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8-11-14 20:21安丽巧
长江丛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离婚率婚姻关系婚姻

安丽巧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组织,对社会的稳固性具有深远的影响,当今社会随着改革开放后经济不断发展,一场全面的前所未有的城市化进程影响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农村在这场变革中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对其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家庭观念和婚姻观念都产生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农村离婚率不断攀升已成为近些年不争的事实。对农村发展和建设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应该引起广大社会的重视。

一、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分析

(一)女性人格独立意识增强,传统家庭观念转变

传统社会中,女性在未出阁之前,久居深闺,大门不出二门不迈。在嫁人之后也不允许矛头露面,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男性。深闺之中都秉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婚姻选择自由的她们,都保持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思想意识。即便是离婚也只是以男性的休书为准则。因而人格上也具有依附性,尽管男性再过分,也只能忍气吞声,得过且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男女性的婚姻关系地位和社会地位较之有较大改变,女性不再满足于仅为男性家庭需要所用,工厂车间,保姆行业,饭店行业等都出现了农村女性的身影。女性逐步实现了经济上的独立,开始摆脱对男性的依附,其人格意识,尊严意识,平等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开始对婚姻有了进一步选择的权利,不管是婚姻缔结或者婚姻关系解除。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家庭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女性不再单纯以传统传宗接代工具进行自我认识,而是逐步追求感情因素在其中,不再单纯考虑社会眼光或者孩子等外在因素而选择艰难维系,而是根据自我的需求意识进行自主选择。

在如今的农村依然还存在着一些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现象,其事实是一种以牺牲女性的利益而满足一些家庭需求。随着女性人格意识的增强,女性在家庭中角色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不再终日劳作无声无息。也开始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寻求自我价值。在婚姻关系中,更加注重双方感情因素,更加看重自我在婚姻中的获得感,同时也更看重性的需求。当双方感情破裂,在婚姻中得不到愉悦感和满足感,当性需求出现问题,当双方矛盾达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女性便站出来发声,提出婚姻关系解除。据研究,近些年女性提出离婚的案例居高不下,从而也导致了离婚率的不断攀升。

(二)社会人口流动增大,家庭功能弱化

在当今社会,人口结构性流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现象之一。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背景下,城市的资源远多与农村,吸引着无数的青年到城市工作生活,男性在生理优势下,大多远去城市,女性固守农村,维系家庭。当一个人的社会位置发生了变化,其思想方式,生活方式,也会迅速适应其当下的大背景环境。众多青年凭借自己的才干和双手创造了财富,提高了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其思想和眼界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然固守家乡的妻子便成为了“糟糠之妻”,没有了共同的语言,没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以感情维系的两性关系,就必然性的出现了问题,离婚便成为了众多人的选择。

农村青年在城市除了经济发展较好者,其余便是留在城市长期打工。“农民工”一词并不陌生,除了春节和农忙时节农民工大批返乡平时多数时间留在城市,这就造成了夫妻之间长期两地分居,城市生活光怪陆离,众多新鲜事物吸引着他们,长期在外孤单压抑,巨大的生活压力致使他们需要寻找地方发泄,与此同时又缺乏责任者的监督,婚外恋,婚外性行为就不可避免。而女性,长期在家,缺乏关心和保护与“寡妇”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如在遇到一些男性的关怀,自然会报以侥幸心理冲破婚姻界限,长此以往,对于原有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难免会致使家庭关系淡化,终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三)感情基础薄弱,家庭责任感缺乏

在我国农村,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现象仍然不可避免,而正常的婚姻目前最主要的缔结方式还是通过媒人介绍相亲结婚,很多夫妻从认识到结婚只有短短几个月,两个人之间缺乏最基本的认识,便草率步入婚姻,到婚后长久的生活时才发现双方有众多不可调节的矛盾,加之并没有什么感情基础和债务纠纷,选择离婚成为了解放双方的不二之选。除此之外,随着性别比例的失衡,女性人口数量的不足,致使男性结婚的年龄越来越低,步入婚姻时还不懂得家庭的含义和责任感,到懂得珍惜家庭和眼前的年龄,双方感情早已淡化,自主选择的能力不再受父母约束,作出新的选择婚姻选择成为了农村众多青年的生活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不似从前,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加之除了农忙时节外大多时间闲暇,文化程度较低,娱乐方式贫瘠,酗酒,赌博成为了农村的常事,很多男性在喝酒之后家暴妻子和儿女的现象也频频发生,由于思想腐朽认为夫为妻纲,打骂女性天经地义,女性在家庭地位上常处于弱势群体,又没有相关机构和组织调解,不懂法律的他们只能忍耐,众多女性在不堪家暴的痛苦中选择离婚以求解脱。

(四)离婚手续简化,离婚成本降低

《礼记·效特牲》上有“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古时候人们讲究“从一而终”,认为女性只要离过婚,便不可再被接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今天,人们对婚姻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农村女性不仅有平等选择婚姻的权利也有平等解除婚姻的自由,且这种思想已被人们广泛接受,合得来就生活,合不来就各走各的路。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387号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恶,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这样一来离婚手续明显简化,离婚真正成为了个人隐私,不需要双方出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也不再需要经历审核一个月的等待。2011年8月12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这条规定使得众多担心离婚所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人们,放开手脚,单纯考虑婚姻幸福感问题,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与此同时离婚率也明显升高,体现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降低农村离婚率的对策分析

(一)树立健康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问题背后反映了婚姻教育和责任问题,国家首先应该大力发展教育,通过正确的手段给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恋爱应该以感情为基础,不是物质资源的交换,当下婚姻的选择更多的人想通过婚姻改变现状,获取更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对感情的升华,进而选择婚姻,这种从一开始对爱情的美好初衷就存在杂质,结合而成的家庭也就缺乏本该有的幸福感,当出现矛盾时,各自仍然站位在一开始自私的立场上,为了自己的利益争执不下,缺乏为双方考虑的心理,这样的婚姻必然不能长久下去。除此之外,婚姻除了爱情的基础,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一份责任,是两个家庭的事,众多家庭组合在一起便是社会的事。正确的婚姻观年除了追求自由,依然还要看重道德和对父母子女的责任。离婚必然是对当时状态的摆脱,如果未经过慎重思考,激情结婚,利益结婚,婚外恋,婚外情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子女对社会的不负责。婚姻绝非儿戏,选择婚姻缔结要慎重,选择婚姻关系破裂更要慎重,伤害的不止一个人,是两个家庭和孩子的一生。

(二)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本土就业岗位

积极落实国家新农村建设,应农村本土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增加本土的就业岗位。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农村人口的外流,青年离土不离乡人们留在当地发展,以减少家庭的离散状态和家庭功能的弱化,同时还要对农村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增强人们的创业就业能力,开发当地资源,激发农村经济活力。同时对留守人员做好当地简单劳动力安排,缩小因时间空间带来的夫妻双方的差距。

(三)提高农村道德文化水平

加大力度丰富农村的娱乐生活,建设文化广场,农闲时节,组建村村通秧歌队,举办地域特色文化活动比赛。减少农闲时节闲来无事赌博喝酒时间。发动村委会,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婚姻平等的观念,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观念,摆正积极健康的伦理观念,减少因空虚寂寞插足别人家庭的事件。提高自身道德意识,提高自身素质。细化反家暴法,对农村实施广泛的普法教育,定期组织高校送法下乡,正确引导民众的遵法守法意识,对长期处于家暴的农村女性,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知识,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寻找村中有威望的人员组成农村婚姻调节工作社会服务小组,设置常驻法律机构,对出现问题的家庭,进行及时调节,提供法律帮助,挽救更多不必要破裂的家庭解救更多处于长期隐蔽在家暴里的农村女性。

(四)完善离婚立法制度,提高离婚成本

完善婚姻审核制度。我国对于协议离婚是相对与判决离婚而言的,对于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通过婚姻登记部门确认解除婚姻关系,也叫行政程序的离婚、登记离婚、两愿离婚等我国应完善协议离婚制度,包括协议离婚真实性,协议内容可变性等,要详细审查,协议离婚夫妻的真实性,以防通过离婚的手段达到某种利益目的,除此之外还包括,一方通过胁迫另一方签出的虚假协议,要详细审核后方可判定,办理离婚手续。

增设离婚考虑期限期。我国从2003便不再对协议离婚进行详细审查,只要双方协议离婚,便可当场办理离婚手续。表面上,法律更加看重个人自由,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但过于简化的离婚手续和制度使人们忽略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自由是一定范围内的相对自由,不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将婚姻如同儿戏一样今日结婚,明日又随意自由离婚,这对社会的整体安定性都存在影响。

明确规定过错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尽管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不损失的赔偿,但离婚案件往往取证困难,很多受害者由于孩子和家庭问题被迫放弃经济损失赔偿,且新婚姻法规定,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车等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属于个人财产,不给予分割。这对众多农村女性而言,往往承担了更多的痛苦。近些年,对于离婚时要求返还结婚所赠与的彩礼案件不断频发,对这类案件对农村女性今后的生活更是一种考验。

[1]徐安琪.中国离婚现状、特点及其趋势[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11(2).

[2]李萍.当前离婚率升高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1(5).

[3]谭彬.对当前农村离婚问题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8(15).

[4]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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