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建设单位对监理管理的几点建议

2018-11-13 21:01刘会见新兴重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300143
新生代 2018年20期
关键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刘会见 新兴重工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 300143

一、工程建设中监理的必要性

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并不是自发形成,而是舶来品,是与世界工程建设接轨的结果。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我国监理业务的兴起,并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然产生的,而是由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普遍下降,为保证工程质量而由国家强制推行的。

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加大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责任和风险,这就要求有一批既掌握专业知识、又懂得管理的专业人员,来协助建设项目法人,从项目投资、设计图纸到招、投标施工承包、竣工结算,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工程监理在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和壮大,已成为基本建设领域管理主体之一,取得了建设领域法定的地位,在基本建设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3、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监理作为建设单位的服务单位,一方面行使建设单位赋予的职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也是建设单位的一种职能延伸,而基础就是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行使的为代理权。监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监理受建设单位委托和授权,按照合同和规范行使权力,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以上两份合同是三个主体之间的运行基础。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行业规范粗放

虽然我国监理行业有了近三十年的发展,但监理行业的发展规范和质量与我国的建筑工程业发展相比滞后较多。目前我国仅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而言可以说是在世界领域内无论是项目数量还是项目的体量都是排在最前列,而监理管理规范往往还是在一些其他文件中少量出现,例如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仅就监理职责进行了部分界定,2013年虽然出台了(GB/T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了专门规范,但从内容上看规范还是比较粗放,例如对监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界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具有3年工程实践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2年工程实践经验,监理员具有中专学历经过监理培训即可。

2、部分建设单位对监理重视程度不足

依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程建设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因此,监理单位系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造价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因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

在现实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大量建设单位对监理认识不足定位不准的情况。普遍的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一个缓冲角色,不认为是建设单位职权的一种延伸;认为监理的作用更多发挥是建设过程中资料、档案管理职能;更有甚者认为监理仅仅是法律强制推行的管理规范不得已而“聘”之,是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背书的角色等等。这种认识往往导致建设单位越过监理职能直接与施工单位发生大量的职能往来,导致监理的实际作用不能发挥,监理没有了现实的意义。

3、部分监理单位对职能定位不足

与上一点相对应的问题是部分监理单位对职能定位认识不足。按照国家规定监理要对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造价等方面进行全方面进行管理。现实中监理单位往往也限于过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对质量管理、安全、环保、进度等方面更多的是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签字背书。

监理管理费用往往不是很高,一般都是执行政府指导价甚至低于政府指导价,这也导致了部分监理单位存在“拿多少钱干多少活”的现象发生,对应具有的职能也就存在应付的现象。

三、建设单位改进对监理管理的建议

1、建设单位要充分利用好监理服务合同

监理执行业务的依据主要是存在三方面,一方面是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另一方面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再者就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针对强制性管理规范而言建设单位也是执行者,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更多的内容可以约定在监理合同或者相关的其他合同文本中,这也是法律赋予建设单位的管理手段和权限。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监理合同前就要将对监理的管理内容有一个充分、清晰的条款进行约束,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补充约定,最终的目的是将建设单位的管理思路变为合同条款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做到有理有据有权威可执行。

2、将监理纳入到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体系

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但同时也是建设单位职能的扩展和延伸,也是建设单位的代理,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充分行使对监理的管理权限。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人员参加建设单位的各种内部会议,不仅仅限于监理例会;建设单位可以要求监理单位与项目职能部门在同一公共区域集体办公、集体食宿;与监理单位沟通,由建设单位对项目上的监理人员进行考勤或者日常考核管理;或者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由建设单位对监理人员进行管理等措施。通过种种途径目的就是将监理纳入到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一方面便于监理与建设单位之间的无缝衔接,另一方面有利于将建设单位对项目的管理要求落实到监理过程中,到达更好的管理效果。

3、建设单位设置所有监理工作人员的条件

诚如前文所提,由于监理的技术能力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监理但派遣的监理工作人员能力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很难掌握。按照国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从国家此规定可以看出给予建设单位可供选择人员的权利有限,仅限于总监工程师,这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队伍水平的把控。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或者工程建设过程中设置对监理人员的选择权,或者对监理人员的派驻条件进行限制,以便技术能力更高的监理人员发挥作用。

4、加大对监理单位的考核

在检查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或者人员的工作投入不足等违约情形,建设单位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保存签收相关证据。整改通知应要求监理单位书面答复并提出书面整改方案,形成有效闭环,避免出现相关文件仅为单方制作完成未有对方签字确认的情形发生,否则相关资料在仲裁、诉讼中难以作为有效证据。

四、结语

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项目的不断发展,监理工作已经被提到了很高的地位。随着我国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对建设单位的管理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因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正视目前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对监理人员的行为进一步的规范,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在项目建设中发挥出监理应有的作用,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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