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探讨

2018-11-16 09:40袁博刘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0期
关键词:自媒体时代

袁博 刘伟

摘 要 时代发展下,我们已经进入由于微博、博客等载体构成的自媒体信息时代,自媒体时代我们具有享有平等、自由交流的机会,且其传播迅速,然而,自由表达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则易与隐私权引发冲突。本文立足于自媒体特点,从立法层面、自律层面探讨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 自媒体时代 隐私权保护 传播迅速

作者简介:袁博,中国气象局干部学院湖南分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刘伟,中国气象局干部学院湖南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360

作为现代化手段,也是电子化手段,自媒体不只是向大多数人进行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信息传递,同时也向特定个人进行着信息传递。诸如博客、微博、贴吧、微信、论坛等国内常见平台,都属于自媒體平台。而国外的推特、Facebook也属于自媒体平台。发生在2015年的天津滨海集装箱码头爆炸事件,首先传播途径并非记者爆料,而是通过手机拍摄公民的发布,而网民不断通过微信朋友圈对此次事件进行推送和报道。这一例子已然证明,自媒体时代已然到来,信息传播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候。但是,人们在体验到自媒体在传播信息中的快捷性、方便性的同时,也看到了自媒体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同时构成了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威胁和挑战。自媒体中经常出现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状态之下,被窃取、盗走,由此个人的喜好被他人掌握和了解,并且个人遭受到了大量的信息广告。甚至个人照片也被用于微信诈骗等行为之中。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以及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传统的立法内容、传统的司法内容,都不能够满足于现代自媒体时代的需要。所以,当前迫切需要从传统法律基础之上,充分掌握和结合自媒体的特征,从而分析出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自媒体时代隐私权进行重新界定,以及提出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相关概述

(一)自媒体时代的特征

在互联网发展之下,新媒体最初萌芽开始在新浪、腾讯等网站中出现。如今信息技术时代之下,人人一手终端设备,可以随时通过APP开展交流,而微信和微博等依靠强大的特点成功占据了人们信息交流的重要途径。这也是自媒体时代到来的标志。自媒体时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交流的平等性

草根记者或公民记者,都是指的在自媒体中承担信息传播的人。这不只是意味着信息传播开始走向大众化、平民化,同时也标志着在该媒体形式之下所完成的信息交流,存在着平等性特点。在自媒体平台当中,各个阶层的人们都可以通过“网民”的身份,开展信息的平等交流,其中微信、微博最具有典型性。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平等,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的同时,在自媒体平台也获得了体现。这也预示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升。

2.传播主体的平民性

相比于传统媒体而言,自媒体受到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从而逐渐的形成了“公民记者”的概念,这一概念的出现从一定层面上标志着信息技术给人们之间的言论发表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和渠道,利用该渠道可以随时将个人的观点、新闻等传递出去,而且公民还能够利用该平台表达自己的观点。自媒体时代在信息发布上出现的最大改变在于,信息发布权不再是权威媒体机构、新闻媒体从业者,而是开始逐渐的走进普通大众。这样的信息传播方式也让更多的公民言论自由得到便利。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既可以是信息传播者,也可以是信息接收者。“说话”权利不再是属于某些领导意见,而是民众声音也能够在平台当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这也是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而自媒体具备的全民性特征。

3.交互传播迅速

借助互联网实现传播,这是自媒体的重要方式,所以自媒体具有了互联网的一些特征。如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交互性强等。用户在言论发表过程中,不会受到时空的限制,能够随时随地进行言论发表,而且朋友之间可以相互的推送以及转发,使得自媒体交互能力、传播能力得到提升。然而,人们从自媒体更为便捷的获取信息时,也意味着个人信息被消费的情况。此时任何人的隐私均有可能被消费,尤其自媒体本身具有的交互特点,个人信息的保障较低,而网络供应商的逐利性,且其法律意识的淡薄,都导致个人信息被暴露的风险增加。

(二)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

公民在网络当中,自我信息不受侵犯权利,就是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该权利是对于传统隐私权的一种延伸。如今互联网发展迅猛,个人隐私可谓是无处藏身。作为传统隐私权的构成部分,自媒体时代的隐私权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匿名性这是网络空间的一大特点,往往人们能够自行的对网络昵称实现更改,抑或是通过个人信息虚构来掩盖个人的真实情况,从而确保个人信息在网络中获得保护。即便是这样的情况,由于网络公共性的存在,使得很多个人隐私还是暴露出来了。以对“虐猫女”人肉搜索为例,仅仅是一张照片就使得全民对其进行搜索,从而使得个人信息被侵犯和泄露。人们通常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反而认为这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所以加强自媒体因素保护势在必行。和传统隐私权相比,自媒体时代隐私权具有不同之处。这是由于其在互联网发展之下诞生的,所以传统法律手段保护之外,还需要注重网络平台新方法的运用,从而加强对公众隐私权的保护。

二、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之下,自媒体依靠自身时效性快、个性化、大众化等特征,在网络市场中迅速崛起。但是在言论自由化以及网络公开化的情况下,使得公民隐私权也越来越受到被侵犯的可能。公民隐私权保护不只是涉及到个人利益,同时也关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网络存在着多样性,所以简单的依靠零散法律加强管理,显然难以控制当前自媒体隐私权被侵犯的现状。因此,本文认为在自媒体时代之下,我国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

(一)自律层面

1.加强网络服务商的行业自律

我国自媒体时代隐私权保护,有赖于对行业自律的加强。行业自律主要依据,既包括了职业道德标准,也包括了从业者职业标准。在网络服务不断发展之下,更多的网络企业开始注重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工作,一些网站还推出了隐私权保障声明。网络企业建立和顾客之间的平等身份,从而制定出隐私声明,主要的内容就是实现顾客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协调,其往往不会遭受到法律较多的干预。基于根本而言,这种隐私权保护声明属于自媒体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自治原则上所建立的合同。但是,几乎大部分隐私权保护声明都采取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并不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从国内自媒体时代具有的特点,网络产业具有的特点出发,对于隐私权保护声明内容的相关规范,以及对隐私权声明执行情况的监督,都需要通过网络服务商自律以及行业自律实现。还有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要求,关于隐私权保护声明当中存在的不公平的格式条款需要明确无效。另外还需要积极推动网站之间的合作,一起致力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积极鼓励行业之间建立自律协会,从而制定出相关的使用规范和细则,从而避免出现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况。

2.提升社会公众隐私权保护意识

自媒体在国内的迅速发展,给国人信息传播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国内传统文化强调公共意识,对个人意识相对缺乏,这使得个人隐私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隐私权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加上国内公民在法律意识方面,普遍存在意识薄弱问题,所以无法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自媒体时代网络信息传播快速,此时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只是需要依靠专门法律、行业的自律,同时也需要个人提升保护意识。国家公民在生活之中,需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自媒体使用当中尽可能避免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若出现个人信息在相关平台发布的情况,要能够及时采取删除的方式,同时也可以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追责,以维护和保护个人合法利益。此外,在自媒体平台使用过程中,对于需要采用个人信息进行注册时,需要认真阅读。最大限度不让自己的信息在网上泄露,防止出现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网络属于虚拟场所,法律难以考虑到方方面面,此时就需要公众提升自我道德修养。在网络信息传播和发布过程中,必须能够遵守法律、遵守道德规范,严律己行。这样才能够提升个人道德水平,有效的防止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出现。

3.引入第三方认证机制

基于美国行业自律所建立的隐私权保护模式,被广泛的认可。这种模式被视为网络隐私认证模式,也叫做第三方认证机制。通常而言,为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从而引入第三方机构。并强制其通过第三方机构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从第三方机构中获得合格认证,包括辨识度较高的记号、徽章等,从而明示该网络服务符合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范,这就是第三方认证机制。随着第三方认证机制的引入,使得隐私权保护自律规范能够有效的执行,并且还能够让隐私权获得明示保护。所以在当前,我国需要引入该制度,加强对隐私权行业自律保护。

(二)立法层面

1.制定网络隐私权的专项法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从世界法律思想的现状来看,往往法律意识成熟、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全面。关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也初步达成了立法共识。为此,需要我们充分关注国际上的相关立法动态,积极从中寻求成功经验,并且从国内具体实情出发,推出符合国内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原则以及方式。

目前从我国现行法律地位来看,网络隐私权处于相对尴尬的位置。尽管在一些法律当中,将隐私权视为独立的人格权,同时加强了对其的保护,如《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发布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等,但是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并没有成立,这一领域处于空白阶段。这样显然不能够满足于当前自媒体时代下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为此,本文认为需要专门推出《网络隐私权法》,对隐私权明确界定,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隐私权和自媒体言论自由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立法重心上,需要从以往的消极保护上,逐步的转变为积极控制上,这样既能够对言论自由权利做好保障,又能够保障大众的隐私权。

2.对隐私权不同主体加以区分

自媒体时代由于隐私权主体的差异,对隐私权的要求也应当有所区别。制定法律过程中,应结合具体的主体和实际情况,实施有所区别的隐私权保护层级,最大限度的保护个人隐私,协调其与公众知情权的矛盾。一方面,政府公职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应在法律中体现重点关注,但凡所涉关于公共利益的隐私应实施有限度的保护,不应对公众知情权形成过度侵犯,避免和协调二者的冲突。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应体现于法律中,尽可能的觅求公众人物隐私权、知情权的矛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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