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12-01 13:56胡文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11期
关键词:栖息地野生动物建议

摘 要:我国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是野生动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由于人类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破坏与无节制开发利用,许多物种已然处于濒危或是灭绝的边缘。通过对现阶段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剖析现行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之不足,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以求进一步保护我国野生动物资源。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栖息地;野生动物;建议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

我国拥有良好的自然条件,国土面积广阔,气候多样,形成了多样的生态系统。我国现有6000多种脊椎动物,其中兽类有500种,鸟类有1200多种,爬行类有300多种,两栖类大约有接近300种,占世界范围内脊椎种类的10%左右,是世界上拥有野生动物种类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随着人口迅速增长和经济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逐渐加大了强度,滥捕、滥食野生动物,非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现象严重,许多野生动物物种处于濒危状态,甚至达到面临灭绝的危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人口激增,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日益增大,过度占用耕地、森林、填海造陆等现象严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栖息地也因此遭到破坏。二是环境污染,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各类污染,但人类的环保意识欠缺、环保措施滞后,使得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也遭到污染破坏,面临着严重威胁。

当前,我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法律保护体系主要是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组成。我国新修改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统地从野生动物(主要是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野生动物保护作出了规定,将擅自从事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确立为违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与《“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分别列举了法律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具体门类、品种,为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学界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呼声变高,中央也越来越重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工作,《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与《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行立法之不足

(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限制为珍贵的、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看来,可获得法律保护的动物仅限于两种: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经济、科学价值的动物,即人们常说的“三有动物”,而其它野生动物按此规定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框架之外。

(二)相关立法规定模糊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但该条文实际上只是说明定期进行调查等工作,却没有明确确定下开展工作的周期,这就导致地方在执行时对周期进行自主安排,5年、10年、20年等都有可能,甚至是50年、100年。

(三)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

首先,公民的知情权一直没有得到保障,野生动物资源的信息不够公开透明,普通民众根本不知道物种的生存、发展信息也不知道相关的保护基金如何使用,被谁使用,因此也就无法达到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的效果。其次,野生动物领域缺乏公益诉讼,使得一些虐待和伤害动物的行为因为主体因素而不能走入司法诉讼程序,许多伤害公众良知与道德底线的案件到最后都不了了之。再次,在全社会范围内,缺乏自发保护动物的良好风气,在我国没有关于动物保护的激励举措,中央也没有专门为保护野生动物准备充足的财政款项,社会上鲜有各类型的宣传教育活动,保护野生动物更像是停留在人们嘴边的口号,并没有在人们心中落地生根。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野生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设置制度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设置,目前仅仅涵盖了国家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场所。然而,笔者认为国家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应全面覆盖国家、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三有”动物的主要和非主要生息繁衍处,还有野生动物的密集分布处,在其它野生动物的分布处或没有条件建立大型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可以延伸建立小型自然保护区,当然这些小型的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地位、监督制度以及资金保障都有待于法律进一步规范。同时,对于自然保护区周边居民的补偿方式可力求多样化,包括经济补偿、实物补偿或提供就业机会等。

(二)落实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制度

正如前文所说,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没有明确栖息地调查、监测、评估的周期,对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制度并没有加以诸多重视。笔者认为,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10年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一次或几次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以较为固定的期限,进行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栖息地的调查等工作,以此来提高该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三)强化公众参与保护制度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领域设立公益诉讼,将《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虐待、伤害、捕杀、滥食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栖息地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明确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建议授予国家和社会认可的民间团体、公益组织或动物福利机构原告资格。

参考文献:

[1]陈兵,王冀,王云.建设与野生动物保护的思考[J].中国公路,2018 (15):66-68.

[2]李玮,张代宝.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管理措施[J].江西农业,2018 (14):102.

[3]侯方晖.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因素与对应策略[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8(06):150.

[4]石宇明.浅议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因素及对策[J].现代农业研究,2018(03):125-126+124.

作者简介:

胡文娟(1991~ ),女,汉族,助教,硕士学历,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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