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中税收监管的思考

2018-11-12 03:18王艺颖
北方经贸 2018年11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发票纳税

王艺颖,于 沛

(温州商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一、引言

自电商的兴起到今天的普及,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成为电商交易中的重要环节。近十年第三方支付平台进入了迅猛增长的趋势,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实体店与金融机构。那么,什么是第三方支付呢?所谓第三方支付,简单来说就是买方在可信度高的平台上选购商品后,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货款支付,再由其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并检验货物无误,确认收货后,再通知第三方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像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的支付宝、滴滴打车等应用,这些商家运营的背后都离不开第三方支付平台。据中国报告网2018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及市场格局分析统计,自2013年起,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以50%的年均增速增长。2016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为107.3万亿元,同比增长105.16%。2017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达154.9万亿元,同比增长44.36%。并预测2018年我国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将达230.4万亿元。

迅猛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为商品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同时也极大地促进商品交易的规模发展。而商品交易的规模发展也必将为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但由于管理部门尚未出台详细的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办法,致使电商经营中大额税收流失。随着使用第三方平台的交易快速增加,电商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以及商家之间竞争的日益激烈,税收监管的漏洞也逐渐显现,如第三方平台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纳税时间及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第三方平台沉淀的大额资金监管等。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税收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第三方支付交易额日益增长,交易又多存在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个人或企业之间,再加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等,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税收监管就显现一定的难度。下面从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商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电商的税收不确定因素

1.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传统商品交易的计税依据是以纸质发票作为载体,不易篡改。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等凭据都是无纸化,采用电子数据。其具有虚拟化、数字化特点,极易被修改与删除,再加上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加密、授权等多种高科技技术来掩盖、隐藏有关交易信息,这些都为纳税人偷税漏税提供了可能,由此也就直接导致网络数据的安全与凭证的可靠性缺失,计税依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另外,新兴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多属于跨行业、跨地区的支付,这更是增加了准确取得有效抵扣发票的难度。这些都使税务机关很难根据直接的计税依据来确定应纳税额,并进行征税处理。

2.纳税时间难以界定

进行传统商品交易的企业均办理过工商税务登记,所以其纳税时间的确定都有一定的依据。而依靠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很多商家并没有办理过工商税务登记。电商的多元性、虚拟性使买卖双方不容易判定,电商的灵活性又可使交易时间精确到每一秒,再加上网络有隐蔽性的特征,可以故意拖延纳税时间,这些因素都使电商的纳税时间难以界定。另外,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商家众多,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查明纳税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无论是按照收到货款的方式还是按照支付方式来确定,税务机关都很难确定电商的纳税时间。

3.纳税地点难以确认

纳税地点是为了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管控,且防止税收流失而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与传统交易相比,第三方支付凭借的是网络,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极大地削弱了商品交易与经营场所之间的联系。并且依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很多商家没有在税务机关注册登记,这将使注册登记地作为纳税地点困难重重。而支付平台通常借助网络平台提供服务,一般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网络服务器的位置即为“劳务发生地”。但服务器设定自由,不受区域和距离等因素的限制,可以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进行交易,且网络服务器的位置技术上可以人为地自由移动,从而造成了纳税地点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鉴于网络服务器的移动成本较低,有些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将服务器移至某些“避税天堂”,从而享受免税的税收待遇。将网络服务器地址直接认定为劳务发生地的做法存在异议。因此,针对电商,税务机关无法像对传统交易活动那样准确的对纳税人的经营地及纳税地点进行认定。在欧盟就有条税收征管政策,以消费者所在地作为电子发票纳税地点是指税收从消费者所在地征收,谁消费谁缴纳税费。但国内还没有引荐有关以消费者所在地作为纳税地点的税收政策。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沉淀资金

由于交易双方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和收取款项,支付或收取款项的时间差异使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沉淀大量资金。这部分沉淀资金主要有两大类,其一是消费者下了订单就支付货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卖家是要在消费者确认收货后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付收款。这中间由于买家付款与确认收货过程中造成的时间差,使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大额的沉淀资金。其二,还有很多客户将原来存放在银行账户中资金直接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上,如存入“余额宝”中,既方便消费使用还能获取相应利息收益。这两种情况都使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了大额的沉淀资金。

对于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归谁所有,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归消费者所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转入电商账户前,这笔资金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消费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利息归还寄存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从目前的电商交易情况分析,平均每日的沉淀资金是由将近2亿笔小额交易金组成。若将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返还到消费者账户,利息返还过程中产生一系列人力、物力费用极有可能大于利息本身,并且有的沉淀资金产生利息不能用现有货币计量单位表示。

目前这笔大额的沉淀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沉淀期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没有任何成本的收益。按照税收原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根据收益纳税。但至今还没有任何税收条款针对这笔大额的沉淀资金进行征税管理。

三、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税收监管的建议

(一)明确监管主体

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处于监管边缘地带,难以全面掌握第三方支付市场的相关数据。并且第三方支付门槛低,网络平台的身份认证方式过于简单,用户注册账号十分容易。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及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第三方支付应该建立以税务机关为监管主体的相关税收制度,组成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共同的监督管理体系。在效率方面,各监管主体应做到明确分工,避免没有必要的重复劳动。在人才培养方面,监管主体人员素质及品质对税收监管起到关键作用,相关监管主体机构在人员选拔上应重点关注人才的素质培养,确保其能担任税收监管的角色。

(二)实行高效数字化电子发票征管制度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纳税主体众多,且地域较为分散,税务机关可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征缴税款。简单来说,就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我国第三方支付税收面对的一系列信息技术难题,税务机关还可以以网上数字发票为切入点,建立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认证和审核系统。在发生商品交易后,征税系统及时根据交易金额自动计算应缴纳税额,并开出发票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税款的依据,同时自动传输到税务机关备案。第三方支付根据征税系统反馈的代扣代缴税额,告知相应的商户,并将买家支付的货款扣除商户应缴税额后的余额转入商户账户。这样可以极大地提高征税税款的效率,且节约征税成本。

图1 第三方支付代扣代缴关系图

(三)搭建第三方支付与税务对接监管平台

鉴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交易过于分散、不易监管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搭建第三方支付税务对接与监管平台,以此作为征纳税双方及时进行沟通交流的窗口。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办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电子发票管理、缴纳税款等,并且可以构建电子档案,将第三方支付的交易信息等置于平台上,便于后续的查询,使税务信息清晰透明,便于对征税整个过程进行监管。税务机关若发现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等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及时向纳税人进行反馈。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若有任何纳税问题,也可以借助平台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然,这其中也需要有关税务部门做好网络技术支持工作,不断更新并完善相关税务服务。由此可见,若能有效地搭建好第三方支付税务对接与监管平台,第三方支付的税负将更加合理,纳税过程更加便捷,征税数额更加准确。

(四)加强沉淀资金的税收征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的大额沉淀资金,其中既有企业的,也有个人的。应严格区分客户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资金,可以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并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资金情况,接受人民银行定期检查,减少沉淀资金被恶意挪用或滥用的情况。借助于网络电子化信息,加强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协助合作,使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形成闭合回路,实时监控资金流向,便捷获取交易数据,为今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征税打下基础。财政部应加大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的研究力度,完善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收益的处理方法,并尽快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性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沉淀资金可以作为相应电商的营业收入,征税增值税,由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根据沉淀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将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息征税纳入我国的税收征管中来。

综上所述,第三方支付平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商的发展,但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税收监管还存在较大的问题。通过分析提出明确监管主体,实行高效数字化电子发票征管制度,搭建第三方支付税务对接与监管平台,加强对于沉淀资金研究力度,望能对电商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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