可根据农户生产信用等级、生产食用农产品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以及对地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贡献等情况给予相应经济奖励。奖励基金来源渠道应多元化,既可源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也可源于违法生产行为的罚款,还可源于社会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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