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经济效应研究及中国的应对策略

2018-10-31 10:28李华
会计之友 2018年15期
关键词:经济效应社会福利关税

李华

【摘 要】 文章利用局部均衡模型对“碳关税”基础理论和发展现状进行全面分析,基于进口国和出口国双边贸易,分析进出口贸易量、贸易价格、产出、需求、福利水平、贸易关系、贸易格局和贸易结构。通过研究得出:一旦美国等进口国对中国等出口国的高碳商品征收“碳关税”,将会导致高碳商品贸易量和国际均衡价格降低;中国(出口国)高碳商品出口减少,国内销售价格降低,国内产出减少,贸易条件恶化,GDP减少,福利水平降低,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美国(进口国)高碳商品价格上涨,消费量降低,贸易条件改善,福利水平增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福利水平降低,国际贸易商品由能源密集型的高碳商品向技术密集型的低碳商品转移,国际贸易格局会向“碳关税”之外的“第三方国家”倾斜。

【关键词】 关税; 新贸易保护主义; “碳关税”经济效应; 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 F2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15-0007-07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由温室气体导致的气候变化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际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提出了一个国际社会应遵循的原则,那就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率先承担先减限排、多减排的义务,发展中国家暂时不承担减排责任①。但是近年,某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欧盟却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由提出了对来自非承担碳减排责任国的进口商品征税,也就是国际上热议的“碳关税”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已经反超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同时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快速增长,出口依赖程度逐渐加强。根据中国海关信息网相关数据显示,2006—2016年10年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增长近4倍,而且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能源密集型产品占据了很大比例。因此,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提出的“碳关税”政策无疑将矛头指向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一旦这个政策开始实施,中国必将是最大的受害者。“碳关税”如果付诸实施,中国的经济、贸易都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冲击,但是既然美国、欧盟意图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挑起这场贸易战争,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就应当做出有力反击。“碳关税”征收问题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来讲可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中国应该抓住这次机会,在国际和国内做出相应的动作。

二、文献述评

(一)关于“碳关税”概念的辨析

关税是指一国政府对进出该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或物品所征收的一种税[ 1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2 ],比如钢铁、水泥、塑料、玻璃等[ 3 ]。具体来说,“碳关税”的征收者是承担碳减排责任国,它对来自非承担碳减排责任国的进口商品征税,或者对其出口到非承担碳减排责任国的商品实施退税的税收调节措施[ 4 ]。它的征收形式既可能是额外的关税形式,又可能是购买排放额和国际储备配额。“碳关税”虽然名为“关税”,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它很有可能是一种新型的“关税”表现形式。

“碳关税”虽然表面上是基于环保角度提出的,但是实际上“碳关税”开征的目的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国内高耗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防止发生碳泄漏,其实质就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

那么“碳关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林伯强和李爱军[ 5 ]从碳减排角度出发,利用多国CGE模型进行分析,得出“碳关税”会增加碳减排成本,对全球二氧化碳的減排作用甚微,认为“碳关税”不具有合理性;但他们又提出“碳关税”是迫使发展中国家加入到碳减排的一个比较有效的威胁手段。在“碳关税”合法性问题上,主要在于其是否符合WTO相关条例。有些学者认为“碳关税”存在不公平的规定,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有些学者则持相反观点,如Stigliz(2006)认为对未加入气候协议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是被WTO相关法律所认可的,还有部分美国学者认为只有实施了“碳关税”,才能实现美国和外国企业的公平竞争,才能促进更广泛更深入地减排,对于他们而言,“碳关税”是具有合法性的。

(二)关于“碳关税”经济效应的研究

虽然“碳关税”目前还没有完全实施,但是自从“碳关税”被提及之后,国内外就有学者分别从理论和实证角度来分析“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理论分析方面,国外学者更多的是运用均衡模型来分析社会福利、产业竞争力,但是结论不尽相同。Gros[ 6 ]通过构建一个简单的两国局部均衡模型得出“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社会福利,前提是在被征收国没有征收足够碳税的基础之上。Majocchi & Missaglia[ 7 ]通过运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得出“碳关税”能够提升欧盟成员国的竞争力,减少内部失业。

基于Gros的两国均衡模型,周长荣[ 8 ]通过分析“碳关税”征收前后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变化的局部均衡状态得出以下结论:“碳关税”征收之后,高耗能产品的国际均衡贸易量减少,从而抑制了高耗能产品出口贸易数量,达到减排目的,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如果“碳关税”政策能够被正确实施,不仅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发挥很大的作用,而且可以提升社会福利水平;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及出口贸易的发展。

还有学者从定量角度对“碳关税”的经济效应进行了相关的实证分析。陈红蕾和纪远营[ 9 ]在运用GTAP软件进行模拟“碳关税”经济效应中,运用中国出口商品的二氧化碳隐含碳排放量来进行分析,设置了20美元/吨、40美元/吨和60美元/吨三种不同的方案,也得出了相似结论。

(三)关于中国“碳关税”应对策略的研究

由于“碳关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未实施碳减排措施的出口国家,而中国目前也是世界上碳排放大国,并且对外出口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因此,一旦“碳关税”开始实施,中国将毫无疑问成为“碳关税”征收的主要对象。国内众多学者提出了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策略,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碳关税”不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因此一旦美国制定并实施相关“碳关税”政策,中国就应该以WTO相关规定做防备武器,仔细研究WTO争端机构关于GATT第20条的裁决,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做好应诉的准备(王俊,2011)。

第二,调整出口结构,实行对外贸易多元化(黄庆波、王孟孟,2014)。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缺乏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出口,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樊纲,2009)。

第三,在中国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赶超美国,成为二氧化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应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积极推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化石资源还相对匮乏,发展低碳经济并不是一蹴而就,我国应在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徐世腾,2009)。

第四,基于“避免双重征税原则”,在国内开征碳税。

第五,提高出口企业碳减排技术。一方面,加大生产过程中清洁能源的使用;另一方面,利用国外直接投资引进低碳技术;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实现规模经济(叶莉,2012)。

从上述文献整理可以看出,“碳关税”政策无疑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针对来自中国等出口依赖度高的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美国、欧盟正在试图通过立法的办法将“碳关税”合法化,“碳关税”是这些发达国家实施新贸易保护主义的阴谋,这个政策一旦实施,中国必定是这场战争中最大的受害者,会对中国的出口、贸易格局、国内经济等造成很大的波动。虽然在上述文献中,国内外学者对“碳关税”的经济效应进行了一定研究,但是对于“碳关税”征收前后社会福利的变化一直以来都没有统一的看法。大部分学者在经济效应研究中,要么着重于运用均衡模型的定性分析,要么着重于实证分析,然而对于中国这样的出口大国而言,基于中国角度对“碳关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详细研究则稍显欠缺,亟需从中国经济发展特色角度分析“碳关税”开征可能产生的经济效应,并基于研究结果和中国的现状提出一个完善的应对策略。

三、基于局部均衡模型的“碳关税”经济效应定性分析

由于“碳关税”属于国际税收中的一种,因此本文对“碳关税”经济效应分析主要通过“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传导得出。本文的定性分析基于“碳关税”征收国(高碳产品的进口国)为发达国家大国来进行分析,被征收国(高碳产品出口国)为发展中国家或欠发展国家的小国为基础,同时假定进出口国之间、进出口国国内都处于完全竞争市场,利用需求供给曲线,提供曲线的局部均衡模型来定性分析“碳关税”的经济效应。

(一)“碳关税”对贸易量和贸易价格、产出和需求的影响

“碳关税”的征收模式如下:出口商根据出口到进口国的商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量,向进口国申请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购买相应的排污许可证,或者按照一定比例向出口商征收“碳关税”②。此处假定进口国所征收的“碳关税”为T。

1.两国间贸易量和贸易价格的变化

图1为进出口国之间的供给需求曲线,其中D曲线代表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之前对高碳产品的需求曲线,需求弹性介于0和∞之间;S曲线代表出口国出口高碳产品的供给曲线,供给弹性介于0和∞之间。在征收“碳关税”之前达到的均衡状态为A(Q0,P0),即国际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0、均衡数量为Q0,此时出口国高碳产品的出口价格为P0,出口数量为Q0。

进口国对来自于出口國的高碳商品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国的出口商需要为这些高碳产品向进口国额外支付T的税费,使得高碳产品供给成本增加,供给曲线S向上平移至S+T,与需求曲线D相交于B(Q2,P2),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点,此时高碳商品的均衡价格为Q2,进口国购进高碳产品的价格上升为P2,而出口商出口高碳产品的价格下降为P1。由于出口国供给弹性和进口国需求弹性均在0和∞之间,因此,出口国和进口国共同承担税负,其中出口国承担的税负为(P0-P1)*Q2,进口国承担的税负为(P2-P0)*Q2,正好等于“碳关税”税负T,出口国和进口国承担税负的大小取决于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大小。

由于“碳关税”只是在高碳产品出口到出口国的环节才征收,进口国购进高碳产品的价格不是国际市场价格,而是高碳产品出口时的均衡价格,因此,高碳产品被征收“碳关税”之后的国际市场均衡状态为C(P1,Q2),国际市场均衡价格为P1

综上所述,高碳产品被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之后,会导致国际贸易量减少,国际均衡价格下降。

2.出口国贸易量和贸易价格、产出和需求的变化

如图2,D出代表出口国国内高碳产品的需求曲线,需求弹性介于0和∞之间;S出代表出口国高碳产品的总供给曲线,供给弹性介于0和∞之间。由图3可知,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之前,国际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0,征收“碳关税”之后国际市场均衡价格降为P1,由于出口国为小国,因此出口国国内高碳产品价格随着国际市场均衡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征收“碳关税”之前,国内高碳产品价格为P0,高碳产品总供给量为Q4,其中国内需求量为Q3,出口量(Q4-Q3);征收“碳关税”之后,国内高碳产品价格降为P1,高碳产品总供给量减少为Q6,其中国内需求增加为Q5,出口量减少为(Q6-Q5),高碳产品总供给减少(Q4-Q6)。

因此,征收“碳关税”之后,会导致出口国高碳产品出口价格降低,出口量减少,国内高碳产品需求量增加,高碳产品总供给减少,根据税收的产出效应,可以知道高碳产品总产出随之减少。导致上述变化的原因如下:由于被征收“碳关税”之后,高碳产品的出口价格降低,出口国出口高碳产品获得的利润减少,就会增大高碳产品国内供给,随着高碳产品供给加大和国内价格降低,导致高碳产品内需增大;但是增加的国内需求量并不能弥补减少的出口量,因此高碳产品的总供给减少,那么出口国国内高碳总产出就会随之减少。

3.进口国贸易量和贸易价格、产出和需求的变化

如图3,D进代表进口国高碳产品的总需求曲线,需求弹性介于0和∞之间;S进代表进口国高碳产品的国内供给曲线,供给弹性介于0和∞之间。征收“碳关税”之前,国际市场均衡价格为P0,进口国国内“碳关税”的价格也是P0,国内高碳产品总需求量为Q8,其中高碳产品进口量为(Q8-Q7)。高碳产品被征收“碳关税”之后,国际市场均衡价格降为P1,即出口国的高碳产品出口到国际市场的价格为P1,进口国高碳产品进口价格为P2,高碳产品进口国国内总需求量减少为Q10,其中高碳产品进口量减少为(Q10-Q9),国内高碳产品供给量增加为Q9,高碳产品总需求量减少(Q8-Q10);进口国向出口国征收的“碳关税”总额为T=(P2-P1)*(Q10-Q9)=f+h。

因此,征收“碳关税”之后,短期内使得进口国高碳产品进口量减少,进口价格增加;高碳产品国内供给量增加,即国内高碳产出增加,国内高碳产品价格增加;高碳产品的总需求减少。导致上述变化的原因如下:进口国对进口的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之后,高碳产品的进口价格增加,进口国就会减少对高碳产品的进口量,扩大国内高碳产品的供给量,使得国内高碳产品产出增加;另外,由于进口商高碳产品的进口成本增加,进而会增加进口高碳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间接带动国内整个高碳产品的价格增加,国内高碳产品生产商随之也会扩大高碳产品的产出量,导致国内供给增加;由于高碳产品的国内价格增加,根据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可知,消费者会减少对高碳产品的购买量,增加对其他非税产品的购买量,最终导致国内高碳产品总需求减少。

(二)“碳关税”对福利效应产生的影响

1.出口国福利变化

如图2,高碳产品被征收“碳关税”之前,出口国国内高碳产品价格为P0;被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国国内高碳产品价格减少为P1。比较征税前后,由于国内高碳产品价格降低,需求量增加,使得消费者剩余增加(a+b);由于高碳产品价格减少,同时出口国高碳产品总产出减少,使得生产者剩余损失(a+b+c)。

出口国整体福利变化=消费者剩余变化+生产者剩余变化=(a+b)-(a+b+c)=-c。因此,出口国出口的高碳产品被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国整体福利减少c。

2.进口国福利变化

如图3,征收“碳关税”之前,进口国国内高碳产品价格为P0,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之后,国际均衡价格下降为P1,但是进口国国内消费者需要支付的高碳产品价格上涨为P2。比较征税前后,由于高碳产品价格上涨,国内总需求减少,消费者剩余表现为损失,损失额度为(d+e+f+g);生产者由于高碳产品价格增加带来生产者剩余增加,增加额度为(e+f+g);由于高碳产品进口环节中所缴纳的“碳关税”是上交给进口国,因此进口国增加的税收收入T=进口贸易量*单位税额=(P2-P1)*(Q10-Q9)=f+h。

进口国整体福利=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税收收入=-(d+e+f+g)+(e+f+g)+(f+h)=(f+h-d),因此,进口国整体福利变化了(f+h-d),但是无法判断是福利增加还是福利减少。

(三)“碳关税”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贸易条件是用来衡量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出口相对于进口的盈利能力和贸易利益的指标,反映该国的对外贸易状况,在双边贸易中特别重要③。贸易条件最常用的衡量指标为:价格贸易条件指数=出口国出口商品价格/出口国进口商品价格。这个指标越大,说明贸易条件改善,出口相同数量的商品就可以换取更多数量的进口商品;反之,这个值越小则代表贸易条件恶化,出口相同数量商品能换取的进口商品数量变少。下面将采用马歇尔和艾奇沃斯提出的“提供曲线”来分析“碳关税”对进出口国贸易条件的变化。假设出口国只出口高碳产品、进口低碳产品,进口国只出口低碳产品、进口高碳产品。

如图4,OA代表进口国出口低碳产品供给曲线,OB代表未征收“碳关税”之前进口国进口高碳产品供给曲线,进口国进口高碳产品数量等于出口国出口高碳产品数量,进口国出口低碳产品数量等于出口国进口低碳产品数量。

“碳关税”征收之前,进出口国间贸易平衡点为D,此时:

出口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高碳出口商品价格÷低碳商品进口价格=出口国进口低碳产品数量÷出口国出口高碳商品数量=OX1÷OM1=KOD,即直线OD斜率。那么进口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为出口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的倒数,即1/KOD。

“碳关税”征收之后,根据图4可知,进口国对高碳产品的进口需求减少,因此曲线OB移动到曲线OC,而短时间内进口国出口低碳产品并不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发生显著改变,因此曲线OA保持不变。此时:

出口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OM2÷OX2=KOE,即直线OE的斜率;进口国价格贸易条件指数=1/KOE。由图4可以看出KOD>KOE,因此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碳关税”征收之后,出口国的贸易条件发生恶化,即“碳关税”征收之前出口国出口OX1的高碳产品可以换取OM1的低碳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国出口OX1的产品只能换取OM3的低碳进口商品;而进口国家则与出口国家相反。

综上所述,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国贸易条件发生恶化,进口国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对于出口依赖性大的国家而言,出口收入占国家经济收入比例往往较大,一旦出口贸易条件发生恶化,出口盈利能力下降,这些国家的经济随之会受到负面冲击。

(四)“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结构、贸易格局的影响

1.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

基于前文分析结果可知,进口国征收“碳关税”之后,进口国对高碳产品的需求量减少。一方面,这样会对出口国高碳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冲击,在此情况下,高碳企业为了降低出口成本,免于征收“碳關税”,一部分企业被迫选择改善生产工序、引进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来减少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使出口产品低于“碳关税”征收标准以下,不受“碳关税”限制;另一部分企业会选择放弃生产高碳产品,转而生产低碳产品,向低碳产业转型。不管是哪一种措施,最终都会使出口商品由能源密集型的高碳产品转化为技术密集型的低碳产品。

另一方面,对于进口国的消费者而言,征收“碳关税”之后,由于高碳产品价格上升,消费者会减少对其的消费,在购买力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会增加对低碳产品的消耗量,这样就会间接增加低碳产品的进口贸易量。

因此,不管是基于进口国高碳企业还是出口国消费者而言,征收“碳关税”会导致国家贸易商品由能源密集型的高碳商品向技术密集型的低碳商品转移。

2.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

首先,基于出口国角度分析征收“碳关税”之后出口贸易格局的改变。“碳关税”征收之后,进口国对高碳进口商品的需求量减少,但是短期内出口国高碳产品的供给无法减少,同时国内高碳产品的价格下降,内需增加,那么出口商企业会选择将一部分高碳产品出售给国内消费者。但还是会剩余一部分高碳出口产品,此时,出口商会选择第三方国家(即不征收“碳关税”的自由贸易国家)出口高碳产品,同时因为进口大国征收“碳关税”之后,高碳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降低,这样会促进第三方国家增加对高碳产品的进口量。

其次,基于进口国角度分析征收“碳关税”之后进口国贸易格局的改变。“碳关税”征收之后,进口成本增加,国内进口高碳产品价格上涨,那么进口国就会选择向第三方国家(即不受“碳关税”限制或者限制较小的国家,例如国内实施碳减排,二氧化碳量控制在标准范围以下,无须向进口国缴纳“碳关税”的国家)进口高碳产品,这样就会扩大第三方国家高碳产品的出口量。

因此,随着进口大国向出口小国征收“碳关税”,第三方国家的国际贸易份额随之增加,国际贸易格局向“第三方国家”有所倾斜。对于出口小国而言,其在国际市场中的贸易份额会相应减少,国家经济收入随之减少。

四、中国“碳关税”应对策略

根据经济效益分析可知,一旦美国对中国开征“碳关税”,则中国出口受损、貿易条件恶化、GDP下降、社会福利减少,总而言之,中国的经济必将会受到波动。因此,在2020年“碳关税”开征之前,中国应当做出行动,不能坐以待毙。一方面,中国应当在反对“碳关税”开征问题上做出行动和表率;另一方面,在迎接“碳关税”开征问题上做出相应的准备工作,即使最终反对“碳关税”开征的行动失败,“碳关税”真正开征时,中国可以有相应的应对策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下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角度来提出应对策略。

(一)政府对外贸易的应对策略

1.积极开展环境外交,提高国际贸易谈判话语权

自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迅速步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经济飞跃发展,但也一直受到种种关税和非关税形式贸易壁垒的影响。虽然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真正的贸易大国,但是在国际贸易谈判权中,仍然没有获得与经济能力相适应的话语权,尤其在涉及环境问题的国际贸易谈判中。

如果中国期望在“碳关税”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发言权,那么中国应当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主动参与制定环境贸易条款,提高国际贸易话语权,为谈判争取主动权。在“碳关税”政策问题上,应当加强国际间的沟通:一方面,“碳关税”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存在一些问题,中国应当充分运用这些特点和规则,阻止或者推迟“碳关税”的开征;另一方面,如果不能阻止或者推迟“碳关税”的开征,中国应当积极参与到“碳关税”的谈判中,主动成为该政策的制定者和参与者。例如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标准,确定减排成本的责任分摊等,这样可以更大程度上基于中国的角度来减少“碳关税”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2.积极参加国际低碳事宜的协作

虽然“碳关税”实则是一种贸易保护壁垒,但是其存在的表面理由是为了督促中国等未实施碳减排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

因此,如果中国期望在反对“碳关税”政策问题上具有说服力,中国就应当积极参加国际低碳事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同时,如果无法阻止“碳关税”的开征,只要中国积极参加到国际低碳事宜的协作中,成为减排环保阵营中的一员及国际低碳行动中的积极者,达到碳减排标准,这样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就难以以中国未实施减排为由对中国征收“碳关税”。

近年来,中国在国际低碳事宜中持有一种积极态度,1998年5月29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成为《京都议定书》的第37个缔约国;2009年,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中国也表示将进一步把气候问题纳入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同时,中国从2009年开始每年都会举办一次“中国国际低碳产业博览会”。这些举措都代表着中国在为国际低碳事宜做出实际行动,中国还应继续做出更大努力,积极参与国际低碳事宜的每一次重大协作,提升中国低碳环保形象。

3.加强多边贸易合作,调整出口贸易结构

根据实证模拟结果可知:当美国对中国的高碳产业部门征收“碳关税”之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急剧减少,对其他未实施“碳关税”政策的贸易伙伴的出口虽然有所增加,但是增加幅度较小,中国整体出口受损。因此,在“碳关税”开征之前,中国应当加强多边贸易合作,加大与未开征“碳关税”国家的贸易合作,消耗我国这些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贸易份额,即使最终美国对中国真正开征“碳关税”,也可以较大限度地减少出口受损状况。同时,中国应当扩大本国高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内需,减少进口相似的产品。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中央经济会议上说:中国2015年钢铁行业产能过剩,但是我国仍然进口了一些特殊品类的高质量钢材,我国暂时不具备生产模具钢的能力④。

与此同时,一旦美国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石化工业、金属矿业、矿物质成品等能源密集型产业部门的出口和国内产出将受到严重影响。以钢铁为例,中国虽然是钢铁的出口大国,但并不是强国,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冶炼技术也相对落后,一旦对其征收“碳关税”,必将增加钢铁出口成本,影响其产出和贸易量,与此同时,与钢铁产业相关联的国内上游相关产业部门的产出也将随之减少。为了预防这种情况,中国应当加快调整出口贸易结构,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增加“碳关税”征收范围外产品对征收国的出口份额。例如:鼓励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扶持中国国际服务业的发展,以绿色环保理念为指导,培养服务业人员的素质,扩大这种污染少出口行业的发展。

(二)政府对内推行低碳经济的应对策略

1.继续推进国内部分省市低碳经济试点

低碳试点城市就是在城市实行低碳经济,包括低碳生产和低碳消费,发展低碳产业、倡导低碳生活、创建低碳城市,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10年7月19日,国家发改委确定了第一批低碳经济试点城市,名单如下:广东、辽宁、湖北、陕西和云南五个省份,以及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个城市⑤。2012年1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又确定了北京、上海、武汉、海南等29个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为第二批试点范围⑥。

广东是中国首个低碳经济试点省份,2013年,广东省政府与住建部签订协议,合作建设全国首个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2014年,广东省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了5.44%,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比全国低35.9%、42.9%;截至2014年12月底,广东省建成约10 976公里的绿道⑦。这说明了在广东推行低碳经济试点的成功性,为我国在其他城市推行低碳经济建设提供了很好的示范。

但是,相对于伦敦、东京等国际都市而言,中国的低碳城市建设还只是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并没有取得太大的成效,发展低碳经济城市将面临巨大挑战。建设低碳城市是我国未来城市发展的方向,中国应当继续推广部分省市的低碳经济试点工作。

2.建立完善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

2015年11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黎世界气候大会讲话,再次表明中国将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在以下七个省市优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湖北省、广东省。2013年,广东在全国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经成为继欧盟、韩国之后全球第三大碳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碳市场容量最大的城市,2015年1—8月配额成交量384.16万吨,较上年同期增长437.15%,呈现井喷式的发展。

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8月,七个试点城市的累计交易地方配额达到4 024吨,成交额约12亿元,虽然成果十分显著,但不管是碳交易总量还是价格仍然未达到预期值,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如:留存配额非常多,没有完全过渡到碳市场;碳配额是否具有长期价值,相关立法太少;未履约企业的惩罚措施不透明;参与到排控企业的数量有限等。因此,全面启动碳排放交易体系之前,中国应当积极解决试点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这些问題。

3.积极开征环境税等绿色税种

即使最终“碳关税”成为现实,我国也难以成为“碳关税”的征收国,但是为了应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我国征收“碳关税”,我国可以考虑基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以此为武器,主动在国内开征环境税等绿色税种。

目前中国与绿色环保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同时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也涉及与环保相关的条款。消费税主要通过增加税收来影响价格敏感的消费者,例如对汽油、摩托车、木质地板等征税,间接促进公民参与减排;资源税也是采用差额税收的方式间接促进企业合理开采原油、煤炭等宝贵资源;车船税通过对购买汽车的消费者额外征收一定的金额,间接控制汽车购买数量。虽然这些税种在某种程度上间接起到了环保的作用,但是作用并不是很明显,中国目前缺少直接与环境相关的绿色税收,应当积极推进开征环境税等绿色税收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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