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2018-11-23 11:30佘月娥
卷宗 2018年31期

佘月娥

摘 要:随着现代社会中不当得利诉讼案件的不断增长,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題,而我国不当得利制度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与司法解释较少,无法满足实践问题的需求,且相关的理论较少。因此在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方面仍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问题集中在“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这一要素的证明责任分配。文章主要针对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展开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获利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够解决各种不当得利处理问题,同时完善了民法制度体系[1]。其主要是用于确定财产变动过程中受益者所获得的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确定收益来源的正当性。因此在不当得利诉讼中主要会对“获利是否有法律依据”进行辨别。当案件陷入无法辨别真伪的时候,证明责任分配对于当事人诉讼结果具有直接影响和决定性作用。

1 不当得利及证明责任的概念

1.1 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的不当利益,导致他人切实利益受损的一种行为,不当利益需要返还给利益受损的人。因此,不当得利的相关要素主要包括一方得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无因果关系、获利无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指出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因此对于第四个构成要素“获利无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受益者归还无法律依据所获收益,而不是为了填补受损一方的损失。基于这一点需要将不当得利与违法性得利相区分来开[2]。其中对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可见,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并非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得利益,但利益的获得又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受益人知情只表明主观上是恶意,但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具体规定,因而应受到道德谴责,而不应受法律制裁。而违法性得利是指收益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所获得的利益。应受法律制裁。

不当得利依照是否有给付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2类: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原因,由于他人给付过程中的失误而获得的利益,需要及时返还。给付是指给予某种目的支付财产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关于给付不当得利的概念,主要是在于纠正给付过程中目的欠缺、模糊等引起的财产变动[3]。2)非给付不当得利:其主要是指非给付事件引起的财产变动,也就是当事人财产变动并非受损当事人有意为之的一种行为,事情的发展原因有以下几种:(1)由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行为引起;(2)由法规规定行为引起,包括添附、善意获得或时限获取等;(3)由于自然事件引起,包括刮风、降水等自然事件造成的财产变动。非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分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费用偿还不当得利、求偿不当得利等。

1.2 证明责任概念

证明责任包括证据提出责任,同时也包括辩论结束之后的当事人由于事实真相未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应而在诉讼过程中的不利后果。通常将证明责任称为结果责任。证明责任主要是作为一种诉讼、仲裁的辅助工具,这主要是由于案件客观事实的真伪模糊在诉讼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但是司法机关又不能够以任何理由拒绝做出裁决,而只能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结合相关经验和逻辑推理,获得案件的法律事实。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责任并不是一种不利后果,而是一种辅助法官判断的工具,需要客观利用证明责任来判断事情的真伪,从而为当事人提供科学、合法的法律服务。当事人若未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这一事件,则可能遭受不利的后果。

2 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分配主要是指当事件真相无法明确的时候,到底是由哪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的确定。证明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定一套体系来确认证明责任到底属于哪一方,从而提高诉讼仲裁的效率。目前学界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相关理论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待证事实分类说:该学说主张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以及内容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核心内容在于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对待证事实进行分类,并且在那些事实基础上来确定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根据不同的判断标准,待证事实可以分为消极事实、推定事实、外界事实与基础事实等。其中消极事实说在实践中的应用比较广泛,主要是将事实分为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主张为积极事实者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证明责任。2)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中较为典型的是“规范说”,其主要观点是将法律规范分为权利根据、权利障碍以及权利消灭三种。权利根据主要是指权利发生的规范;权利障碍是指阻碍权利发生的障碍;权利消灭是指权利发生后消灭了已经存在的权利。在该学说的基础上,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而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则需要承担权利障碍以及权利消灭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但是不少学者对于这一学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因此在实践之中的应用存在较大的争议。3)危险领域说:该学说主要是通过证明难易程度以及预防损失出现进行证明责任分配,该学说比较重视证明责任的实质性分配。

我国法律要件分类主要是根据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理论制定的,虽然仍有许多人采取质疑的观点,但多数人认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较为妥当。我国主要是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与第7条当做我国不当得利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依据。根据立法与司法诠释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主要是以法律要件分类学理论为主。

3 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分析

通常情况下,给付不当得利诉讼的四个要素中,前三个要素主要是由原告负责证实,而第四个要素“无法律依据”如何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则需要根据不当得利的分类来确定。一般来说,给付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依据通常需要由原告负责证明责任,且目前无较大争议。学术界主要针对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的“无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争议。

3.1 由于受损者行为造成的非给付不当得利

在受损者行为引起的非给付不当得利主要表现为受损者错误支付或管理行为。在此类案件的诉讼、仲裁中,能否根据特殊的理由从而推翻法律要件分类学提出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笔者根据多年研究经验来看,从消极事实说的角度出发,在此类案件中“无法律依据”的证明责任分配可以转变为对受损人行为错误的证明。受损者可以对错误行为出现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证实,从而让法官进行判断。

3.2 非因受损者行为导致的非给付不当得利

在非因受损者行为造成的非给付不当得利中发生率最高的就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与其他类型案件不同的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依据”的待证事实很容易被转换为消极事实,这也为受损者的证明目的带来较大的问题。在当事人无意情况下,原本属于受损者的财产转变为受益者的财产,这种权益变动属于受益者能够支配的空间。因此,需要受益者承担证明责任较为合适。

4 结束语

不当得利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够解决各种不当得利处理问题,同时完善了民法制度体系。在不当得利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诉讼的性质与类型,在具体的案件中,仅在权益侵犯不当得利中的非因受损者行为引起的非给付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者承担证明责任,而其他情况都是由受损者承担证明责任。

参考文献

[1]袁绿凡.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研究——以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二元化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7,34(5):141-142.

[2]钟润华,王伶俐.由一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谈不当得利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4,45(24):45-47.

[3]胡晓霞,段文波.主张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民法——以不当得利为切入点[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3(3):6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