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决诉讼、审计时滞与审计定价

2018-11-14 09:19李羽西
生产力研究 2018年9期
关键词:审计师时滞金额

李羽西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会计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引言

注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监督者与经济警察,为企业的财务报告提供增信,从而间接地服务于企业的股东及整个资本市场的潜在投资者,降低公司与其债权者、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由于经常发生的财务丑闻和会计错报,审计师的角色和工作质量经常受到质疑。2006年,我国确立了以风险导向为基础的审计模式,加大了审计师的执业风险,审计师需要对自己做出的审计意见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审计师会更加关注那些可能会威胁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事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企业诉讼风险越来越成为影响企业生存的不可忽略因素。我国上市公司自2010—2016年以来,无论是涉诉金额,还是涉诉案件数量都呈现逐年递增状态。2016年我国上市公司涉诉案件2 308起,金额甚至达到568亿元,很大一部分公司的涉诉金额甚至超过了企业当年的净利润与营业收入,巨额的潜在赔偿风险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极大的威胁。悬而未决的诉讼结果通常有很大的变数,在法官未下达最终判决之前,一切都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会给企业的资金周转产生严重困扰,破坏企业的稳定经营。已有研究表明,企业存在未决诉讼这一不确定事项时,审计师会收取更高的审计定价(张俊瑞,2015)。根据simunic(1980)的审计定价模型,企业的审计定价主要包括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投入的审计努力,如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审计资源成本和若审计失败可能承担的巨额赔偿风险和声誉风险而索取的审计风险补偿。因此,未决诉讼导致的审计定价的提高,是因为审计师采取了积极的反应投入了更多成本,还是仅消极的收取了更多的风险溢价,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诉讼风险已然成为企业经营活动所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近年来,不断增长的诉讼事件严重的危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上市公司一旦存在诉讼事项,在法官未作出判决前,其不确定性始终存在。悬而未决的诉讼风险使企业存在经济利益的流出的隐患,形成企业的或有负债,可能使企业背上沉重的负债包袱,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降低投资者信心,影响股票的市场表现,造成股票流动性的降低(周开国,2015),甚至造成公司的股票下跌(Firth,Ruiand Wu,2011),给企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安全隐患。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评估债务风险时也会考虑诉讼给企业带来的不确定性与风险,考虑到可能带来的债务违约可能性,会要求更高的债务融资成本来弥补风险(刘慧、张俊瑞,2016;王彦超、姜国华和辛清,2016)。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消极的反应,会愈加造成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使企业面临财务困境,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威胁。

在信号传递理论中,审计师作为信号的发送者,通过识别和评估企业存在的风险,设计合理的审计程序,并有效运行以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据此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传递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公允的信号。而未决诉讼的不确定性较大,其潜在的巨额赔偿风险会导致企业背上沉重的债务包袱,企业可能会陷入资金不足的财务困境,企业为了稳定市场,增强投资者信心,往往会进行盈余管理,那么企业报表的真实性与公允性就会受到影响,评估的企业重大错报风险增加,审计师为了保证审计风险在合理可接受水平,就必须减少审计检查风险,加大审计程序,投入更多的审计努力程度。审计时滞的长短,反应了审计师投入的努力程度,我们预计未决诉讼会导致企业更长的审计时滞。因此,做出假设:

H1a:与不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相比,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会有更长的审计时滞;

H1b:上市公司未决诉讼的涉诉金额越高,审计时滞更长。

审计需求的保险理论认为审计是分担财务报表风险的一种服务,具有保险价值。审计师一旦对被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后,就承担起了财报的担保责任。其原因在于,管理者若提供给投资者信息失真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致使投资者作出了失败的投资决策,投资者出现投资损失也只能向管理者追偿;但是管理者一旦提供的是经过审计的信息失真的财务报表,致使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发生损失,投资者不仅可以向企业追偿,也可以向审计师提出索赔要求。根据“深口袋理论”,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时,投资者会以财报没有公允反映公司的经营信息,要求审计师作为担保人赔偿损失,但其实审计师在执行工作程序时并没有过失,隐瞒、欺诈等违法行为。在真实的法律案件中,往往是很难判断责任是否与审计师无关,并且随着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广泛共享,事务所承担了更多的风险,一旦被诉不仅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还会遭受声誉上的双重损失。因此事务所在决定审计定价时需考虑这一部分潜在的损失,对此审计师会收取额外的风险溢价来弥补未来被诉风险损失。因此我们做出假设2:

H2a:与不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相比,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更高;

H2b:上市公司未决诉讼的涉诉金额越高,审计收费越高。

三、样本选择与模型设计

(一)样本选择

本文选取沪深两市2010—2016年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初始样本。其中,剔除以下几类公司:(1)ST 的公司;(2)金融类的上市公司;(3)基本数据缺失的公司,最终得到14 789个样本观察值。并且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都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处理。另外,上市公司审计相关数据,公司特征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上市公司诉讼数据来自万德数据库(Wind),根据数据库中诉讼案件的披露通告信息,结合未决诉讼的定义,手工筛选收集上市公司的未决诉讼数据。

(二)变量定义

1.解释变量

未决诉讼,本文主要以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涉诉金额二个指标来度量。第一个指标是衡量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的哑变量(Pe),若存在未决诉讼则取1,否则取0。第二个指标是衡量上市公司未决诉讼的涉诉金额的变量(lnPh),使用“涉诉金额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这一相对指标来衡量未决诉讼金额的影响程度,并以自然对数来表示。

2.被解释变量

审计时滞(Delay):根据国内外学者对审计时滞的定义,本文以资产负债表日与注册会计师签署年报审计报告日之间的实际间隔天数作为审计时滞的衡量指标,该值越大,表明年报审计时滞越长,反应审计师投入的努力越多。

审计定价(lnfee):以企业当年审计费用总额的自然对数来衡量。

3.控制变量

为了使研究结果更加准确,本文参照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果,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取了对审计费用和审计时滞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如表1所示。

表1 变量定义表

(三)研究模型

为了研究上市公司未决诉讼和涉诉金额对审计时滞的影响,我们构建如下模型:

为了研究上市公司未决诉讼和诉讼金额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我们构建如下模型: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被解释变量审计时滞的均值为91.482 1,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普遍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91天左右发布。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的均值为0.145 1,说明在样本公司中,有14.51%的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事项。上市公司未决诉讼的涉案金额与公司总资产之比的均值为0.040 7,说明存在未决诉讼事项的上市公司其涉诉金额普遍达到了其总资产的4.07%,最大值达到了22.140 6,也就是说达到了其公司总资产的22倍之多,意味着诉讼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从盈利指标,公司成长性指标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盈利普遍为正,公司成长性普遍较好的。

表2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实证结果分析

表3的4列分别是模型1,模型2、模型3、模型4的回归结果。第(1)(2)列的回归研究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和涉诉金额对审计时滞的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衡量是否存在未决诉讼的pe和涉诉金额的inph对审计时滞的影响均不显著,这表明对于发生诉讼的企业,审计师并不会显著的提高其审计努力程度来应对风险。因此拒绝假设H1a和假设H2a。第(3)(4)列的回归研究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和涉诉金额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后,回归结果显示Pe和inph的系数均在0.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其审计定价越高,并且诉讼金额越高,审计定价越高。因此,支持了本文的假设H2a和假设H2b,这与张俊瑞(2015)研究得出的结论相一致。我们将四个假设的结果相结合起来:未决诉讼对审计时滞没有产生影响,但影响了企业的审计定价。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企业的未决诉讼对其审计定价的正相关系,并不是审计师投入了更多的成本,扩大审计范围,增加审计努力程度导致,而是审计师为了减少自身潜在的风险而多收取了风险溢价。

表3 多元回归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还做了以下进一步检验:

(1)由于我国存在年报预约制度,年报实际的披露日与首次预约披露日之间的天数,体现了未预期的审计时滞,我们参考李瑛玫(2016)的研究将其作为审计时滞的替代变量,并将审计费用除以总资产的相对指标衡量审计定价进行回归,最后得出结论与之前并无差异。

(2)对于解释变量,我们将未决诉讼涉诉金额的衡量方式换成涉诉金额与营业收入之比的对数,回归结果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

六、结论

本文从信号传递理论和审计保险需求理论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未决诉讼、审计时滞和审计定价三者间的关系,实证结果得出,存在未决诉讼的上市公司其审计定价越高,并且诉讼金额越高,审计定价越高。但未决诉讼对审计时滞没有显著的影响。说明在面对会给企业造成巨大风险的未决诉讼事项时,审计师并没有扩大审计范围,增加审计时间,以积极的态度应对,普遍是以消极的态度收取更多的审计风险溢价来弥补未来可能存在的被诉风险损失和声誉损失。

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1)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存在未决诉讼公司的审计师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审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处罚力度的足够严厉,可以使其不敢在犯,也同样能警戒其他事务所,达到提高审计质量并且规范收费的目的,促进审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2)企业应给予管理者和下属员工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建立专门的风险管控小组,从根部预防和杜绝风险。许多涉诉金额巨大的诉讼事项均与知识产权相关,上市公司应做好知识产权的预警与规避,避免为自后被诉侵权埋下隐患。(3)注册会计师的行业风险正在加大,事务所被间接追偿的现状越来越多,就算审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实施了审计工作,出具了恰当的审计意见,但也有可能产生法律诉讼,所以事务所应谨慎承接审计业务,强调责任意识,认真研究涉及到会计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积极与各界沟通,研究审计准则下的各种复杂问题,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强调职业怀疑,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以便应对更多、更复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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