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张中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同时判决,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同案被告人李兰俊、刘年生因犯洗钱罪亦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亿余元。张中生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对折合人民币共计1.3亿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张中生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八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两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还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人民币8868万余元。张中生利用领导干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健康发展,且案发后尚有赃款人民币3亿余元未退缴,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张中生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依法严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前不久,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中阳县委原书记郭保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郭保平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巨额财物,并违规使用干部;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
郭保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保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郭保平简历:郭保平,男,汉族,1963年1月生,山西原平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2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2002年6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9年11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副市长、纪委书记;2009年12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纪委书记;2010年3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市长、纪委书记;2011年2月,任孝义市委副书记、市长;2013年4月,任中阳县委书记;2015年12月被免职。
不久前,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广灵县委原书记郭占宝同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郭占宝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给予他人礼金。
郭占宝同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情节较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监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郭占宝同志留党察看二年、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郭占宝简历:郭占宝,男,汉族,1967年8月生,大同市南郊区人,本科学历,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6月,任广灵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2008年9月,任广灵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11年11月,任广灵县委书记、县长;2013年4月,任广灵县委书记;2016年7月被免职。
前不久,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文化厅原党组成员、山西艺术职业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李力同志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李力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送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违规坐支专业测试管理费。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不久,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省社会科学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孟艾芳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孟艾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孟艾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不久,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忻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罗荣华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罗荣华违反组织纪律,为谋取人事利益,给予他人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荣华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前不久,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运城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杨泽生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杨泽生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及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泽生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