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视野下的环境义务思考

2018-11-14 20:21吴雨浓
长江丛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污染义务

吴雨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其中也包括了环境法的颁布和实施。环境法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而颁布的,环境法规定了相关的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但是当前社会中,大部分人认为保护环境只是一项权利,权利的使用与否取决于自己。而很少人会把保护环境当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导致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都越来越恶劣。

一、环境法中的环境义务

(一)要使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相适应

古往今来,人类社会一直在追求发展,这个发展可能是顺应自然的,也可能是违背自然规律的,就会导致对环境的破坏。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淡薄,以至于环境没有办法和发展相适应,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环境法颁布后,要求我们做到环境保护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强调人们对环境的保护要和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并指出这是人们应该履行的环境义务,只有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才能保证人类社会良好的发展,若没有按照环境法规定的这个原则去实施,就一定会反受其害。

(二)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在经济发展的今天,一些企业在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这些企业行使享受环境的权利时候,没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他们都秉承一种发展重于环保的理念,或者是先开发后治理的理念。无疑,这些都是没有正确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做法。环境法规定,要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预防环境污染是重中之重,有些环境污染是不可逆的,一旦破坏了就再也没办法治理。所以在日常行为中把握好言行举止,做好一切可能的预防工作,才是真正对环境义务的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在一言一行中恰当的履行自己的环保义务,促进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贯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环境保护法不仅对怎样保护环境做了规定,也对环境污染后的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制;环境保护是一种义务,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更是义不容辞的义务。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谁对环境做出了污染,谁就应该自觉的治理被污染的环境。现在国家环保法对公司的评价考核也更是依据改公司对环境保护和污染做出了怎样的行为,这就从制度上规定了公司对污染和治理的义务责任。对于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的群体,也是同样的原则,要求做到不污染,一旦污染,个人或者家庭就应该自觉承担起治理的责任,落实该项环境保护义务。[1]

二、环保法视野下履行环境义务的途径

(一)政府履行环境义务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一个引导者的角色,需要政府履行相关的环保义务,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才能从宏观上做到环境保护。政府先要通过制定一定的政策规定,这样才能约束人们的行为,先让人们树立了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的意识。当人们做出与履行环保义务相反的事情之时,政府就应该根据前面的相关规定对这种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反之,对于自觉履行环保义务的事迹也要给予表彰鼓励。在其他时候,政府更要履行好自己的监督义务,对可能出现的污染环境行为批评指正。与此同时,政府要做好履行环保义务的宣传工作,让人人都树立起这种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二)企业履行环境义务

当前社会中,一般说来比较大型的污染行为都是企业做出来的。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树立环保的意识,履行自己的环保义务。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群体,也是为GDP做出贡献的群体,需要企业履行的环境义务就包括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是指,企业在社会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号召作用,企业对环境义务的履行也是对道德负责,对企业的行业道德和该企业的职业道德负责。法律义务就是在环境法下,根据相关的规定,自觉的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相应的义务。一些需要排放废气、废渣的企业,更要在排放的权利和治理的义务中做一个衡量,做到敢于积极主动对本企业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自觉履行治理的义务。

(三)个人履行环境义务

社会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只有社会中的人都自觉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才能从根本上防止环境污染,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个人在社会中,既享受相应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谁都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在环境义务的履行中,公民个人需要牢固树立相应的法律观念,知法、守法,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从身边小事做起,严格履行在环境保护上的相应义务。公民个人一般是作为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到环境法视野中的,这就要求公民个人在消费前后都要履行自己的环境义务。比如购物时,选择低耗能高环保的产品;在使用产品的时候,不浪费任何资源,对自己造成的污染问题能够妥善处理;在使用完产品后,能够做好垃圾回收工作,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三、结语

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头等大事,环境法的颁布对于环境义务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社会各界都能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做到自觉履行相应的环境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保证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吴贤静.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5(0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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