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认制度

2018-11-15 03:25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长江丛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裁判争议当事人

■南 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一、自认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是我国第一次从立法层面规定了自认制度,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即自认,自认包括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两种情形。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方会尽力举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从而避免自己承受不利风险,若自认方自认,法院会尊重自认方的主体性,自认方不主张举证质证,法院自然不会就自认事实展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即自认事实直接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裁判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解决纠纷,法官必须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做出合理判决,但诉讼证明是回溯性证明,他向证明,并且证据流失不易保存等原因,导致不可能所有案件事实都能清楚明白,还原案件本真,因此法官基于无争议事实做出裁判即可,不必要真正还原事实原貌,也不可能还原事实原貌。自认事实与案件真实之间存在张力,自认事实不是案件事实,也不是接近案件真实,但法官必须认可自认事实,以自认事实作为判决依据,尽管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并不是自认事实所表述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官只能按照自认事实裁判,尊重当事人自认,排除法官自由心证,原因在于自认是当事人自愿行使处分权的结果,当事人双方对自认事实无争议无辩驳,法官应据此裁判,符合案件当事人的内心诉求。

二、自认的构成要件

(一)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做出

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做出,包括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以及上诉和再审等诉讼过程中,诉讼外的承认不构成自认,诉讼外的承认视为证据,可以在法庭上质证辩论,不属于自认,不会产生自认的法律效力。

(二)自认是当事人有关具体事实的陈述

案件事实纷繁复杂且相互联系,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属于自认范围,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仅限于案件主要事实,此等事实一经自认即产生约束力,自认事实仅限于案件事实,如果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等予以自认,并不会产生自认的效果,因为其不属于自认范围,当事人的自认不会约束法官。

(三)自认是当事人所做的与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相一致的陈述

陈述的一致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陈述一致,无争议无矛盾。

(四)自认是一种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于己不利”是自认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不利”的认定,属于法解释学的范畴, 需要运用解释学技巧予以规范,“不利”的具体认定标准众说纷纭,有“证明责任说”和“败诉可能说”两种,证明责任说认为不利的事实是指对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对他人负证明责任的事实为承认,导致其举证责任的免除,即为对己不利。败诉可能说认为不利的事实是指依据其陈述可能使自己获得不利益判决的事实,这种不利益不限于绝对的不利益,即并非要求全部不利益或者自始不利益,可能其陈述部分对己有利,部分不利,或在陈述之时有利,其后转为不利益。两种学说各有利弊。败诉可能说避免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但对当事人自认时,对当事人是否不利不易掌握。证明责任说关于证明责任问题虽然复杂但在于其标准比较客观确定,易于掌握,所以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此种做法。

三、自认的法律效力

(一)对方当事人的免证力

自认是对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主张予以承认认可,双方当事人对于自认事实表述一致,无争议无矛盾,双方当事人对自认事实已无争议,对方当事人也无必要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因为对方当事人认可具有比证据更强的说服力,即卸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法律上的“强力推定”。

(二)自认方的束缚力

自认对自认方的法律效力在于一旦自认做出,自认方必须接受自认的法律效力,受自认事实约束,法官必须依自认事实裁判,对方当事人对自认产生期待信赖,所以自认方除非依法定理由、法定程序不得撤回自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第七十四条,只有此三种情形可以撤回自认,第一,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撤回;第二,自认人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做出自认的;第三,自认人做出自认后反悔的,并提出足以推翻自认的相反证据。对于后两种情形,需要自认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律之所以对自认的撤回规定如此严格的条件在于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原则的规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自认方必须诚实、善意地为诉讼行为,不得出尔反尔。

(三)法院的约束力

法院调查事实仅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没有调查的必要,否则只是司法浪费,自认事实属于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法院自然没有理由进行职权调查或者组织法庭辩论质证,自认是自认方处分权行使的结果,自认方对于不利于己的事实的承认属于主体的自我归责,属于双方当事人自己权利管辖领域,法院不应以国家权力介入其中,应尊重当事人的事实选择,法官应当依据自认事实裁判,尽管有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非如此,法官也应当采信自认事实。

参考文献:

[1]宋朝武.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国法学,2003(02).

[2]徐媛媛.浅谈限制自认制度[J].法治视野,2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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