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与启示

2018-11-01 07:00殷海鸿
求知导刊 2018年2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殷海鸿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

第一个阶段: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时期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个阶段是中国共产党在红色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情况下对法制建设的探索,是党依法治国的开端。这个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比较系统的过程。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在江西瑞金中央苏区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根本法,共17条。其基本内容为:确定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这个专政的目的,是在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他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专政。”抗日战争时期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共21条。它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群众团体按照“三三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各项自由民主权利。此外,还规定了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减租减息以及有关婚姻家庭、民族、外交、侨务等各方面政策[1]。这一时期值得纪念和总结的一件大事,是1948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规定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规定设立人民法庭。《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又颁布了补充条例。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掉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分到了土地,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自觉组织人民武装,并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激发出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第二个阶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个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而又遭遇重大挫折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实现了国内的和平与安定,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建立了各级政权组织,这为全面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前提和可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实际上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遵循的基本法律,与之一起通过的还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他们共同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开启了法制建设的高潮,相继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批法律,如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特别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1954年由毛泽东主席亲自主持并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为了起草宪法,毛泽东在广泛阅读和研究了世界各类宪法”后,不仅提出了制定宪法的指导思想和许多重要内容,而且反复对宪法草案进行文字修改。[2]以宪法的诞生为标志,我国开始向社会主义法治迈出了第一步。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颁布的法律达900多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初步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建立起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律等在内的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然而,“左倾”思潮的泛滥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遭受了严重破坏,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会主义法治遭遇重大挫折的时期。

第三个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是中国共产党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的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领导进行了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就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制建设重新迈入快车道。这一阶段以1982年宪法的制定为标志,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涵盖经济、社会各个领域。1992年,我国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围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制定、修改和废止了一系列法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标志着党在治国理政方式上实现了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行政手段,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转变,标志着我国正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让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贯彻”的要求,提出党要实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以改进执政方式来促进依法治国。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十七大在此基础上又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30多年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

第四个阶段是以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进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保障,明确提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包括了对法律的规范、实施、监督、保障和党内法规五大体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各个环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启示

(1)法治优于人治,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治与法治之争,历来有之。历史发展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表明,法治更稳定,人治具有多变性,是诱发社会动荡的主要因素。法治能保证国家发展的既定方向,而人治则可能导致颠覆性的错误。正如邓小平所说:“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2)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辩证关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首先,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沿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方向前进,否则就会偏离方向,葬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其次,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本途径。党的法规、纪律和政策也是法的体现,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对促进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纪律产生积极效应。同时也有利于明确党规与国法的关系,改善党的领导,避免越俎代庖,党政不分。最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根本上都是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共产党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和无产阶级的政党,其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只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才能实现人民的真正幸福和民族的伟大复兴。依法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途径,没有依法治国,人民的当家作主也就存在不确定性。

(3)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改变过去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加强顶层设计,实现先立法—后改革。把改革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保证我国改革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的长治久安。

(4)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打牢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合乎道德是良法的应有之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当是“良法之治”,体现在制度层面的法律只是法治的第一步,法治要深入人心必然要體现在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层面。只有发挥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回顾党走过的探索法治化的艰辛历程,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尽管遭受了一些波折,也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仍任重而道远。中国还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化国家,我们一方面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法治化的征程仍道远路长。当然,今天我们已经形成了一条基本的共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和决心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邹 瑜,顾 明.法学大辞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传 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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