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辨认性质的思考

2018-11-14 20:21吉咪咪
长江丛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刑诉法笔录侦查人员

吉咪咪

一、关于侦查辨认的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在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侦查辨认的相关内容,仅在修订后的第48条中将辨认笔录纳入证据行列。

二、关于侦查辨认性质的探讨

有诉讼法学者将辨认称为“刑事辨认”,并将其属性定位为证据调查活动。大多数侦查学者将辨认称为“侦查辨认”,将其定性为常规性的侦查措施。将侦查辨认的性质认为是一种侦查取证活动,而非侦查措施的理由如下:第一,立案制度的存在。若将侦查辨认确定为侦查措施,那么必然是要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才可以实施。但是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必须先判断是否需要立案,而侦查辨认常常在这时被使用以确定案件性质。所以将侦查辨认认定为侦查措施会与立案制度相互矛盾。第二,《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侦查”中的第八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既然将技术侦查确定为侦查措施,那么可以推定认为这一章中与技术侦查并列的询问、讯问、现场勘查、搜查、查封扣押、鉴定、通缉也都属于侦查措施,而这其中并未规定侦查辨认。所以,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角度来看,侦查辨认不属于侦查措施。因此,为了更加适应现实需要侦查辨认的概念应该是,为了查明案情,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辨认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等和其头脑中已储存的信息进行回忆、辨别和认证的活动。

但是,笔者认为侦查辨认应该理解为一种侦查措施。那么,就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首先关于它和立案制度矛盾的解决。侦查辨认既然其定语是“侦查”二字,落脚点在“辨认”,显然辨认是处于侦查阶段的,所以侦查辨认必然是在立案后进行。那么,关于立案前需要使用侦查辨认来确认案件性质的问题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已有的一些侦查措施在立案前使用的方式,例如“询问”,立案前的询问被称为调查询问而非侦查询问,性质也属于初查活动,那么立案前的“辨认”可以称之为“调查辨认”或直接称为“辨认活动”,其性质也非侦查措施而是初查阶段的一种手段。综上,这样既可以明确侦查辨认的性质,又可以解决其与立案制度的矛盾。其次,关于刑诉法未将侦查辨认确定为法定的侦查措施。这点其实可以从两方面来解读,第一,一部法律的完备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没有最完美的法律,只有日趋完善的法律,我国刑事诉讼法在12年修订后较96刑诉已有了大的飞跃,但在细节上也并非完美,例如,现行刑诉法114条规定的“预审”制度与总则规定的“无罪推定”也出现了矛盾的地方,所以,侦查辨认在刑诉法中未直接予以规定也可以认为是一种立法上的遗漏。第二,虽然刑诉法未直接规定侦查辨认是一种侦查措施,但不可否认它作为侦查措施来存在。因为在第48条中明确规定了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这个规定其实可以推导出侦查辨认属于侦查措施的一种。推导过程如下:刑诉48条规定了辨认笔录是一种诉讼证据,也就是诉讼中能够使用的证据,在刑事诉讼的五大阶段中,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被使用。该条文中,辨认未明确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但笔者认为法律规定如此概括就表明应该是两者兼具,所以,这里仅从侦查角度来看,辨认笔录能作为诉讼证据,体现了其处于侦查阶段搜集而来的证据,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揭露、证实、控制和预防犯罪而依法使用的一项措施,这里的侦查辨认满足了侦查措施的概念界定,因此属于一项侦查措施。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侦查辨认不应属于侦查措施,理由是如果侦查辨认确定为侦查措施,那么立案前所实施的辨认活动获取的证据不再是处于诉讼阶段获取的,也就不能将其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丧失这一重要证据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会产生重大影响。关于这个观点的思考,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刑诉法第52条第二款来看,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行政性与司法性。是国家的行政机关,那么立案前的初查活动相当于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此时的辨认所获取的证据也可以在之后的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次,虽然法条未明确指出辨认笔录这项证据材料,但其使用了“等”字。最后,辨认笔录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它不可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结合使用,因此,在公安机关认定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确认属实可成为诉讼证据使用后,辨认笔录作为与其相互印证的证据材料必然也可作为诉讼证据来使用。

三、关于侦查辨认性质的界定

综上所述,侦查辨认必然是一项侦查措施。侦查辨认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根据大脑中的记忆信息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虽然结合法律条文与实践情况并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能够将侦查辨认确定为一项侦查措施,但是笔者认为,推进确定侦查辨认作为侦查措施的立法进程刻不容缓。

[1]高鸿娟.侦查辨认程序研究[D].太原:山西大学,2014.

[2]赵泽亮.侦查辨认规则研究[D].西安:西北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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