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五个认识误区
——从《黄河大合唱》恶搞事件谈起

2018-11-24 21:37法人袁博
法人 2018年3期
关键词:大合唱声誉芬奇

文《法人》特约撰稿 袁博

近年来,一些以《黄河大合唱》为基础,重新改编后冠以“恶搞版”字样的表演,出现在包括公司年会、大学晚会,乃至综艺节目中,并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近日,冼星海之女公开发声,称对于恶搞《黄河大合唱》者,将采取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那些在公开环境下实施的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行为(例如综艺节目中),如果未经许可修改《黄河大合唱》词曲,涉嫌侵害作品的“修改权”,如果修改的情形达到了严重歪曲作品程度的,又涉嫌侵害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以下重点谈谈后一权利。

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之一,从含义上看,概念似乎是清楚的,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一:侵害“修改权”必然同时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由于多数情况下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破坏都是通过修改作品来实现的,因此,理论上有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狭义的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相同的含义,不过是一项权利的两方面。也就是说,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或者可以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割裂自己的作品。”受到这种观点影响,有论者主张在新的著作权法修订中应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合并。在著作权维权中,则存在一种普遍认识,即认为,只要涉及对作品一定程度的修改,就会涉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那么,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笔者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并不可同日而语。第一,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害虽然往往起因于作品被“修改”,但是修改作品却未必总是会侵害作品的完整,因为“歪曲”和“篡改”的限定决定了没有歪曲和篡改作品主旨和内容的修改并不会破坏作品完整。事实上,多数国家也将“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作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前提。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者权利的“第二道防线”,具有功能性价值。实践中,作者因为各种合同关系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但对于修改幅度和范围往往未能仔细约定,如果他人对作品的修改大大超出了作者的合理预期(达到歪曲、篡改的程度),作者至少还保留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拒绝修改后的作品出版。换言之,作者手中还保留有对修改权宏观上的最后控制权。

误区二: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对作品的修改多少有关

这种观点认为,破坏作品完整一般是对他人作品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以至于达到了“歪曲”和“篡改”的程度。因此,破坏作品完整性实质上是一种侵害修改权的严重情形。从概率上看,这种认识不能说没有道理,然而从学理上看则站不住脚。因为实践中有时只是对他人作品幅度较小的修改,也可能会构成“歪曲”和“篡改”。例如,著名法国画家杜尚有一天突发奇想,在大名鼎鼎的达·芬奇创作的《蒙娜丽莎》上给画中人物加上了两撇山羊胡,顿时使得画面极具荒诞效果,而画中美人闻名于世的“神秘微笑”也顿时消失无踪。在这次著名的篡改行动中,杜

尚的演绎似乎在暗喻、嘲讽原来的画面并不像人们普遍认为的那么美好和纯洁。吊诡的是,这次略作修改的行动最终诞生了另一幅传世名作。如果设想达·芬奇此时仍在人世,并且并不宽容这种对原作主题的“篡改”和“歪曲”,则杜尚的这种天才演绎行为首先就侵害了达·芬奇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尽管相对于整个画面篇幅,这个改动可以说比例很小。另一方面,如果对他人作品的彻底损毁,反而不一定会导致对他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损害。例如,因为重建而将合法购买的某个室外雕塑作品彻底移除,由于他人无法再感知作品,因此也谈不上降低作者声誉因而损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误区三:不存在贬损作品或作者声誉主观故意的,不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这种抗辩在相关版权侵权纠纷中出现概率极高,而且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必须指出,尽管侵权人的恶意在版权侵权纠纷中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但是却并非侵权的必要构成要件。例如,某个画家看到一幅摄影照片后大加赞赏,于是利用自己的神来之笔,用油画的形式将摄影作品完全“转化”为一幅普通人用肉眼都看不出的高仿作品并且出售。那么,此时,这个画家内心深处可能坚信自己是在“创作”,并且毫无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恶意。但是稍加分析,我们就不难知道这只是一种技术含量较高的“复制”行为而已。由此可见,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或者明显的故意,并不是侵权成立与否的关键。

同样的道理,很多改编者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坚信自己是在“艺术发挥”,但一旦最后改编的结果客观上变成了“歪曲、篡改”,则改编者是否存在“贬损作品或作者声誉的主观故意”事实上对于判断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毫无意义。例如,假定达·芬奇仍在世,某个艺术家将蒙娜丽莎的头部换成恶魔之脸,表达某种命运的无常,完全可以对外宣称并且自我相信这是一种“艺术的发挥”而不是“恶意的篡改”。但是,显然,这种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歪曲、篡改”,另有一套中立、客观的评价标准,并不以改编者的自我认知为转移。

误区四:是否对作品造成了“歪曲、篡改”,由原作者说了算

由于是否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取决于作者本人的意愿,而是否对其作品实质上造成了歪曲、篡改,对很多普通人难以理解相关创作意图的艺术作品而言,作者本人的看法和意见无疑具有很高的参考力和说服力,因此“是否侵权由作者说了算”从表面来看也显得“很有道理”。

这种观念最大的问题是忽略了多数作者具有对他人改编的天然“敏感性”和抵触心理,而这种敏感和抵触会导致作者本人的判断不容易保持中立和客观。在心理学上,这被称为“努力正当化”,具体表现是:人们对于自己花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创造的成果,往往具有自恋和痴迷,以至于对成果本身的价值具有超出实际的评价或者认识。

换言之,人们会放大、拔高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同时降低他人对自己作品改编的容忍度,从而很容易将大众接受的“改编”看成是毫无艺术价值并且与自己创作意图相左的“歪曲、篡改”。

例如,某个现代艺术家将蒙娜丽莎的裙子替换成圣诞装,在大众看来,这是一种和圣诞节很匹配的改编,但达·芬奇如果在世却完全可能头头是道地说出充分的理由证明这是一种对原作的歪曲、篡改。

显然,相当一部分作者对于他人以改编形式所表达的对自己作品的批评或者嘲讽并不总是保持宽容的态度,如果就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完全听从作者的意见,就会导致给公众的自由表达和艺术争鸣带来不合理的限制。

误区五:对改编之作的差评不影响原作作品声誉

这种观点将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考察对象局限于原作,并认为仅仅针对改编作品的差评不会影响原作的声誉。

举例来说,这种观点认为,一部小说被改编成电影后,如果社会公众只是针对电影做出了差评,则并不会导致小说声誉降低。事实上,这种说法存在明显的问题。这是因为,原作和改编之作事实上是同形异构的关系,人们在说某部电影“改编失败”时实质上是以原作小说作为比较从而得出的结论。而在所有的改编失败的例子中,人们说“改编失败”必然是说改编之作不如原作,如果认为因为这种评论并不针对原作因而不会影响原作的声誉,那逻辑上所有的改编都不会再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因此,即使是对改编之作的差评,也可能因为“恨屋及乌”而影响原作的声誉并可能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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