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

2018-11-17 08:46施杰
民主 2018年2期
关键词:司法部服刑人员会见

近日,司法部发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以下简称《会见规定》),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会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感到无比激动,他于2017年全国两会的提案发挥了作用。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2017年7月11日,司法部在答复中说,“针对你提出的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议,我部在该法修改草案已予以考虑;你们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权、设立律师会见室、会见程序、会见人数等方面建议,很有针对性”。在这份答复的最后,司法部表示,“我部在《暂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将认真研究,并结合监狱工作实际予以采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会见规定》对提案的建议作出了如下采纳:一、提案中“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会见规定》第三条,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第十一条,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监狱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警察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二、提案中“建议修改《暂行规定》(指司法部2004年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关于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会见规定》将《暂行规定》中“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修改为“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议 案】

关于完善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规定的提案

施 杰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是律师的一项业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目前,各地纷纷出台律师代理申诉的规定,全面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向前发展。然而,对于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代理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如何才能到监狱会见服刑人员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律师如何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规定不完善,导致律师会见不便,代理申诉难。

一、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即是说罪犯(服刑人员)的会见通信仅仅存在于亲属和监护人之间,并不包括律师。

其次,司法部2004年发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本文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仅仅规定了律师会见的情形,但对于律师如何会见罪犯(服刑人员),如何为罪犯(服刑人员)提供帮助,以及监狱应当如何安排律师会见等问题,并未作出相关具体规定。

最后,《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然而,在实践之中监狱均会要求两名律师参加会见,监狱的此种做法无疑会给当事人家属增加讼累。

二、建 议

(一)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暂行规定》第一条称本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律师法》制定的。然而《监狱法》中并未就律师会见罪犯(服刑人员)的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建议修改《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修改为“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和接受委托担任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从而在立法层面对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进行明确,进而确立《暂行规定》的上位法依据。

(二)建议修改《暂行规定》第四条。《暂行规定》并未就律师是否有权会见提出申诉的服刑人员进行规定。因此,建议修改《暂行规定》第四条,增加“接受罪犯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从而弥补罪犯(服刑人员)在申诉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漏洞,使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可以及时会见罪犯(服刑人员),有效了解案情,提出有针对性的申诉方案,进而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

(三)建议增设律师会见室,保障律师会见不受监听。司法实践中,监狱往往并未设置独立的律师会见室。据了解,律师大都在监狱内部的办公室会见罪犯(服刑人员),更有甚者,监狱工作人员在场全程参与律师会见,导致律师的会见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建议监狱单独设立律师的会见室,且应当明确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视和监听,以有效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罪犯(服刑人员)的申诉权。

(四)规范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程序,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暂行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指出,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信函之后,监狱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律师会见监狱服刑人员的时间一般不会与办案机关提审时间产生冲突,规定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有不合理之处。因此,建议将“监狱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改为“监狱应及时安排”,从程序上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监狱罪犯(服刑人员)的权利。

(五)建议修改《暂行规定》关于律师会见人数的规定。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问题在于,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的规定,在实践中容易被监狱部门理解成 “一律”应由两名律师参加,进而要求两名律师一起会见监狱在押罪犯。鉴于此,建议修改第八条,明确律师可单独会见也可以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与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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