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评议会架构 对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启示

2018-11-24 03:08周海英
职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评议会

周海英

摘 要:美国大学评议会在大学治理内部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经过多年渐进的建设、兴盛与繁荣期,美国大学评议会已有完备的组织制度与体系结构。本文对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的评议会的架构及其机构体制与治理理念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大学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评议会 学术委员会 学术管理 组织制度

课 题:本文系基金项目为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项目《The Study of Modern American Universities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anism》、江蘇省教育厅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性与政策性研究课题《高校章程执行与落实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大学评议会概念及研究背景

作为西方国家大学里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学评议会(又称教授会)制度,已然十分成熟。出于“教授治学”或“教授治校”的理念,西方国家各大学成立大学评议会,通过选举评聘相关终身教职人员与学生代表,定期参加并审议、投票、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学术事务,确保大学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事务的科学控制,促进大学学术的整体进步与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被提上日程,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焦点之一。特别是成立学术委员会,科学划分并行使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成为促使大学最大限度在保持学术自由的同时,还能确保对学术事务的控制与管理,从而有效促进学术管理的规范化与科学化运行。当前,我国很多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关于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理念设立了学术委员会,搭建了组织框架,也明确了相关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希望通过研究美国大学评议会,特别是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评议会之架构,给我国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大学管理改革提供一点启示与借鉴。

二、历史与现状:美国大学评议会的发展脉络

1.历史脉络

美国并非大学评议会的发源之地,美国的高等教育起源于欧洲大陆,有着极强的宗教文化的影子。从1636年成立北美第一所高等学府——哈佛学院以来,大学的主要职能便是培养教派人士与国家公职人员,大学基本不从事学术研究。

随着市民力量的兴起与高等教育的日益普及,面对大学学校管理与学术事务的逐渐复杂,大学的职能与内部管理开始发生变化。至19世纪初,耶鲁大学校长怀德特指定三位教授与其一起管理并商议学校大事,正式被视为成立大学评议会参与大学管理的先驱。当然,耶鲁大学在怀德特校长之后三位校长历经多年努力后,才正式认可了大学评议会这个组织架构并列为学校基本制度。而同时期,哈佛大学于19世纪20年代仿效耶鲁大学正式建立评议会。

随着大学师生规模的扩大与学术专业的不断兴起繁荣,美国大学开始发起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变革,研究学术开始成为大学的首要任务,各个大学的学术力量开始飞速增长。1904年斯坦福大学发布“评议会组织章程”,顺应时势正式确立了大学评议会对大学学术事务的控制与管理的职能。至此,美国各个大学的评议会组织团体如雨后春笋迅速增长,学术工作被视为大学除培养学生之外的一项首要的独立活动。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使美国大学评义会制度得到进一步巩固,甚至很多州开始将大学评议会制度列为州法,要求所在州大学必须遵守。大多数美国高校都开始设立大学评议会。大学评议会进入全面繁荣期,同时也开始经历一些自身内部组织的变革与发展。

2.发展现状

当下,美国多数大学都以董事会、校长和评议会为三大权力中心,负责学校各项内外事务管理。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学校的宏观政策,董事会委派校长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学校日常事务,董事会委托评议会行使学术权力负责学术事务,校长和评议会都要接受董事会的领导。

因大学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的相互重叠与纠葛,校长当仁不让成为行政系统与学术系统中的调和沟通角色,必须承担大学评议会的成员义务。通常,校长会担任评议会的主持人,但没有投票权。如此情境下,大学评议会一般会选举聘请学校的一些终身教职人员、行政人员及一些学生代表充当评议会成员。因为学校层次与规模不同,代表人数及构成亦会有所不同,但非常确定的是大学评议会一般都会设主席、副主席及执行理事等职务,校长通常担任主席,成员则主要分为当然委员与选举委员。当然委员指不用选举因其职务需要而直接成为评议会成员的人,一般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长、图书馆馆长、各个二级学院系及重要部门的负责人等;而选举委员则需要通过选举而成为评议会成员的人,通常包括来自各个二级院系的师生代表。

美国大学评议会有各种常务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及其分支下属机构,有学校级别与学院及系务级别,甚至部门级别的委员会。但事实上,其上下级从属关系并非人们所理解的如科层级般严密,负责具体事务的委员会比政策层面上的委员会具有更多的自主决策权,而学院级别的评议会要比学校级别的评议会事务更细更具体,所拥有的权力更多。正所谓“越往基层,评议会的权力就更突出”。

三、比较与借鉴: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评议会对我国包括高职院校在内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有效启示

1.拓宽学术委员会职责,充分发挥教师代表权利

美国大学的评议会职责非常广泛,下设诸多常任委员会和特殊委员会,从学校的大政方针至财务管理至招生管理及课程设置等,无一不涉及。而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起步不久,章程比较宏观,对其应尽职责规定还不够全面与具体,所限定的学术委员会作用非常宽泛,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界定的职责范围内,没有充分拓宽并细化。应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特别是学术人员的权力和作用,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全面深入地探索学术委员会在教师评聘、课程设置、专业调整、信息技术等多方面的改革力度与作用。

2.丰富学术委员会章程,大力提高其实践的可操作性

中美对法律文件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有很大的差异,前者法律条文十分原则没有实践可操作性,后者法律条文十分具体唯恐遗漏任何一项细节。在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上亦是如此,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评议会章程长达18页另加7个说明附录,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评议会章程长达41页另加6个说明附录,各自分别规定了评议会的职责、委员构成、委员来源、委员评选方法、内部框架、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人员以及主席、副主席甚至重要委员的构成和联系方式等。而我国大学评议会的章程则非常简短且极端概括,其章程大约都在2000~3000字间,如某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只有941字。这种概括简约的文字说明给学术委员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予以了充分的工作弹性,但也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与随意性,实践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完善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应该立足校情,充分细化并丰富学术委员会章程,大力提高其实践的可操作性。

3.加强学术委员会机制实施,确保学术权力的有效落实

美国大学评议会下设诸多委员会,各自权责明确,并进行统一管理。我国大学内部学术管理系统相对较多,如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职称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等,这些组织各自为政、职能重叠,严重影响到学术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应该加强学术委员会的条线管理,将各种分散的学术管理组织统一起来,建立起一套机构清晰、权责分明的学术管理系统。并在建立系统的基础上,加强学术委员会机制实施。进一步明确制定学术决策不受短期管理与政策变更影响的制度,以教师代表为主体、教师代表以二级院系规划为依据,从而确保教师代表的广泛性与科学性;明确教师代表成员任期交叉错开制度,以保证评议会工作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制定按期召开每月常规会制度及特殊会制度等,以保证教师参与学校事务的过程性与经常性。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的有效落实。

参考文献:

[1]亚瑟·科恩.美国高等教育通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朱守信,杨颉.学术评议会与共同治理的形成 [J].现代大学教育,2014(2).

[3]周光礼.学术自由与社会干预——大学学术自由的制度分析[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4]郭卉.美国大学评议会制度研究—以斯坦福大学为例[J].比较教育研究,2005(3).

[5]郭為禄,林炊利.美国大学评议会的运行模式[J].全球教育展望,2012(4).

(作者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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